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渝北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试行)(渝北委办200747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事调配工作的宏观管理,促进调配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人事调配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度,建设一支素质良好、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爱岗敬业、勇于创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务员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 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内部办事程序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61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渝北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机关(含参公事
2、业单位)“ 非升非”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正科级及其以下公务员(工作人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非升非 ”的三级职员(正)和三 级职员(副)、四级职员(正)及其以下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调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用。具体包括:(一)按政策规定安排到我区的选调生、营职及其以下军转干部(以下称军转干部)、三州内调干部和部分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二)我区公务员的公开招录,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及分配;(三)区外人才的引进和区外(含市驻区单位)人员的调入;(四)我区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调动;(五)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的借用。第二章 调配原则第三条 调配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按编定额调配原则。调配工作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有计划的调配,任何单位不得超编补充工作人员。(二)坚持合理流向原则。调配工作要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实际困难;用其所长,优化配置,鼓励顺向流动;新录、聘用(除定向招录、聘外)的人员和选调生、军转干部,均安置到基层单位或边远镇工作,满 2 年方可申请调动。(三)坚持集体决定原则。调配工作必须按程序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区调配领导小组” 、“区调 配办公室”,其成员另行文明确)集体研究决定,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4、决定人员的调配。(四)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实行凡进必考,从严控制从区外调入人员和新增工作人员。区外调入人员原则上实行公开考试;边远学校、医院工作人员进两路、龙溪地区的学校、医院,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考试;机关需录用主任科员及其以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一律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参加市人事局的统一公招考试,择优录用;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及公务员流动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人才引进外,一律按渝北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实行公开招聘;机关需新进工勤人员,参照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的办法组织实施。(五)坚持回避原则。调配时,凡
5、属夫妻关系或与夫妻双方有近亲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单位或在下属单位从事人事和财务工作。第三章 审批权限第四条 区调配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的审批工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职能。调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调配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五条 区调配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对具体专业、岗位调配等工作进行集中研究。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会议。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 1 次。经研究决定的事项由例会主持人签发;如确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开会但又必须处理的事项,经副组长会签后,由组长签发。第六条 区调配办公室实行主任例会制,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办公室会议
6、。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 1 次。第四章 调配程序第七条 新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录(聘)程序确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招聘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根据公务员法或渝北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有关程序和规定,由区人事局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公开招录计划或招聘方案,报经区调配办公室提交区调配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第八条 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安置程序按政策规定,加大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货币化安置和向企业安置的力度。根据事业单位余编情况和工作需要,区编委办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名额,面向当年退伍且符合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公开招聘,择优选拔到事业单位工
7、作。由区人事局会同区民政局提出招聘方案,送区调配办公室提交区调配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通过竞争择优拟安置人员由区民政局提出安置方案,报区调配办公室提交区调配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民政局发出安置通知到用人单位,并送区调配办公室备案。第九条 选调生、军转干部和三州内调干部安置程序选调生由区委组织部提出安置方案,报经区调配办公室提交区调配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委组织部发文安置到单位,并送区调配办公室备案。军转干部和三州内调干部由区人事局提出安置方案,报区调配办公室提交区调配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人事局发文安置到单位,并送区调配办公室备案。第十条 人才引进程序从区外引进人才,按照渝北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
8、细则的有关程序,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送区调配办公室提交区调配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人事局承办,并送区调配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 调动程序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在有余编的基础上方可申请调入人员。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向区编委办提出用编申请,由区编委办下达同意用编的批复后,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调动人员的函、同意用编的批复、人员调动审批表和调动申请一并先送相应承办部门(按承办职能划分)初审,教委、卫生系统人员调配送区人事局初审,报区调配办公室提交区调配领导小组审定后,通知相应部门发文承办,并送区调配办公室备案。承办部门的职能划分如下:(一)区党群系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调动由区委
9、组织部承办;(二)区教委所属学校、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由区教委承办;(三)区卫生局下属医疗事业单位(医院)工作人员调配由区卫生局承办;(四)除上述三项之外,区内其它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含区卫生局除医院以外的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区内的调动,以及所有区外调入和调出区外的,均由区人事局承办。第十二条 借用程序区内机关事业单位需借用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将拟借用人员的函、人员借用审批表和借用申请一并先送相应承办部门初审后报区调配办公室提交区调配领导小组审定后,通知相应部门发文承办,并送区调配办公室备案。第五章 调配纪律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人事调配工作的领导,严格遵守调配政策,不得擅自违规调入人员。对未按本调配程序所作出的调配决定一律无效,限期辞退(聘)或清退。对违规增加、调入的人员,区人事局不予审批工资,区财政局不安排经费。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坚持原则,不说情,不打招呼,不搞特殊化。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编制、财政、民政、教育和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区纪委、监察部门对不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并从重从严查处。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调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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