1、1人体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 2005年 1月 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一)总则1.1 制定依据1.1.1 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人体损伤残疾标准。1.1.2 人体损害伤残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1.2 适用范围人体损伤残疾程度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
2、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1.3 鉴定原则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3、。1.4.22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1.5 残疾等级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二)分则2.1 一级残疾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2级以下)。2.1.4 三肢瘫(肌力 1级)。2.1.
4、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2.1.8 呼吸困难级。2.1.9 心功能级,或心功能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2.1.10 心脏移植术后。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1.12 小肠切除 90%以上。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 90%以上。2.2 二级残疾3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2级)。2.2.2 三肢瘫(肌力 2级)。2.2.3 截瘫或偏
5、瘫(肌力 1级)。2.2.4 截瘫(肌力 2级)伴二便失禁。2.2.5 面部瘢痕 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2.6 双眼球缺失。2.2.7 双眼盲目 5级。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 5级。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级。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2.2.13 心功能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 Budd-Chiari综合征。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
6、全尿素症期。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3 三级残疾2.3.1 重度智力障碍。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级)。42.3.4 截瘫、偏瘫(肌力 2级)。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2.3.6 面部瘢痕 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3.7 面部重度毁容。2.3.8
7、 双眼盲目 4级。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 5级,伴另一眼盲目 3级。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2.3.12 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13 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3.15 心功能级。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2.3.17 小肠切除 3、4 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2.3.18 肝切除 3、4 以上。2.3.19 胰腺全切除。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
8、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 80%以上。2.4 四肢残疾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 3级)。52.4.2 截瘫、偏瘫(肌力 3级)。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2.4.5 面部瘢痕 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4.6 双眼盲目 3级。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 5级,另一眼低视力 2级或视野
9、24%(或半径15)。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 1/2以上。2.4.11 下颌骨缺损达 6厘米以上。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2.4.15 一侧全肺切除。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 6根肋骨以上)。2.4.17 双侧肺叶切除。2.4.18 心功能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2.4.19 小肠切除 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2.4.21 肝脏切除 23以上。2.4.22 胰腺次全切
10、除,胰岛素依赖。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4.24 膀胱全切除。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6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4.31 双手掌缺失 90%以上。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 70%以上。2.5 五级残疾2.5.1 中度智力障碍。2.5.2 单肢瘫(肌力 1级)。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2.5.4 完全性失用、失
11、写、失读、失认等。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2.5.6 重度尿崩症。2.5.7 面部瘢痕 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2.5.8 面部中度毁容。2.5.9 双眼低视力 2级。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 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 1级。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2.5.13 两肺叶切除术。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级。2.5.15 呼吸困难级。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7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2.5.19 全胃切除。2.5.20 小肠切除 2/3(包括回盲部)。
12、2.5.21 重度肛门失禁。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2.5.25 重度排尿障碍。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 毫升。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5.30 双侧卵巢切除。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2.5.33 双手十指缺失 90%以上。2.5.34 双手掌缺失 70%以上。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
13、上缺失。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 60%以上。2.6 六级残疾2.6.1 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82.6.2 四肢瘫(肌力 4级)。2.6.3 单肢瘫(肌力 2级)。2.6.4 不完全性失语。2.6.5 中度外伤性癫痫。2.6.6 脑脊液漏不能修补。2.6.7 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2.6.8 面部瘢痕 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2.6.9 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 75%以上,影响容貌。2.6.10 一眼低视力 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
14、1级。2.6.11 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2.6.12 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6.13 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2.6.14 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 12枚以上。2.6.15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2.6.16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2.6.17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2.6.18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2.6.19 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2.6.20 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2.6.21 肝切除 1/2以上。2.6.22 胰切除 1/2以上。2.6.23 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2.6.24 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 1/4。2.6.25 尿道瘘不能修复
15、。92.6.26 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2.6.27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2.6.28 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功能丧失 80%以上。2.6.29 双手掌缺失 50%以上。2.6.30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2.6.31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2.6.32 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6.33 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6.34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 50%以上。2.7 七级残疾2.7.1 轻度智力障碍。2.7.2 三肢瘫(肌力 4级)。2.7.3 单肢瘫(肌力 3级)。2.7.4 轻度非肢体瘫运
16、动障碍。2.7.5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2.7.6 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2.7.7 中度尿崩症。2.7.8 面部瘢痕形成 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2.7.9 面部轻度毁容。2.7.10 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2.7.11 外鼻部缺损 2/3以上或严重畸形。2.7.12 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2.7.13 双眼低视力 1级。2.7.14 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102.7.15 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2.7.16 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2.7.17 舌体缺失 1/2以上。2.7.18 双侧
17、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2.7.19 器质性失音。2.7.20 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2.7.21 一肺叶切除。2.7.22 肺功能轻度损伤。2.7.23 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2.7.24 肝切除 1/3以上。2.7.25 轻度肝功能损害。2.7.26 胰切除 1/3以上。2.7.27 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 1/2以上。2.7.28 结肠大部分切除。2.7.29 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2.7.30 一侧肾切除。2.7.31 肾损伤性高血压。2.7.32 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2.7.33 膀胱大部分切除术。2.7.34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7.35 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2.7.36 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2.7.37 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 8cm以上。2.7.38 双手十指缺失 50%以上或功能丧失 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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