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私校退撫儲金新制之說明,教 育 部 人 事 處專門委員 賴 俊 男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2,報告大綱,壹、推動背景貳、規劃原則參、適用及準用對象肆、儲金制施行後經費籌措伍、儲金管理及監督陸、新舊制度銜接措施柒、儲金累積期間配套措施捌、退離條件及其給與玖、預期效益拾、退離保障配套措施-保險拾壹、結語,3,壹、推動背景,落實老年經濟安全保障現行退撫制度與教師法第24條規定不符現行私校退撫基金面臨財務破產危機退休所得偏低,且沒有定期退休、撫卹給與設計,不足保障退休生活大校小校承擔退撫責任不衡平,4,貳、規劃原則(一),符合法制採取儲金制,完善退休準備金所有私校現職與新進教職員一體適用確定提
2、撥制,按學校別及教職員別分戶立帳管、監分立,自己的錢自己可以管鼓勵提撥,稅賦優惠,5,貳、規劃原則(二),年資具可攜性,寬鬆退離設計領取方式多元,可一次領,可月領,也可兼領提供基本保障,鼓勵優秀卓越新舊制年資合併,按新舊制標準核算退休金,6,參、適用及準用對象,私校編制內有給專任校長、教職員學校法人職員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研究人員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遴用之專業或技術教師外籍人士擔任編制內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專業或技術教師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幼稚園園長及其教職員名冊開學一個月內送儲管會登記,異動時15日,7,肆、儲金制
3、施行後經費籌措(一),一、新制 :分為基本保障及額外給與 (一)基本保障 1.每月應存入金額(A)-本薪薪額212 2.分攤(A)比例-教職員35(免納稅)(發薪時,學校扣繳) 政府32.5 學校32.5-(B) 3.學校負擔(B)部分,次月15日前可先以學費2支付(開學1個月申請) (1)如有不足,學校仍應補足。,8,肆、儲金制施行後經費籌措(二),9,10,肆、儲金制施行後經費籌措(三),(2)如有結餘,期末學校全面撥入教職員帳戶。 (二)額外給與(學校擬辦法,報儲金管理會,送監理會轉教育部備查施行) 1.學校可斟酌財務、發展重點為教職員增加儲金提撥。 2.教職員可配合學校相對提撥,亦享有
4、(一)基本保障,個人撥繳稅賦優惠。,11,肆、儲金制施行後經費籌措(四),二、舊制 (一)學費1;當公私校教師均無私 校舊制年資,撥入新制學校儲金專戶,全數用為該校退撫之用。 (二)不足部分,政府撥補。年度預 算結餘,得依條例規定撥補。三、儲金管理會業務費,得先由舊制基金支付,管理會辦理業務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免課稅捐。,12,伍、儲金管理及監督(一),管理及監督分立一、管理會 (一)組織型態:財團法人 (二)組成方式: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 機關輔導私立學校、學校法人及教 職員代表組成,其中教職員及其推 薦專家代表人數不得少於1/3。 (三)掌理事項:儲金收支、管理、運用,13,伍、儲金
5、管理及監督(二),、審議與退休、撫卹、離職退 費及資遣審定事項 (四)過渡措施:新管理會成立後,舊管 理會併入,舊管理會權利及義務由 新管理會概括承受。但新舊制儲金分戶立帳,分別處理。二、監理會: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負責儲金監督及考核,14,陸、新舊制度銜接措施(一),一、新舊制年資合併計算辦理退休,分別 按照新舊制標準核算退休金。二、新舊制年資退休金,分別由新制個人帳戶累計本息及舊制基金支給。三、新舊制年資合計達15年,即可領取定期給付。四、私校校長及教師退休、撫卹、離職及,15,陸、新舊制度銜接措施(二),資遣時,具有公校年資,仍得合併計算年 資,按照私校舊制標準計算給與,而由各
6、級政府及公校基金支給。五、新制施行後,教職員全部新舊制年資所領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如低於舊制標準,主管機關補足差額。開放投資選擇後,僅風險最低標的, 可以適用。,16,柒、儲金累積期間配套措施(一),一、強制提撥:1.教職員不撥,年資不算。 2.學校不撥,每逾1日加徵3滯納金, 最高為應繳金額1倍,並負損害賠償 責任,並得扣減獎補助款。 3.主管機關不撥,負損害賠償責任。二、稅賦優惠:,17,柒、儲金累積期間配套措施(二),1.教職員依規定強制撥繳金額,免納入薪資所得課稅。 2.教職員配合學校額外提撥部分,享有相同額度免薪資所得課稅。三、自主投資選擇 1.個人帳戶:教職員、學校及主管機關
7、依規定撥繳金額,每月都撥入其個人帳戶中。,18,柒、儲金累積期間配套措施(三),2.新制初期,由管理會統一管理運用,享有2年定期存款利率保障。 3.開放投資選擇期間:個人可衡量退休時間、退休金需求及風險忍受程度,選擇管理會提供、篩選投資標的,追求最大獲益。但僅風險程度最低標的,有2年定存利率保障。,19,20,捌、退離條件及其給與(一),一、退休條件: 1.應准自願退休年滿60歲或服務滿25年 2.得准自願退休機關裁撤、組織變更等 (1)服務滿20年 (2)服務滿10年,年滿50歲 (3)已支最高薪級滿3年 3.屆齡退休-65歲,21,捌、退離條件及其給與(二),(1)校長聘期中滿65歲得服務
8、至聘期屆滿, 如續聘,不得超過70歲。(2)專科以上教授,教學需要且個人同意, 每次得延長服務1年,最多至滿70歲該 學期為止。4.命令退休 一般:服務5年,身心障礙有評鑑合格醫院 證明,不能勝任職務。 因公傷病:沒有年資限制。,22,捌、退離條件及其給與(三),5.退休金領取方式 15年(新舊年資合計)以下:一次給付 15年以上:一次給付、定期給付或兼領 不同比例一次與定期給付。 因公傷病退休:退休金選擇同15年以 上,另有加發退休金(未滿5年以5年計, 按舊制加發20),23,捌、退離條件及其給與(四),6.撥繳年限及增核給與(1)主管機關撥繳新制年資,最高35 年。超過部分,由學校撥繳。
9、(2)但有擔任教職30年,退休時往前逆 算連續任教5年,主管機關最高再多撥5年,亦即40年。(3)舊制增核規定:服務滿30年,連續 任教20年。,24,捌、退離條件及其給與(五),二、資遣 1.要件: (1)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 辦、解散,現職已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 (2)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25,捌、退離條件及其給與(六),(3)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 (4)受監護宣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二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或輔助 宣告,尚未撤銷 2.資遣費:按一次給付
10、或不領等到60歲再 辦理定期給付。三、離職退費:可領取帳戶儲金本息,但利用職務上犯罪僅得領取個人撥繳本息。亦可等到60歲領取定期給付。,26,捌、退離條件及其給與(七),四、領取定期給付人員,亡故時,未領完金額還給遺族。五、撫卹 1.要件:病故或意外死亡、因公死亡 2.撫卹金給付方式:15年以下一次撫卹金,15年以上可領年撫卹金3.因公死亡加發撫卹金 (1)因公死亡之教職員,加給一次撫卹金25;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增給50。,27,捌、退離條件及其給與(八),(2)因公死亡人員,在職未滿15年者,以15年計;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在職15年以上未滿30年,以30年計。 (3)
11、加發之撫卹金,由私立學校依本條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撫卹規定標準支給。,28,玖、預期效益(一),一、退休金完全準備,不會債留子孫 1.現行私校退撫基金雖有100餘億元結餘,惟潛藏負債達416億元。 2.沒有健全退休準備金,退休承諾難以實現。 3.儲金制開辦後,各教育主管機關配合提撥,每年約需19.5億元,加上阻斷潛藏負債,合計每年撥付責任為約28.4億元。退休金來源全額儲備,有十足的財務準備,不會債留子孫 。,29,689,玖、預期效益(二)二、提高退休所得,593,註:依本(年功)薪二倍乘以提撥費率12%計算。,30,玖、預期效益(三),31,玖、預期效益(四),退休金來源組成圖,32,
12、玖、預期效益(五),三、退休年資(金)具有可攜性 退休金具可攜性(Portable),教師轉任其它學校或民間機構時,其累積的退休金權益或金額,可以保留並加以繼續累積,不損失原服務年資所取得的給付權益。因此,有助於公、私部門之人才交流。,33,玖、預期效益(六),四、定期給付保障老年生活配合年金保險之規劃,提供私校教職員可擇領定期退休給與及定期撫卹給與。透過年金化給付方式,可避免一次金運用失當的風險、長壽風險及通膨風險。參考商業年金費率及勞保年金公式,預估可領取定期給與金額如下:,34,玖、預期效益(七),35,五、提撥具有績效精神 1.按個人帳戶制,教師任職期間提撥的愈多,則退休後領取金額也愈
13、多:提撥率每增加2%,一次退休金將增加約100萬元,選擇每月定期給付約增加5,000元。 2.當學校學費2%撥繳儲金後有剩餘時,則可挹注學校應負擔儲金部分,對辦學績優學校有鼓勵效果。,玖、預期效益(八),36,玖、預期效益(九),3.允許學校自行針對教學、研究、服務等貢獻優異之教師,由學校與教師共同增加提撥。4.在規劃制度下,私立學校因招生績優,學費2% 撥繳儲金後,預估尚有剩餘金額合計達1.6億餘元,可挹注學校應負擔之6.5%部分。5.估計符合上開情形學校約有128校(佔全部私校數之36%),其中約57校甚至可不必再行撥繳。(以95學年資料為例),37,拾、退離保障配套措施-保險,1.老年經
14、濟生活保障,需有基礎國民年金等保障及職業退休金,兩個層次。2.上開兩個層次保障,以年金給付方式最佳。3.現行私校教職員參加公保,而公保參加對象,尚有公校教師、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及國營事業等。但私校教職員沒有公校月退休金制度,其基礎年金更需要加強,尤其具有舊制私校年資為主教職員,更為殷切。,38,拾壹、結語,本案依本部規劃可增加退休給與、衡平公私校差距、解決潛藏負債問題。行政院於98年3月18日將學校法人及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離職給與撫卹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於6月12日完成三讀審議,總統已於同年7月8日公布,預定於99年1月1日施行。本部繼續規劃相關執行措施,落實照顧私校教職員老年經濟生活。,39,簡報完畢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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