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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doc

1、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要:商事仲裁程序何时开始,是一个既关乎当事人仲裁程序权更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重要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体现和发挥商事仲裁优势的角度出发,结合不同类型商事仲裁即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实际,对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作出合理的规定,以保障和督促当事人充分享有并有效行使其仲裁权从而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即商事仲裁机构或商事仲裁庭就当事人提交的商事争议进行解决之程序的启动。能否从体现和发挥商事仲裁优势的角度出发,结合不同类型商事仲裁即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实际,对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时间作出

2、合理的规定,对于保障和督促当事人充分享有并有效行使其仲裁权以及通过仲裁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结合有关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国际立法和仲裁规则中的规定,对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并在分析我国现行仲裁制度中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一、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时间对于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时间,各有关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仲裁规则一般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不尽相同。(一)有关的国内立法、国际立法及仲裁规则中的规定1.商事仲裁程序依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年仲裁法第 14 条第 1 款即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程序何时被视为开始。” 1998 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 1044 条亦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才依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还有一些商事仲裁立法中也都含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之类的措词,以明确在有关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问题上,当事人享有作出约定的权利。2.商事仲裁程序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提交争议或指定仲裁员的书面通知之日开始在当事人没有就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各国采取的做法不尽相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约定,则商事仲裁程序视为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提交争议或指定仲

4、裁员的书面通知之日开始。例如,英国1996 年仲裁法第 14 条第 2款至第 5 款即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无约定,则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适用以下规定:(1)如仲裁协议中已任命或选定仲裁员,关于某事项的仲裁程序,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书面通知,要求其将该事项提交已经任命或选定的仲裁员开始;(2)如仲裁员需由当事人指定,关于某事项的仲裁程序,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书面通知,要求其指定仲裁员或同意就该事项对仲裁员作出的指定时开始;(3)如仲裁员需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指定,关于某事项的仲裁程序,自一方当事人向该人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就该事项指定仲裁员时开始。2000 年香港仲裁(修订)条

5、例第二部第 31 条第 1 款亦规定:“仲裁协议的一方向另一方或多于一方送达通知书,要求他或他们委任或赞同委任一名仲裁员时,仲裁即当作展开;如仲裁协议规定争议须提交予协议中所提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 1044 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有关特定争议的仲裁程序应从被诉方当事人收到要求将该争议提交仲裁的申请之日起开始。”瑞典1999 仲裁法第 19 条亦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自被诉方当事人收到申诉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之日开始。1985 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 21 条则规

6、定:“除非当事各方另有约定,特定争议的仲裁程序,于被诉方当事人收到将该争议提交仲裁的请求之日开始。”197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第 3 条第 2 款亦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自被诉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仲裁程序应认为即已开始。”此外,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是采用上述标准来认定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的。 1998 年台湾仲裁法第 18 条规定:“当事人将争议事件提付仲裁,应以书面通知相对人。争议事件之仲裁程序,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相对人收受提付仲裁之通知时开始。前项情形,相对人有多数而分别收受通知者,以收受之日在前者为准。”美国不仅同样采用了上述标准来认定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而且还就

7、有关通知的送达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00 年美国统一仲裁法第 9 条第 1 款规定:“某人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向仲裁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送达经记录的通知,或如无此约定,则以所要求和取得的经证明的邮件或挂号信、送达回证的形式,或以开始民事诉讼认可的方式送达,则仲裁程序开始。”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斯德哥尔摩商会加速仲裁规则第 5 条规定:“仲裁因申请人向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书而开始。”1998 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 4 条第 2 款规定:“秘书处收到申请书的日期在任何意义上均被视为开始仲裁程序的日期。”1997 年

8、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 2条第 2 款规定:“自 AAA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仲裁程序即被视为开始。”1998 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 1 条第 2 款规定:“登记员收到申请书之日应视为开始仲裁之日。”但是结合该条第 1 款第 6 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未按照仲裁费用表预缴费用,则视为登记员没有收到申请书,商事仲裁程序亦未曾开始。此外,1997 年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1997 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1998 年德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1998 年荷兰仲裁协会仲裁规则、1998 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上加速仲裁规则等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二

9、)分析和评价从上述来看,虽然各有关商事仲裁程序开始时间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其实差别并不大。首先,各有关商事仲裁立法大都根据商事仲裁的首要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允许当事人就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时间作出约定或达成协议。这不仅使当事人的意愿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满足,使商事仲裁程序自主性的优势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发挥,更使对商事仲裁程序开始时间的认定变得简单而明确。其次,商事仲裁程序无论是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提交争议或指定仲裁员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

10、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仲裁法第 13条第 1 款规定,时效法同时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该条第 4 款还规定,所谓的时效法包括:(1)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是指1980 年时效法、1984 年涉外时效法和其他有关诉讼时效的立法(无论何时通过);(2)在北爱尔兰,是指1989 年时效法令(北爱尔兰)、1985 年涉外时效法令(北爱尔兰)以及其他有关诉讼时效的立法(无论何时通过)。瑞典1999 年仲裁法第 45 条规定:“如根据法律或协议,当事人须在一定期间内提起诉讼,但争讼事项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则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根据第 19 条申请仲裁。有关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时效期间,不仅规

11、定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在其商事仲裁协议中对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时效期间作出约定,而且约定的期间通常要短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在海事仲裁中,当事人在其仲裁协议中对仲裁程序开始的时效期间加以约定的做法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74(Centrocon 1974)程租格式中的仲裁条款即规定:“任何索赔都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诉人的仲裁员须在最后一次卸货结束之后的 3 个月 内指定。如果本款规定未获遵守。应当推定当事人已放弃其申请索赔请求权并完全丧失时效。”为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确定时效,其意义无外乎表现在以

12、下三个方面:其一,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了结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二,确保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庭)及时、公正地裁决案件。如果有关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的行使,长期处于“睡眠状态”,就容易导致争议解决时,有关的证据因年代久远而难以甚至无从收集,从而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困难。而为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设定时效,则可以有效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进而保障争议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其三,通过上述两方面,有利于稳定财产关系,加快民商事流转,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二)确定有关利息能否得到追偿商事仲裁程序何时开始,对于有关利息的追偿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如果

13、债务人在拖欠债务很长时间之后,最终仍能抢在商事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将所欠本金全部清偿,债权人将会因此而无法纯为追偿利息去提请商事仲裁,开始一个商事仲裁程序。 如果债务人在商事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只是部分偿还了所欠本金,则债权人可以就余下尚未偿付的本金及其利息提请商事仲裁,开始商事仲裁程序。但对于之前已经偿还的本金之上的利息,债权人则无法通过该商事仲裁程序予以追偿,仲裁庭也无权对此作出裁决。例如,英国1996 年仲裁法第 49 条第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款规定:“仲裁庭可以依其认为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日期、利率、余额裁决下

14、列款项的单利或复利:(a)关于截至裁决日止的期间,按仲裁庭裁决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计。(b)关于截至实际支付日止的期间,按仲裁开始时未给付但在裁决之前给付的仲裁请求中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计。”2000年香港仲裁(修订)条例第 2GH 条第 1 款亦规定,在仲裁庭席前进行的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可就以下款项判给自其认为适当的日期起按其认为适当的息率以单利或复利计算的利息(a)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判给的款项;或(b)在仲裁程序中所申索的款项,而该笔款项在仲裁程序展开时仍未缴付,但在裁决作出前已缴付,结算期按仲裁庭认为适当者而定,但计息期不得超逾付款日期。“三、我国关于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规定及其完善(一)我国关于

15、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规定及其不足在我国,对于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没有涉及,有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则作出了大致相同的规定。例如,2000 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 13 条规定:“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 2000 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 12 条亦规定:“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从上述规定来看,商事仲裁程序始于商事仲裁机构在对申诉方当事人的商事仲裁申请手续是否完备作出审查之后,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之日。换言之,商事仲裁程序既非始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之日

16、,或仲裁机构收到一方当事人向其提出的仲裁申请之日,亦非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仲裁法第 14 条的规定颇值得借鉴。On the legal problems about the beginning of commercial arbitration procedureDENG Jie(Huaqiao University Law School,Quanzhou 362021,Fujian,China)Biography: DENG Jie(1972-),female,Doctor,Associate professor,Huaqiao University law school,majoring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Abstract: Since the enactment about the time whe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procedure begins is reasonable or not both affect the parties procedural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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