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适应船舶通行需要,促进水路运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航建筑物运行的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通航建筑物运行,是指与船舶通行相关的运行方案制定、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安全保障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航建筑物,是指在拦河闸坝或者水利、水电、航运枢纽上建设的,用于克服集中水位落差或地形障 或通 船舶的水 建筑物, 船闸( 船 ) 航道、 、 、 闸 地、 航设施等。本办法所称
2、通航建筑物运行 位( 称运行 位),是指 通航建筑物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 的 位。第 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应 持安全、有调度、养护、通高效的则,为船舶 闸currency1“的通航服。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应fifl ( )、水 fi利用的相关要求。第条 通运输管全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行业管理 作。” 上地方人民政通运输管 、 、人民政的规定管所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管理 作。通运输 国规定设的 航道管理的 和” 上地方人民政 航道管理的 或者 ( 称管理 )在 范 内 施所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管理 作。第条 管理 应据通航建筑物运行的需要,本人民政currency1 ,在 政 中
3、fi理安 通航建筑物运行 。第二章 运行方案第 条 通航建筑物 运行 ,运行 位应 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 称运行方案),运行方案应fi通运输有关规定和 。一枢纽的通航建筑物 在 运行 位的, 管理 调定 位 fi 制运行方案。第 条 运行方案应 通航建筑物 、运行条 、 、调度规则、养护航安 、与等内。第 条 运行方案 制 ,管理 应 调所航道上通航建筑物的 和养护航安 。( 、)河fl上的通航建筑物,相关管理 应共 通航建筑物和养护航安 。长江干线通航建筑物的 和养护航安 通运输长江航管理局 调;珠江水系通航建筑物的 和养护航安 通运输珠江航管理局 调。第十条 运行 位应本办法第条的规定管
4、理 运行方案审批,并currency1 材料:(一)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查 书;(二)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 制说明。长江干线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报送通运输长江航管理局批复。通航建筑物位于界河fl上的,运行 位应通运输指定的管理 运行方案审批。第十一条 材料fi要求的,管理 应予 受理,并 加盖本 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材料不全或者不fi要求的,管理 应场或者在 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内。第十二条 管理 审查运行方案 可 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审查 应邀 水行政管、海事管理 、航运企业等有关 位参加。第十三条 管理 对运行方案要审查 内:(一)通航建筑物运行条 、 、养护航安 与相关
5、、设计和验收文 的fi性;(二)通航建筑物 、调度规则、养护航安 与船舶通行需要的适应性;(三)所航道上不通航建筑物 、养护航安 之 的调性。第十 条 管理 应 受理 材料之日起二十 作日内作 意或不予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运行 位;作 不予意决定的,应说明理 。二十 作日内不能作 决定的,本 人批 ,可 延长十 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 告知运行 位。专家评审所需 不计 在审查期限内。第十条 运行方案 管理 审查意后,管理 应在 作日内通 本 位官方网站运行方案要内,运行 位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作日内通 本 位官方网站、行业媒 、示牌等易于船方获知的方式运行方案要内。第十条 通航建筑物 试运行
6、 ,建设 位应将试运行方案报送管理 审批。试运行方案的 制、报送、审查、布参 本办法对运行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 条 运行方案批 后,运行 位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运行方案中与船舶通行相关的运行条 、 、调度规则、养护航安 等内需要调整的,运行 位应重新 制运行方案并报送管理 审批,其中, 、养护航安 应fi管理 定的 要求。运行方案不能满足船舶通行需要的,管理 可 成运行 位限期调整。第三章 船舶调度第十 条 运行 位应制定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并组织施,保障船舶安全高效通行。第十 条 船舶调度应遵循安全第一、平、先到先 、分类管理、兼顾效率的则。抢险救灾船、军事运输船、
7、客班船、整船鲜活农产品船、重点急运物船、执行任的船“先 闸。重点急运物船 有管权的 上通运输管 定。鼓励运行 位安 使用新能、清洁能的船舶“先 闸。第二十条 运行 位应建立船舶调度 化平台,受理船舶 闸 , 制船舶调度计划,组织船舶 闸,currency1“服。船舶调度计划应动。第二十一条 遇有 列 形之一的,运行 位应 通航建筑物,并 报告管理 和海事管理 :(一) 、 、 等 , 有管权的” 上人民政或其 权 位批 航的;(二)遇有 、 、 等 ,可能 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三)fl 、水位等不fi运行条 的;( )收到地 报,可能 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通航建筑物或 闸船舶发 事
8、,可能 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其他 起 的 形。第二十二条 运 险 物船舶 闸应将 险 物的 称、 险 性、 等事 currency1 运行 位和管理 报告。定船舶、定航线、定 的船舶可 定期报告。运行 位和管理 应建立 报告管理系,为船舶currency1“、服。运行 位应对 运 险 物的船舶安 专闸通行,制定专 运行调度和应急保障方案并严格施。第二十三条 客船 闸期 ,运行 位应保证通航建筑物 通道和安全 通、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 条 有 列 形之一的船舶 闸:(一)船 受、设备 障,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二)平面度、水、水面 上高度等不fi通航建筑物运行限定 的;(三)不 备航能
9、currency1 闸的;( )“国家规定, 运 闸 物的;()其他 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 形。第二十条 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的 列行为:(一)不服从调度指,抢fifl;(二)从事上 客、 物等活动;(三)从事电、 、在”上 等 险活动;( ) 物品、 、 或 活水等行为。第二十条 运行 位应全面、 、 船舶 闸和通航建筑物运行计据,并规定管理 报送。第二十 条 管理 应加强 闸船舶 用 系建设,制定 用 ,建立健全 励和 制。运行 位应 闸船舶的 用 ,并 管理 的相关规定,对 闸船舶施励和。第二十 条 一条河fl上建有 通航建筑物的,相关管理 应据船舶 和应急建立调 动 制,保障船舶有、高
10、效通行。其中, ( 、)河fl上通航建筑物的调 动 制, 相关管理 共建立。长江干线通航建筑物的调 动 制, 通运输长江航管理局建立。珠江水系通航建筑物的调 动 制, 通运输珠江航管理局建立。第二十 条 管理 应调航道 其上 fl上的水 程运行和管理 位, 航道通航建筑物通航所需的 fl 和满足航道 通航建筑物通航条 的水位变化,保障航道 通航建筑物运行所需的通航水位。第 章 运行保障第三十条 运行 位应 通运输 其他相关行业管 的有关规定和 规范对通航建筑物进行 、评 、保养、 理等养护 作,保持其正 运行,建立养护 案并 计分 。第三十一条 运行 位应制定通航建筑物养护管理制度和 规程,f
11、i理定养护的类 、内、 期和 ,fi有关境保护和 的规定,应用新 、新材料和新 , 施 养护。第三十二条 养护航 ,运行 位应将航 currency1 报告管理 并告。第三十三条 通航建筑物 发事 进行抢 需要 航的,运行 位应 管理 和海事管理 报告,并布。第三十 条 运行 位应行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 任,依 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 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运行 任制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运行管理,保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有安全 产管理 的有关 依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 范 内对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施管理。第三十条 运行 位应相关行业管 的有关规定建立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 险 制 系,展安全运
12、行 险 、评 , 对不 险,制定 的管 施,落管 任。运行 位应对通航建筑物运行进行 和 查, 通航建筑物安全 ,对发 的 、重 或安全, 管理 和有关 报告,并 有关规定 理。第三十条 运行 位应 国家有关规定和 规范要求定期对通航建筑物进行安全定。对安全 定 不fi要求的通航建筑物,运行 位应 采取除险加固或报废等施,消除安全。第三十 条 管理 应依法制定通航建筑物运行发事 应急 案,建立健全通航建筑物运行发事 的应急管理 系,纳 当地人民政应急管理 系,并保障组织施。第三十 条 运行 位应制定本 位通航建筑物运行发事 应急 案,与管理 布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发事 应急 案相衔 ,并保障组织施
13、。第三十 条 运行 位应加强通航建筑物安全保卫 作,建立 善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安 设施等 设备,行封闭式管理;加强日 查值,加强对集 室、 房、廊道等重点位的安全 查和“恐怖范。对定为范恐怖袭击重点的通航建筑物,运行 位应依法建立健全“恐 作制度,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配备、安 范恐怖袭击的 、物设备设施。第章 查第 十条 管理 应依法对本办法执行 施 查,并将 查 果布。运行 位 有关人员应配fi管理 展 查,如currency1有关 和料,不得拒绝 查或者匿、谎报。第 十一条 有安全 产管理 的有关 应依法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施查。管理 对隶属其他 的通航建筑物,
14、应促运行 位建立健全与船舶通行相关的运行安全 任制、应急 案和安全运行制度。第 十二条 对 查中发 的,管理 应 发整改通知书 令运行 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 果进行后续跟踪 查,保整改到位。第 十三条 管理 应举报电话、 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依法受理并 调查对通航建筑物运行 程中法规行为的举报。第章 法律 任第 十 条 运行 位有 列行为之一的, 管理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运行 位 万元 的罚款;造成 的,依法 赔偿 任:(一)未 本办法规定 制、报送运行方案的;(二)未 管理 意,对审批通 的运行方案进行调整的。第 十条 运行 位未 运行方案 通航建筑物的, 管理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15、改正的,对运行 位 万元 的罚款;造成 的,依法 赔偿 任。第 十条 运行 位未 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无正当理 调整船舶 闸次的, 管理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运行 位 万元 的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任。第 十 条 运行 位有 列行为之一的, 管理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运行 位 万元 的罚款;造成 的,依法 赔偿 任:(一)未 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 运行或不能正 运行的;(二) 航 fi 养护航安 规定 限的;(三)未 管理 批 在养护航安 外进行航 的。第 十 条 闸船舶、船员有 列行为之一的, 管理 令改正,对船舶运输 营人一万元 上万元 的罚款,对 任人员 二千
16、元 的罚款;造成 的,依法 赔偿 任:(一)不服从调度指,抢fifl的;(二)不满足 闸条 ,强行 闸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内从事上 客、 物等活动的;( )在通航建筑物内从事电、 、在”上 等 险活动的;()其他 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行为。第 十 条 管理 未行本办法规定 的, 其上管 令改正,对 的管人员和其他 任人员依法给予 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任。第 章 附 则第十条 国境国际河fl上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我国与签约国签订的议管理。第十一条 水利 管理的套闸不适用本办法。套闸,系指在 河或灌溉渠道上,拦河建造上、 易闸首,利用其 河 作为闸室, 在闸 上 或利用闸 本身输水的 易船闸。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 列用语的含义是:闸,系指船舶通 船闸、 船 等通航建筑物的活动。险 物,系指 有炸、易 、毒、腐蚀、 射性、 性等 性,在船舶 运 程中,易造成人身伤、 产 或者境 需要 护的物品。第十三条 本办法 年 月 日起施行。1989年8月3日 通令1989年第5号布的船闸管理办法 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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