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第一种论述1、直接代理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2、间接代理: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3、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这是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最重要的区别,受托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将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对第三人来说,他直接与受托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间接代理的这个特征,使得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视受托人为合同当事人,受托人也将自己置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代理人。在这里,委托关系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内部关
2、系。第二,严格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而是间接归于委托人。所谓间接,是指先由受托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受托人将这些后果转移于委托人。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行为的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次,后果的归属不像代理那样直接归于委托人,而是经由受托人移转给委托人。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委托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权利。第四、大陆法系中间接代理的表现形式:行纪和承揽运送第二种论述什么是“间接代理” 呢?首先,我们看一下什么是直接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规定了直接代理制度,由该条规定可知,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被代理人给代理人授权;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后果承担责任。与直接代理相对应,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间接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
4、自己 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2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其共性主要表现在一、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
5、系。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二、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一、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
6、约。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 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二、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
7、的效果。三、法律依据不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 3章第 2节规定的。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间接代理做出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又迫切需要对其做出规定。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中专门规定了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就是指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要件的行为才属于间接代理。第三种论述所 谓 间 接 代 理 , 是 指 代 理 人 在 进 行 代 理 活 动 时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进 行 代 理 活 动 的 法 律 效 果 间 接 由 被 代 理 人 所 承 受 的 代 理 制 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第 402 条 的 规 定 : “受
8、托 人 以 自 己 的 名义 , 在 委 托 人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与 第 三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 第 三 人 在 订 立 合同 时 知 道 受 托 人 与 委 托 人 之 间 的 代 理 关 系 的 , 该 合 同 直 接 约 束 委 托3人 和 第 三 人 , 但 有 确 切 证 据 证 明 该 合 同 只 约 束 受 托 人 和 第 三 人 的 除外 。 ” 间 接 代 理 的 特 点第 一 , 间 接 代 理 人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为 法 律 行 为 。 这 是 间 接 代 理 与 直 接 代 理 最 重 要 的 区 别 , 受 托 人 虽 然 接 受 委 托 ,但
9、 不 将 其 代 理 身 份 告 知 第 三 人 。 对 第 三 人 来 说 , 他 直 接 与 受 托 人 打交 道 , 而 与 委 托 人 没 有 任 何 关 系 。 间 接 代 理 的 这 个 特 征 , 使 得 第 三人 在 与 受 托 人 订 立 合 同 时 , 视 受 托 人 为 合 同 当 事 人 , 受 托 人 也 将 自己 置 于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地 位 , 而 不 是 代 理 人 。 在 这 里 , 委 托 关 系 是 委托 人 与 受 托 人 之 间 的 一 种 内 部 关 系 。 第 二 , 严 格 区 分 两 层 法 律 关 系 , 即 委 托 人 与 受 托
10、 人 之 间 的 法 律关 系 和 受 托 人 与 第 三 人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 行 为 的 后 果 不 是 直 接 归 于 、而 是 间 接 归 于 委 托 人 。 所 谓 间 接 , 是 指 先 由 受 托 人 自 己 对 第 三 人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再 由受 托 人 将 这 些 后 果 转 移 于 委 托 人 。 这 里 有 两 层 含 义 : 首 先 , 行 为 的后 果 最 终 由 被 代 理 人 承 担 ; 其 次 , 后 果 的 归 属 不 像 代 理 那 样 直 接 归于 委 托 人 , 而 是 经 由 受 托 人 移 转 给 委 托 人 。 第 三
11、, 委 托 人 与 第 三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合 同 关 系 。 委 托 人 不 能 直 接 对 第 三 人 主 张 权 利 , 同 样 , 第 三 人 也 不 能 直 接对 委 托 人 主 张 权 利 。 间 接 代 理 的 内 部 关 系间 接 代 理 中 被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与 第 三 人 的 关 系 1.如 果 代 理 人 因 第 三 人 原 因 无 法 履 行 义 务 的 , 有 权 将 第 三 人 披露 给 本 人 , 本 人 与 第 三 人 直 接 发 生 法 律 关 系 ; 代 理 人 因 为 本 人 原 因无 法 履 行 义 务 的 , 有 权 将 本 人
12、披 露 给 第 三 人 。 2.披 露 第 三 人 之 后 , 被 代 理 人 可 以 与 第 三 人 发 生 权 利 义 务 , 但是 如 果 知 道 被 代 理 人 是 谁 就 不 会 与 其 订 立 合 同 的 除 外 。 第 三 人 在 接到 被 代 理 人 通 知 后 , 不 得 再 向 代 理 人 履 行 义 务 。 3.代 理 人 向 第 三 人 披 露 被 代 理 人 的 , 第 三 人 可 以 选 择 代 理 人 或本 人 为 义 务 人 。 与 直 接 代 理 的 区 别1.直 接 代 理 中 代 理 人 是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从 事 法 律 行 为 ; 间
13、接代 理 则 是 代 理 人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从 事 法 律 行 为 。 42.直 接 代 理 的 结 果 归 属 于 本 人 ; 间 接 代 理 的 结 果 先 归 代 理 人 再转 给 被 代 理 人 。 3.直 接 代 理 的 内 容 是 被 代 理 人 与 第 三 人 的 关 系 ; 间 接 代 理 的 内容 是 代 理 人 与 第 三 人 的 关 系 。 第四 举例说明二者的关系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间接及于被代理人。例如,某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交给一家商店,委托其代为出售。某乙看中了这台电视机,向该商店买
14、走了它。商店将货款交给了某甲,并从中收取了一定比例的费用。在这个小案例中,某甲是被代理人,商店是间接代理人,商店在出售某甲的电视机时并没有告诉某乙这台电视机是某甲的,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将电视机出售给了某乙,出售电视机的货款仍然归于某甲。只不过某乙并不是直接把货款交给某甲,而是先交给了商店,最后由商店再交给某甲。作为第三人,某乙只能向商店要求取得电视机,作为被代理人,某甲也只能向商店主张取得货款。这就是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相比较,间接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都是接受了被代理人的委托,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从事法律活动,也就是说,就代理权的产生依据而言,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是
15、一致的,都需要有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但直接代理的委托授权具有针对第三人的意义,它不仅明确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也使第三人清楚地了解到这种关系。而间接代理的委托授权仅仅在于设定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不须将这种关系表明给第三人,第三人也无需知道这种关系。从第三人的角度来说,他就是直接与代理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当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他是将自己置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3)代理行为的后果间接归于被代理人。所谓间接及于被代理人有两层含义:一是代理行为的后果最终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这一点与直接代理是相同的;二是代理后果的归属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即先由代理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代理人将这些后果转移给被代理人。(4)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代理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主张权利。例如,前面提到的寄卖电视机的例子,如果某乙购买电视机以后,发现电视机有质量问题,他只能同该商店进行交涉,要求商店承担责任,而不能直接向某甲提出赔偿或其他请求,因为在某乙和某甲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5)间接代理一般都是以代理为营业的专门代理商,如经纪人、行纪人、承销商、居间商、拍卖商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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