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放鞭炮要注意 炸伤别人应赔偿作者:谭燕 徐光明 2011-01-25 15:53:39 本篇文章被 133人阅读 共有 0条评论,显示 0条 1 月 24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刘某诉陈某因燃放鞭炮未尽注意安全防范之责,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陈某赔偿刘某 38500元。法官提示:春节来临,燃放鞭炮要注意安全防范,炸伤别人要赔偿损失。3 岁的刘某与陈某系邻居。2010 年 8月的一天,陈某带着孙子到亲友家吃喜酒,在亲友家燃放鞭炮时,陈某的孙子捡拾了一些未炸响的鞭炮回家。第二天,陈某的孙子要求陈某为其燃放捡来的鞭炮,相邻而居的小孩刘某独自一人在陈某家的屋前玩耍,在观看陈某给其孙
2、子放鞭炮时,见陈某燃放的一个鞭炮未炸响,遂用手去捡起的同时,鞭炮突然爆炸,造成刘某的右手受伤。经住院治疗,刘某所花费医疗费合计 26500元。后经法医事务所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并需 20周的陪护。后经村、镇两级组织调解,陈某除给付刘某 8300元的医药费外,不同意再给付刘某任何赔偿。因此,刘某的监护人以刘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68000元。该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陈某理应知道在露天燃放鞭炮,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而不注意安全防范,在明知原告系幼儿,自身没有防控能力,且无监护人在场予以保护的情况下,将燃放的鞭炮
3、丢在刘某不远的地方,使刘某有机会接近未炸响的鞭炮,造成原告刘某致残的后果。据此,被告陈某对原告刘某受伤致残的事故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刘某系幼儿,没有任何民事行为能力,外出时,监护人理应予以陪同,给予安全防范,而刘某的父母未履行监护职责,对于刘某受伤,也有一定过错,而且原告刘某在鞭炮未炸时,自己快速捡起造成本身受伤,考虑到刘某系幼儿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无法控制,理因减轻刘某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刘某受伤,自身及监护人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过错责任,被告陈某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为宜,原告刘某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被告陈某赔
4、偿原告刘某医药费、陪护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385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服未上诉。 责任编辑:刘俊豪 信息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武义村民陶某爆竹炸伤人赔偿 6万余元本报讯(记者金妍 通讯员吕洪武)每年的清明前后,各地因祭祖燃放鞭炮、烧纸钱而引发的火灾事故不少,有人甚至因此而惹上了官司。近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就曾受理了一起因扫墓燃放爆竹致人受伤的赔偿纠纷。前年的 4月 1日,武义县新宅镇叶山头村村民陶某在本村四丘茶山祭母扫墓时,手持从村代销店购买的 3筒爆竹燃放。不料其中一个爆竹在空中炸了一声响后,落到了正在山上采摘茶叶的李某身上,将其左眼严重炸伤。李某随即被送往县第一人民
5、医院抢救治疗,因伤势较重,李某后转入省内的眼科医院继续医治。经相关司法鉴定,李某的损伤构成八级残疾。李某出院后,将陶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7万多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陶某所使用的爆竹其燃放说明上明确规定:严禁手持,直立平整地面,远离易燃物群,点燃引线立即离开 5米以上,严禁未成年人燃放。武义法院最后认定,陶某不按爆竹燃放要求燃放,是致原告李某左眼被炸伤的主要原因,陶某应对李某所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故判令陶某赔偿原告李某合理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 65812.37元襄城县十里铺乡 70岁的村民郭某想不到自己的小卖部卖给村里小
6、学生 1元的雷子炮, 竟要一下子拿出 2万多元的赔偿。 11 月 4日,记者获悉,一起由小儿放鞭炮炸伤眼睛的赔偿案件经襄城县人民法院调解妥善了结, 三家自愿主动赔偿受害方原告共计 6万余元。2009年 1月 10日上午,襄城县十里铺乡八里营村小学三名小学生放学后玩耍,一学生到村民郭某家开的代销点买来鞭炮燃放,不慎将在一旁观看的另一名小孩杨某左眼炸伤,虽经抢救治疗,仍造成五级伤残。由于在赔偿问题上协商未果,杨某父母在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向襄城县人民起诉,要求另两名孩子家长和出售鞭炮的郭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1万余元。法律援助代理律师认为,燃放鞭炮是一种易燃易爆作业,尤其是在周围有小孩子
7、的情况下,小孩子燃放鞭炮很容易造成他人伤害,其监护人疏于管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零售店业主郭某无证销售爆竹给未成年人, 对伤害后果的发生同样负有过错责任。尽管三被告感到很委屈,但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终与原告达成了谅解,三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 65000元。 (通讯员: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 张宝亮)举行迷信活动时有人被鞭炮炸伤眼2010-12-22 06:00:00 来源: 宁波晚报( 宁波参加村民自发组织的一场迷信活动,唐大爷被鞭炮炸伤了左眼,唐大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汤老伯和活动组织者徐大妈等人赔偿各种损失 10 万元。昨天,奉化法院作出判决:由汤老伯赔偿唐大爷各项合理
8、损失 69 万元。大爷被鞭炮炸伤眼去年 9 月 4 日晚上,奉化公棠村村庙里灯火通明,近百名村民在燃放烟花爆竹,参与一项迷信活动。徐大妈等人是这次活动的义务组织者,唐大爷和汤老伯作为活动成员,也自愿为本次活动帮忙。汤老伯负责爆竹燃放。“噼啪”、“ 噼啪”没多少工夫,就放掉了几箱鞭炮。就在村民们沉浸在喜悦中时,突然一个爆竹从半空掉下来,落在了唐大爷身上,紧接着“啪”的一声就炸开了,唐大爷一声惨叫,用手捂住左眼,倒在了地上。“出事了。”周围的群众赶紧叫了救护车,把一脸鲜血的唐大爷送至奉化市中医院进行急救。要求燃放者赔偿 10 万两个多月后,唐大爷出院了,但左眼却永远落下了残疾,伤残等级为 8 级。
9、事故发生后,唐大爷家人为了给他治病,花掉近 2 万元医疗费,再加上护理费、交通费等,总共花费了 10 万元。今年 1 月,唐大爷一纸诉状,将汤老伯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0 万余元。对此,汤老伯则表示,他也没想到爆竹燃放飞到空中下落后会爆炸,更没想到会炸伤唐大爷的眼睛。事发后,他已经支付了 29 万元,并非拒绝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责任昨天,奉化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爆竹系危险物品,理应按规定在安全的地方燃放,汤老伯作为鞭炮燃放的直接责任人,没有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在燃放爆竹过程中炸伤了唐大爷左眼,存在过错。汤老伯作为侵权人应该赔偿唐大爷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唐大
10、爷是在参加迷信活动过程中受伤,其自身有一定的过错。最后,法庭判令由汤老伯赔偿唐大爷各项合理损失的 70,经计算,减掉此前支付的2.9 万元,再赔付 4 万余元过年放鞭炮炸伤了行人的脸,这个责任该怎么算?然春节允许燃放鞭炮,但对于燃放鞭炮者而言,有义务保证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现在由于你的行为,给小女孩造成了人身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你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明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脸部留有较明显的疤痕,则可能涉及到以后的整容费用。疤痕明显的,还需要法医进行残疾评定。如果构成残疾的,就必须承担残疾赔偿金。目前你需要做的就是垫付相关费用,并且保留好垫付费用的票据。然后视治疗情况看是否涉及到以后的整容或者残疾赔偿费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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