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 造 业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员 工 守 则 员 工 守 则为 培 养 具 有 敬 业 、 诚 信 、 团 队 、 创 新 精 神 和 具 备 优 良 职 业 化 素 质 的 员 工 队 伍 , 创 建 和 谐 的 工 作 秩序 和 工 作 环 境 , 创 建 科 学 高 效 的 工 作 管 理 模 式 , 特 制 定 本 守 则 , 请 遵 照 执 行 。范 围 : 适 用 于 派 丽 肯 制 造 中 心 全 体 员 工 。基 本 规 范员 工 须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政 策 法 令 , 遵 守 本 公 司 一 切 规 章 制 度 , 树 立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全 体
2、员 工 应 认 识 到 个 人 的 发 展 、 薪 酬 福 利 待 遇 , 与 自 身 所 取 得 的 业 绩 贡 献 , 自 身 职 业 技 能 、 职 业素 质 、 职 业 境 界 、 工 作 努 力 程 度 等 方 面 密 切 相 关 。员 工 须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企 业 文 化 精 神 , 并 通 过 切 身 体 验 、 实 践 、 务 求 达 到 对 企 业 核 心 价 值 观 的 高 度认 同 ;自 觉 培 养 敬 业 精 神 , 愿 为 公 司 事 业 作 应 有 的 奉 献 ; 努 力 学 习 知 识 技 能 , 忠 于 职 守 , 干 一 行 、 爱 一行 、 专 一
3、 行 、 精 一 行 ; 勇 于 承 担 责 任 , 工 作 积 极 主 动 , 讲 求 质 量 和 效 率 , 服 从 领 导 , 不 得 有 阳 奉 阴 违或 敷 衍 塞 责 的 行 为 , 坚 持 原 则 , 不 扯 皮 , 不 推 诿 。自 觉 参 与 创 建 团 队 精 神 , 工 作 中 不 仅 对 自 己 的 工 作 负 责 , 且 对 相 关 的 或 集 体 的 工 作 负 责 , 注 重 与他 人 协 作 , 自 觉 维 护 公 司 整 体 利 益 ; 提 倡 建 立 和 谐 健 康 的 人 际 关 系 , 互 相 鼓 励 、 互 相 关 心 、 互 相 帮 助 ;管 理 方
4、 法 注 重 下 面 激 励 , 不 用 生 硬 粗 暴 方 式 处 理 问 题 。保 持 创 新 精 神 , 培 养 积 极 进 取 不 断 超 越 的 意 识 , 不 满 足 现 状 , 敢 于 自 我 否 定 , 并 积 极 探 求 新 的 方法 道 路 ; 为 观 念 变 革 和 管 理 创 新 的 推 进 而 努 力 。对 客 户 、 同 事 不 得 行 为 粗 鲁 、 言 语 不 洁 , 服 务 态 度 要 热 情 , 行 为 举 止 要 得 体 有 礼 , 树 立 企 业 员 工良 好 的 形 象 。不 得 经 营 与 本 公 司 类 似 或 职 务 上 有 关 的 业 务 ;
5、或 兼 任 其 它 公 司 的 职 务 。 不 得 以 各 种 方 式 损 害 公 司利 益 为 部 门 、 小 团 体 或 个 人 谋 取 正 常 工 资 、 奖 金 以 外 的 收 入 。严 禁 泄 露 生 产 、 技 术 、 业 务 、 职 务 上 的 机 密 ; 不 得 将 公 司 技 术 情 报 资 料 等 公 物 携 带 出 厂 。严 禁 任 何 假 借 职 权 贪 污 舞 弊 , 接 受 贿 赂 或 以 公 司 名 义 在 外 招 摇 撞 骗 的 行 为 , 违 者 将 严 厉 处 罚 。严 禁 携 带 违 禁 品 、 危 险 品 或 与 生 产 无 关 的 物 品 进 入 工
6、作 场 所 。110员 工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应 真 实 、 准 确 无 误 。 如 有 变 动 , 必 须 立 即 通 知 人 力 行 政 部 , 以 及 时 更 改 相关 信 息 。 如 虚 报 资 料 , 将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 严 重 者 立 即 作 辞 退 处 理 。工 作 规 范须 按 规 定 的 作 业 指 导 书 及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操 作 所 属 的 工 具 、 设 备 、 并 有 责 任 清 洁 与 保 养 自己 使 用 的 设 备 和 工 具 。厉 行 节 约 , 不 得 浪 费 及 毁 坏 厂 内 的 原 料 、 设 备 、 半 成 品 、
7、 制 成 品 。 未 到 规 定 时 间 不 得 擅 自 开 动 机器 及 取 工 具 如 因 此 损 坏 公 物 须 负 责 赔 偿 , 或 致 自 身 、 他 人 受 伤 , 由 事 故 责 任 人 负 责 。如 发 现 电 力 、 设 备 等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立 即 报 告 主 管 人 员 处 理 , 以 避 免 发 生 危 险 。在 工 作 作 业 时 不 得 怠 慢 拖 延 , 应 全 神 贯 注 , 以 防 止 发 生 失 误 和 危 险 。接 电 话 时 , 第 一 句 应 说 : “你 好 , 我 是 部 门 ”、 “请 问 您 找 谁 ? ”。 接 电 话 必
8、 须 简 明 扼 要 ,不 应 漫 无 边 际 闲 聊 ; 通 话 结 束 前 应 说 : “谢 谢 ”或 “再 见 ”; 对 投 诉 电 话 , 一 定 要 冷 静 、 沉 稳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6S”管 理 , 即 “整 理 ”、 “整 顿 ”、 “清 扫 ”、 “清 洁 ”、 “习 惯 化 ”、 “安 全 ”,全 员 参 与 , 身 体 力 行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注 意 自 身 的 修 养 , 领 导 所 属 员 工 团 结 合 作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达 到 满 意 水 平 , 使员 工 对 职 业 有 安 全 感 、 对 上 级 有 信 任 感
9、和 对 企 业 有 归 属 感 。在 工 作 期 间 , 不 做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或 处 理 其 他 事 务 。 无 论 公 事 , 应经 主 管 人 员 批 准 , 在 指 定 地 点 及 规 定 时 间 完 成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串 岗 或 任 意 离 开 岗 位 , 如 需 离 开 应 征 得 主 管 人 员 同 意 后 方 可 离 开 。 无 论 公 事 、 私 事 ,工 作 时 间 离 开 公 司 者 , 都 要 办 理 出 厂 手 续 。上 班 时 间 不 随 意 走 动 , 不 准 睡 觉 , 不 准 吃 东
10、 西 , 不 得 吵 架 斗 殴 , 不 得 聚 众 聊 天 闲 谈 或 扰 乱 秩 序 ,不 得 歪 坐 斜 靠 , 不 得 歪 站 勾 腰 搭 背 , 保 持 良 好 的 坐 姿 与 走 姿 。员 工 形 象 规 范着 装上 班 时 间 一 律 穿 着 规 定 的 工 服 , 做 到 服 装 穿 着 整 齐 和 佩 戴 厂 证 ( 左 胸 口袋 处 ) , 否 则 , 值 班 保 安 员 有 权 拒 绝 其 进 入 厂 内 。工 服 应 保 持 清 洁 , 损 坏 应 及 时 修 补 , 不 得 任 意 改 动 工 服 的 样 式 及 穿 着 方 法 。仪 表 仪 容上 班 时 精 神 饱
11、 满 , 尊 敬 领 导 , 爱 戴 部 下 , 待 人 和 蔼 , 落 落 大 方 。个 人 装 扮 大 方 、 得 体 、 整 洁 , 不 得 化 浓 装 、 留 怪 发 、 穿 拖 鞋 。 男 士 长 发 不 过 耳 , 女 士 不 准 穿 超 短裙 、 低 胸 衫 、 金 银 或 其 它 饰 物 的 佩 戴 应 得 当 。其 他 规 范上 下 班 打 卡 、 就 餐 必 须 排 队 , 不 得 挤 塞 , 不 得 代 打 卡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使 用 他 人 的 电 话 ; 严 禁 使 用 公 司 电 话 进 行 长 时 间 私 人 通 话 , 私 人 电 话 费 由 员 工
12、自 付 。不 得 坐 、 踩 、 跨 线 体 、 设 备 、 桌 凳 、 门 窗 。 工 作 日 中 午 禁 止 饮 酒 。111112未 经 许 可 , 不 得 翻 看 领 导 或 同 事 桌 柜 上 面 和 里 面 的 文 件 、 帐 表 、 信 函 、 资 料 、 物 品 。未 经 负 责 人 允 许 , 严 禁 进 入 变 电 室 、 仓 库 及 其 它 禁 入 重 地 ; 进 入 办 公 室 内 应 先 敲 门 经 同 意 后 方 可进 入 。工 作 环 境保 证 工 作 和 作 业 场 所 、 线 体 设 备 、 桌 椅 、 地 面 、 电 话 的 干 净 、 整 洁 。保 持 办
13、 公 室 场 所 墙 壁 、 门 窗 不 乱 订 、 乱 贴 、 乱 挂 、 乱 画 , 地 面 无 污 物 、 水 渍 、 痰 渍 、 灰 尘 。 上 班半 小 时 内 必 须 将 纸 屑 清 倒 干 净 。厂 区 内 严 禁 吸 烟 、 员 工 有 责 任 配 合 来 宾 执 行 “禁 烟 令 ”。保 持 办 公 室 内 、 生 产 现 场 、 肃 静 的 工 作 环 境 , 不 随 地 吐 痰 , 不 大 声 喧 哗 影 响 其 他 人 员 工 作 生 产 ;个 人 车 辆 不 能 随 意 摆 放 , 应 放 在 公 司 指 定 的 地 点 。其 它本 守 则 未 尽 之 处 , 将 按
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及 公 司 与 政 府 部 门 签 署 的 劳 动 合 同 等 有 关规 定 执 行 ; 员 工 的 工 伤 保 险 、 医 疗 保 险 、 养 老 保 险 , 将 参 照 本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本 守 则 解 释 权 归 人 力 行 政 部 。 员 工 制 度 员 工 休 假 规 定目 的为 规 范 员 工 休 假 管 理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适 用 范 围公 司 全 体 制 造 中 心 员 工 。休 假 类 别法 定 节 假 日元 旦 放 假 1 天 ( 1 月 1 日 ) ; 春 节 放 假 3 天 ( 正 月 初
15、一 至 初 三 ) ;劳 动 节 放 假 3 天 ( 5 月 1 至 3 日 ) ; 国 庆 节 放 假 3 天 ( 10 月 1 至 3 日 ) 。请 假 类 别分 为 : 事 假 、 病 假 、 婚 假 、 丧 假 、 有 薪 假 、 工 伤 假 、 公 假 、 产 假 。除 事 假 、 有 薪 假 外 , 其 它 假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双 休 日 不 顺 延 。员 工 请 假 须 填 写 请假 单 , 逐 级 办 理 请 假 签批 手 续 。请 假 员 工 请 假 天 数 最 终 批 准 人1 天 以 内 经理部门员工2-15 天 副总经理员 工 请 假 经 相 应 负 责
16、 人 批 准 , 到 人 力 行 政 部 办 理 请 假 确 认 手 续 后 方 可 离 岗 位 , 否 则 作 旷 工 处 理 。如 确 因 突 发 事 件 或 急 病 来 不 及 请 假 者 , 应 致 电 向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请 假 , 部 门 作 登 记 , 并 在 三 天 内 到 人力 行 政 部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 否 则 作 旷 工 处 理 。事 假事 假 20 天 (含 双 休 假 在 内 )以 上 , 员 工 自 行 支 付 由 公 司 承 担 缴 纳 的 管 理 费 、 社 会 保 险 金 , 到 财 务 部交 纳 管 理 费 等 有 关 费 用 。 事
17、 假 最 长 不 超 出 一 个 月 , 特 殊 情 况 另 行 处 理 。病 假员 工 凭 公 司 医 疗 室 或 指 定 公 立 医 院 的 疾 病 证 明 书 请 假 ;病 假 最 长 期 限 , 医 疗 期 满 不 能 从 事 工 作 等 情 况 按 劳 动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员 工 因 个 人 不 当 行 为 导 致 身 体 伤 害 而 不 能 工 作 的 , 不 享 受 病 假 待 遇 。婚 假员 工 本 人 结 婚 ( 指 女 方 满 20 周 岁 , 男 方 满 22 周 岁 ) 可 享 受 婚 假 3 天 ; 晚 婚 者 ( 指 女 方 年 满 23周 岁 , 男
18、 方 年 满 25 周 岁 ) 除 享 受 婚 假 3 天 外 , 另 增 加 10 天 假 期 ( 原 则 上 一 次 性 休 假 );婚 假 须 在 领 证 一 年 内 使 用 ;员 工 凭 结 婚 证 复 印 件 ( 交 验 正 本 ) 、 夫 妇 双 方 身 份 证 , 申 办 请 假 手 续 。丧 假直 系 亲 属 ( 指 父 母 、 子 女 、 配 偶 、 配 偶 的 父 母 ) 死 亡 , 员 工 可 享 受 3 天 丧 假 。 员 工 凭 医 院 或 村 委会 出 具 死 亡 证 明 , 申 办 请 假 手 续 。有 薪 假根 据 员 工 在 公 司 的 工 作 年 限 , 有
19、 薪 假 如 下 规 定 : 工 作 满 一 年 未 满 10 年 者 每 年 可 休 有 薪 假 7 天 , 满10 年 未 满 20 年 者 每 年 可 休 有 薪 假 10 天 , 满 20 年 以 上 者 每 年 可 休 有 薪 假 14 天 ;年 度 有 薪 假 可 在 次 年 2 月 底 止 前 休 假 , 超 过 2 月 底 未 休 有 薪 假 不 再 延 续 , 公 司 按 加 班 费 标 准 的 3倍 发 放 未 休 有 薪 假 补 贴 , 新 年 度 有 薪 假 从 每 年 3 月 份 开 始 享 受 。凡 当 年 事 假 、 病 假 累 计 超 过 45 天 或 旷 工
20、累 计 超 过 2 天 以 上 者 , 不 享 受 有 薪 假 期 ; 有 薪 假 已 休 , 当年 度 出 现 事 假 、 病 假 累 计 超 过 45 天 或 旷 工 累 计 超 过 2 天 以 上 者 , 不 享 受 次 年 度 有 薪 假 。工 伤 假员 工 因 工 受 伤 , 部 门 负 责 人 必 须 在 事 发 后 第 一 时 间 将 受 伤 的 经 过 、 原 因 报 人 力 行 政 部 或 安 委 会 ,并 凭 医 院 出 具 的 疾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休 假 , 享 受 工 伤 假 的 待 遇 。公 假113部门员工 16 天 以 上 中 心 总 经 理 /授 权 人
21、15 天 以 内经理(主管)16 天 以 上 中 心 总 经 理 /授 权 人副总经理 不 限 总经理因 兵 役 检 查 或 军 政 各 机 关 之 调 训 假 期 不 满 1 个 月 者 ; 或 担 任 各 级 代 表 出 席 会 议 期 间 在 3 天 以 内 者 ,可 请 公 假 。计 生 假产 假凡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规 定 的 女 工 。a 请 假 女 工 ,凭 当 年 度 的 准 生 证 及 医 院 证 明 可 享 受 产 假 90 天 , 难 产 的 , 增 加 产 假 30 天 ;b 实 行 晚 育 者 ( 指 女 方 满 24 周 岁 后 生 育 第 一 胎 ) 增 加
22、 产 假 15 天 ; 领 取 独 生 子 女 优 待 证 者 增 加产 假 35 天 ;计 划 外 怀 孕 的 , 必 须 在 限 期 内 采 取 人 工 流 产 或 引 产 措 施 , 休 息 期 间 一 律 作 事 假 处 理 , 如 性 质 严 重者 , 不 予 留 用 。工 资 薪 金 的 扣 款 标 准 按 考 勤 扣 款 标 准 执 行 ;公 司 安 排 放 假 的 管 理 规 定适 用 范 围放 假 计 划 指 令 下 达 程 序工 厂 根 据 计 划 部 的 计 划 安 排 情 况 ,拟 制 放 假 计 划 及 放 假 人 员 名 单 , 提 前 2 天 报 人 力 行 政
23、部 及 相 关 部门 , 经 中 心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下 达 放 假 通 知 , 并 呈 海 外 事 业 本 部 备 案 。114存 有 本 年 有 薪 假 的 员 工 ,放 假 期 间 先 冲 减 当 年 有 薪 假 (按 执 行 )或 用 加 班 工 时 (8 时/天 )冲 减 。其 他本 规 定 解 释 权 归 派 丽 肯 制 造 中 心 人 力 行 政 部 。本 规 定 从 2018 年 3 月 1 日 起 实 施 。关 于 员 工 休 假 规 定 的 补 充 规 定为 明 确 公 司 安 排 放 假 的 管 理 规 定 , 特 对 员 工 休 假 规 定 中 的 第 15 条
24、 作 如 下 补 充 说 明 :适 用 范 围 : ;放 假 原 因 : 因 计 划 变 更 或 安 排 盘 点 等 公 司 原 因 需 安 排 放 假 时 , 可 按 此 规 定 实 施 ;放 假 程 序 : 相 关 部 门 根 据 放 假 时 间 的 安 排 , 拟 制 出 放 假 及 上 班 人 员 名 单 , 报 人 力 行 政 部 审 批 ;放 假 工 资 计 算 方 法 :放 假 期 间 上 班 人 员 作 正 常 出 勤 计 算 ;补 充 规 定 从 即 日 起 实 施 。 考 勤 制 度 考 勤 管 理 规 定目 的为 了 规 范 考 勤 管 理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25、适 用 范 围公 司 派 丽 肯 制 造 中 心 员 工 适 用 。工 作 时 间中 心 实 行 每 天 工 作 8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40 小 时 制 度 。8 小 时 以 外 工 作 时 间 计 加 班 工 时 , 员 工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12 小 时 。 每 连 续 工 作 六 个 工作 日 须 安 排 员 工 休 息 一 天 。考 勤 管 理考 勤 扣 罚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按 缺 勤 工 资 扣 罚 标 准 表 ( 附 表 ) 扣 罚 。迟 到 、 早 退 、 旷 工115其 他 旷 工 情 形当 月 迟到 、 早 退
26、 合计 三 次 按 旷 工 半 天 论 处 ;请 假 未 被 批 准 而 擅 自 不 上 班 或 中 间 擅 自 离 岗 时 间 为 旷 工 时 间 ;未 经 请 假 或 假 满 未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擅 自 不 上 班 的 时 间 为 旷 工 时 间 ;员 工 在 工 作 时 间 外 出 时 , 必 须 凭 部 门 经 理 签 批 的 出 厂 纸 办 理 出 厂 手 续 , 否 则 以 旷 工 论 处 ;因 酗 酒 、 打 架 斗 殴 不 能 上 班 的 时 间 作 旷 工 论 处 ;因 违 法 违 纪 被 拘 留 的 时 间 作 旷 工 论 处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公 休 日
27、前 后 旷 工 视 作 连 续 旷 工 (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不 计 作 旷 工 天 数 ), 连 续 旷 工3 天 作 自 动 离 职 处 理 , 不 发 任 何 薪 金 ;加 班 管 理加 班 原 则 : 各 部 门 应 合 理 安 排 工 作 , 鼓 励 员 工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 防 止无 效 加 班 。各 类 加 班 , 需 提 前 申 报 加 班 申 请 表 , 并 如 实 刷 卡 , 加 班 工 资 计 算 将 依 据 加 班 申 请 表 和 刷卡 记 录 汇 总 计 算 , 对 已 刷 加 班 卡 无
28、 加 班 申 请 表 的 不 计 加 班 费 。员 工 出 差 或 参 加 培 训 的 时 间 不 计 加 班 。加 班 申 请 管 理根 据 生 产 需 要 , 由 部 门 填 写 加 班 申 请 表 ( 确 定 加 班 人 数 和 加 班 时 间 ), 并 于 当 天 下午 17: 00 前 交 到 厂 办 ( 周 日 加 班 的 在 星 期 六 下 班 前 报 厂 办 审 核 ) ; 厂 办 审 核 , 厂 长 审 批 ; 对 不合 理 加 班 , 厂 办 退 回 加 班 申 请 表 给 申 报 部 门 。 未 经 批 准 的 加 班 不 计 加 班 费 。生 产 部 每 周 汇 总 一
29、 次 ,每 周 一 报 人 力 行 政 部 备 查 。职 能 部 门 : 各 部 门 填 写 加 班 申 请 表 ,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名 确 认 后 , 方 可 安 排 加 班 ( 周 日 加班 须 在 星 期 六 下 班 前 报 批 ) , 各 部 门 每 周 汇 总 一 次 , 每 周 一 报 人 力 行 政 部 备 查 。各 部 门 在 法 定 节 假 日 因 生 产 的 需 要 安 排 加 班 的 , 需 在 假 期 前 确 定 加 班 人 数 和 时 间 , 报 人 力 行 政 部审 核 ,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各 部 方 可 安 排 加 班 。如
30、 遇 特 殊 情 况 需 临 时 安 排 加 班 的 , 须 电 话 通 报 部 门 负 责 人 , 事 后 补 报 相 关 手 续 。考 勤 刷 卡 管 理部 门 经 理 级 以 下 的 员 工 一 律 实 行 上 下 班 刷 卡 制 度 。116类 别 定 义迟 到 超 过 上 班 时 间 30 分 钟 以 内 ( 含 30 分 钟 ) 的 刷 卡早 退 未 到 下 班 时 间 提 前 30 分 钟 以 内 ( 含 30 分 钟 ) 的 刷 卡旷 工 半 天 超 过 上 班 时 间 30 分 钟 -1 小 时 ( 含 1 小 时 ) 刷 卡 ; 月 累 计 迟 到 、 早 退 30 分 钟
31、 -1 小 时 ( 含 1 小 时 ) 。旷 工 1 天 超 过 上 班 时 间 1 小 时 以 上 刷 卡 ; 月 累 计 迟 到 、 早 退 1 小 时 以 上 。考 勤 刷 卡 须 由 员 工 本 人 实 施 , 禁 止 托 人 或 受 托 刷 卡 ; 如 代 刷 卡 , 代 刷 卡 人 将 作 开 除 处 理 。如 实 刷 卡 , 所 有 未 加 班 刷 加 班 卡 或 其 他 未 如 实 刷 卡 行 为 , 一 经 查 出 , 将 通 报 批 评 处 分 。班 次 变 更 , 每 位 员 工 按 规 定 的 班 次 时 间 刷 卡 , 员 工 作 息 班 次 表 见 附 件 。 各
32、部 门 变 更 员 工 作 息班 次 , 须 提 前 两 天 填 写 刷 卡 事 项 申 报 单 ,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 人 力 行 政 部 /厂 办 确 认 后 , 交 考 勤操 作 人 员 调 整 员 工 作 息 班 次 。指 定 刷 卡 : 根 据 员 工 工 作 场 所 , 每 位 员 工 只 能 在 指 定 的 刷 卡 机 上 刷 卡 , 如 因 工 作 场 所 变 动 , 应 由部 门 提 前 填 写 刷 卡 事 项 申 报 单 ,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确 认 后 , 交 考 勤 操 作 人 员 调 整 员 工 刷 卡 机 位 。刷 卡 计 时正 常 班 有 效
33、 时 段 : 上 班 刷 卡 在 规 定 上 班 时 间 前 30 分 钟 内 有 效 ;如 8: 00 时 上 班 , 在 7: 30-8: 00 时 刷 卡 为 有 效 刷 卡 , 在 7: 30 分 前 刷 卡 为 无 效 刷 卡 。上 班 刷 卡 与 下 班 刷 卡 间 隔 30 分 钟 以 上 , 30 分 钟 内 第 二 次 刷 卡 只 记 录 第 一 次 刷 卡 时 间 。加 班 时 间 计 算 规 则 , 加 班 时 间 采 用 以 半 小 时 为 单 位 , 先 取 整 后 取 差 的 规 则 。 上 班 卡 时 间 往 后 推 取整 , 下 班 卡 时 间 往 前 提 取
34、整 ;如 18: 10 分 上 班 , 则 取 时 间 18: 30 分 ; 如 20: 20 分 下 班 , 则 取 时 间 20: 00, 加 班 时 间 取 18:3020: 00, 共 计 算 加 班 时 间 1.5 小 时 。刷 卡 异 常请 假 、 出 差 , 须 将 审 批 过 的 出 差 登 记 表 或 休 假 申 请 单 交 考 勤 操 作 人 员 输 入 电 脑 系 统 ; 延假 、 紧 急 假 或 紧 急 出 差 , 须 由 部 门 事 先 知 会 人 力 行 政 部 /厂 部 , 事 后 补 单 。考 勤 刷 卡 异 常 处 理 : 包 括 漏 刷 卡 、 因 公 外
35、出 、 直 落 、 延 长 工 时 、 工 时 对 调 、 班 次 变 更 、 刷 卡 机 位变 更 、 放 假 、 无 故 未 刷 卡 等 事 项 。因 公 外 出 , 因 公 务 外 出 不 能 刷 卡 的 情 况 , 电 脑 系 统 将 产 生 旷 工 记 录 ;漏 刷 卡 , 员 工 个 人 遗 忘 漏 刷 考 勤 卡 , 电 脑 系 统 将 产 生 旷 工 记 录 , 漏 刷 卡 每 月 不 能 超 2 次 , 超 过 2次 的 每 漏 刷 一 次 扣 发 5%效 益 奖 金 。 ( 考 勤 操 作 人 员 定 时 反 馈 考 勤 异 常 记 录 给 各 部 门 )直 落 、 延 长
36、 工 时 : 工 作 生 产 要 求 不 能 离 岗 时 , 可 安 排 延 长 工 时 和 直 落 。 延 长 工 时 、 直 落 须 按 正 常班 次 时 间 刷 卡 。 直 落 者 , 其 中 餐 、 晚 餐 、 夜 宵 各 扣 半 小 时 用 餐 时 间 ( 上 夜 班 人 员 除 外 )。调 休 , 因 设 计 、 工 程 更 改 等 原 因 导 致 生 产 部 门 不 能 正 常 上 班 , 可 安 排 调 休 , 调 休 工 时 要 求 在 本 月内 调 回 , 若 生 产 淡 季 不 够 调 整 , 则 用 加 班 工 时 或 当 年 有 薪 假 冲 减 。以 上 异 常 ,
37、均 由 部 门 填 写 刷 卡 事 项 申 报 单 ,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 人 力 行 政 部 /厂 办 确 认 , 交考 勤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数 据 处 理 。IC 卡 的 管 理新 入 职 员 工 由 人 力 行 政 部 统 一 办 理 IC 卡 ( 饭 卡 ) , 统 一 录 入 考 勤 系 统 。 在 领 到 IC 卡 之 前 , 采 用考 勤 卡 打 卡 , 由 所 在 部 门 发 放 考 勤 卡 。 待 发 放 IC 卡 后 , 由 考 勤 操 作 人 员 输 入 该 部 分 员 工 的 打 考 勤 卡的 出 勤 及 加 班 情 况 。117IC 卡 出 错
38、 或 发 生 刷 卡 无 效 , 请 及 时 将 卡 交 到 考 勤 操 作 人 员 处 进 行 处 理 。IC 卡 遗 失 或 失 效 , 请 员 工 本 人 及 时 到 后 勤 服 务 部 补 办 , 办 理 好 新 卡 及 时 到 考 勤 操 作 人 员 处 重 新读 卡 。考 勤 机 管 理 : 公 司 共 设 考 勤 机 8 台 , 行 政 办 公 四 楼 1 台 , 彩 电 厂 A 车 间 4 台 , N 车 间 2 台 , PMC货 仓 1 台 , 由 考 勤 操 作 人 员 负 责 考 勤 机 的 日 常 维 护 及 管 理 。 除 考 勤 操 作 人 员 , 所 有 员 工
39、不 得 私 自 调 考勤 机 。 如 发 现 员 工 私 自 调 考 勤 机 , 将 作 罚 款 处 理 。考 勤 操 作 人 员 : 根 据 工 作 的 需 要 , 人 力 行 政 部 考 勤 操 作 人 员 设 1 人 , 计 划 物 流 部 考 勤 操 作 人 员 设1 人 , 彩 电 厂 考 勤 操 作 人 员 设 1 人 , 共 3 人 。其 它附 件 : 休 假 申 请 单 、 刷 卡 事 项 申 报 单 、 加 班 申 请 表 、 缺 勤 工 资 扣 罚 标 准 表 、 员 工 作 息 班 次 表 本 规 定 解 释 权 归 制 造 中 心 人 力 行 政 部 。考 勤 管 理
40、规 定 (补 充 )目 的根 据 考 勤 作 业 实 际 情 况 , 为 方 便 员 工 和 考 勤 的 有 效 管 理 , 决 定 对 考 勤 管 理 规 定 的 相 关 条 款 进行 变 更 调 整 。变 更 内 容变 更 原 因 : 部 门 副 经 理 级 以 上 人 员 外 出 公 干 、 开 会 时 间 较 多 , 自 行 管 理 程 度 高 , 为 方 便 工 作 开 展对 6.1 条 款 作 如 下 变 更 调 整 :原 规 定 : 6.1 条 款 “部 门 经 理 级 以 下 的 员 工 一 律 实 行 上 下 班 刷 卡 制 度 。”变 更 为 : 6.1 条 款 “副 经
41、理 级 以 下 的 员 工 一 律 实 行 上 下 班 刷 卡 制 度 。”(需 计 发 加 班 费 的 时 段 ,要 有 刷 卡 记 录 , 无 记 录 加 班 费 不 予 计 算 。 )变 更 原 因 :原 规 定 : 6.1 条 款变 更 为 : 6.1 条 款 员 工 违 纪 制 度 员 工 违 纪 处 理 规 定目 的 :为 加 强 员 工 管 理 、 规 范 员 工 行 为 , 惩 罚 教 育 违 章 违 纪 者 、 弘 扬 公 司 价 值 观 , 特 颁 布 本 规 定 。适 应 范 围 :118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海 外 制 造 中 心 全 体 员 工 。处 罚处 罚 标
42、准通 报 批 评 : 在 公 司 宣 传 栏 张 贴 通 报 , 予 以 批 评 , 并 扣 罚 当 月 10%工 资 或 奖 金 ;警 告 : 每 警 告 一 次 扣 罚 当 月 20%奖 金 或 工 资 ;记 过 : 每 记 过 一 次 扣 罚 当 月 50%奖 金 或 工 资 ;记 大 过 : 每 记 大 过 一 次 扣 罚 当 月 奖 金 或 工 资 部 分 ;降 级 : 每 降 级 一 次 , 除 扣 罚 当 月 奖 金 外 , 还 降 若 干 级 工 资 或 降 职 ;辞 退 : 被 辞 退 处 分 者 , 限 期 三 天 离 开 公 司 。 必 要 时 , 将 扣 罚 当 月 奖
43、 金 及 若 干 工 资 ;开 除 : 被 开 除 处 分 者 , 除 限 期 三 天 离 开 公 司 外 , 还 同 时 扣 罚 当 月 奖 金 及 若 干 工 资 。处 罚 条 件通 报 批 评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 即 构 成 通 报 批 评 处 分 )品 行 不 端 、 工 作 消 极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者 :工 作 中 辱 骂 下 属 员 工 , 伤 害 员 工 自 尊 心 者 ;不 配 合 保 安 执 勤 , 情 节 轻 微 者 ;在 工 作 场 所 暄 哗 、 嬉 闹 、 吵 闹 等 妨 碍 他 人 工 作 而 不 听 劝 告 者 ;无 故 不 服 从 上
44、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安 排 者 ;其 他 违 章 违 纪 , 情 节 轻 微 , 构 不 成 警 告 处 分 者 。警 告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 即 可 构 成 警 告 处 分 )打 卡 后 擅 离 工 作 岗 位 者 ;妨 碍 工 作 或 团 体 秩 序 , 情 节 轻 微 者 ;不 接 受 主 管 人 员 合 理 批 评 教 育 , 情 节 轻 微 者 ;未 经 许 可 , 擅 自 在 厂 内 推 销 物 品 者 ;上 班 时 躺 卧 休 息 , 怠 慢 工 作 者 ;损 毁 、 涂 改 、 遗 失 公 司 文 件 或 公 物 , 情 节 轻 微 者 ;因
45、工 作 失 误 , 导 致 公 司 工 程 、 设 备 、 物 品 、 物 料 等 达 不 到 原 定 质 量 、 效 率 要 求 , 或 遭 受 损 失 在2005000 元 者 ;受 公 司 委 派 参 加 各 类 会 议 ,不 交 出 会 议 资 料 者 ;其 它 违 章 违 纪 , 构 不 成 记 过 处 分 者 。记 过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 即 可 构 成 记 过 处 分 )对 上 级 批 示 或 有 期 限 的 命 令 ,无 故 未 能 如 期 完 成 ,以 致 影 响 公 司 利 益 者 ;对 同 事 恶 意 攻 击 或 诬 害 、 伪 证 、 威 胁 、 恶 意 制 造 事 端 者 ;酗 酒 后 影 响 工 作 者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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