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行政许可责任清单 序号 14-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船舶建造检验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2、由)。 ( 2)审查责任:按照航务海事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船舶建造的审核意见,组织验船师进行检验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 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
3、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9.2 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法规及其引用或等效标准的数得上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质量负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 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4.1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9.2 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法规及其引用或等效标准的数得上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质量负责。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
4、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9.2 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法规及其引用或等效标准的数得上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质量负责。 问责依据 对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 2177313 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行政许可责任清单 序号 14-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船舶营运检验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
5、七 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按照航务海事发展规划和政策,对 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船舶建造的审核意见,组织验船师进行检验 。 ( 3)决定责任:
6、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 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9.2 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法规及其引用或等效标准的数得上要求进行检验
7、,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质量负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4.1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9.2 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法规及其引用或等效标准的数得上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质量负责。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9.2 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法规及其引用或等效标准的数得上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
8、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质量负责。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 2177313 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行政许可责任清单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主席令第 5 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
9、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 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 年国务院令第344 号 )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 年国务
10、院令第355 号)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年第 4 号) 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对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
11、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危险货物船舶专用航道、航路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规定航行。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 24 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按照航务海事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审核意见。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12、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 年国务院令第 355 号)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
13、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主席令第 5 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14、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 2177313 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行政许可责任清单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水运交通特种运输许可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 年国务院令第355 号
15、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 24 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 24 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 2)审查责任:按照航务海事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船舶建造的审核意见,组织
16、验船师进行检验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 年国务院令第
17、 355 号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 24 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 24 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 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3.同上。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
18、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 2177313 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行政许可责任清单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主席令第 5 号)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
19、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 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按照航务海事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船舶建造的审核意见,组织验船师进行检验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 施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
20、置措施。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主席令第 5 号)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 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3.同上。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 217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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