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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BASDS03)及填报说明.doc

1、- 1 -附件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总机构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分支机构备案情况表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优惠项目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1- 2 -填报说明一、本表由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同一省、自治区、直 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内汇总纳税企业是否适用本表,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规定。二、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 购 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

2、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总机构汇总填报本表。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二级分支机构不填报本表。三、各列次填报(一)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商事登记改革后,不再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填写工商执照上记载的纳税人全称。一个分支机构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的,填写本表时,对该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依次逐行填写完毕后,再填写下一个分支机构备案情况。(二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填 报 税 务 机 关 核 发 的 分 支 机 构 税 务 登 记证 件 号 码 。商 事 登 记 改 革 后 ,不 再

3、 取 得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的 ,纳 税 人 识别 号 填 写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3 -(三 )优 惠 项 目 :由 总 机 构 填 报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符 合 税 法 有 关 规定 条 件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备 案 的 优 惠 项 目 名 称 。(四 )分 支 机 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填 报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的 二 级 分 支机 构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规 范 名 称 ,填 写 至 县 级 税 务 机 关 。如 “XX 省(市 、区 )XX 县 (区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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