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村 民 宅基地用 地 审批服务指南 简版 发布机构: 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农村村 民 宅基地用 地 审批服务指南 简版 一、 适用范围 本 服务指南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适用 。 本 事项所 适用 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二、 事项概况 (一)受理机构: 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 (二)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四)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五)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法定 时限: 20 个工作日 。 (七)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2、(九)审批结果: 建设用地批准书 。 (十)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 (十一)咨询电话: 023-68833169, 023-68907139、 68555657、 68535186。 (十二)投诉电话: 023-68553151, 023-68436524。 三、 审批依据 ( 1)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 1999 53 号); ( 2)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 2008 517 号) 。 四、申请条件 本村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五、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六、申请材料目录 1、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农村居民个人建房申请
3、书 原件 1 份 ; 2、 户口簿及户主身份证 复印件 1 份 ; 3、 结婚证 复印件 1 份 ; 4、 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无旧住宅的除外) 原件 1 份 ; 5、 村委会公示资料 原件 1 份 ; 6、 换地协议 原件 1 份 ; 7、 建房坐落平面位置图、平面图等资料 原件 1 份 ; 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原件 1 份 ; 9、 其他相关材料 。 七、办理基本流程 1.行政相对人到国土所递交所有申请材料并发起申请。 2.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实地勘察申请地块,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
4、工作人员根据申请资料及实地勘察情况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大渡口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区政府大楼后面)。 办公时间:上午 9: 00-12: 00,下午 14: 0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 023-68553151, 023-68436524 投诉网址: 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的途径 : 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http:/ 附录 附录 1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 2 常见错误示例 附录 3 常见问题解答 附录 1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重庆市大渡口区农村居民建住宅 用地申请审批表 大渡口区
5、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农居 )字第( )号 申请用地户主: _ 居 住 地 址 :_ 大渡口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制 二 0 一 年 大 渡口 区 农村 居 民建住宅用地申请表 申请人单位 镇 村 社 申请人姓名 户 口 人 数 现有住宅 用 地 情 况 住宅用地 m2 建筑占地 m2 人平用地 m2 申请住宅 用地理由 申请人 :(盖章 ) 年 月 日 拆旧房情况 拆除旧房 间,共 m2 。 申请住宅 用 地 面积 (m2) 合 计 耕 地 非 耕 地 原 宅 基 地 m2 m2 m2 m2 合作社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 : 本表一
6、式三份,用地户、镇、区各存一份 备 查。用地户凭此审批表和建设用地批准 书 用地,建设完毕后半月内,持本审批表, 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验收合格证到所在辖区国士所换领集体土地使用证 。 大渡口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表 申请人单位 镇 村 社 用地户姓名 家 庭 成 员 申 请 用 地 情 况 拆除旧房 间,共 m2 用 地 地 名 总 用 地 m2 耕 地 非 耕 地 原 宅 基 地 m2 m2 m2 用 地 四 至 北(前) 东(左) 南(后) 西(右) 住宅占地 m2,其它占地 m2 镇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 领导: 年 月 日 审查批准机关意见: (公章) 经办: 科长: 局长
7、: 年 月 日 住 宅 用 地 平 面 图 北 用地面积: 比例: 1: 制图: 年 月 日 附录 2 常见错误示例 大渡口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申请表中“住宅用地”填写错误。 答:正确填法应该是填原产权证证载用地面积。 附录 3 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答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 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 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 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 2、宅基地与房屋的关系是怎样的 ? 答 : 宅基地与房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在: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础和承
8、载物,没有宅基地,房屋就无法存在,相反,没有房屋,宅基地也将失去其存在的目的而不称其为宅基地,从而变成了一般的其他土地,因而二者在空间上是统一的,在法律概念上是一致的,房屋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则是以承载住房为目的的土地,二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有机联系的整体。 3、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作了哪些规定 ? 答 :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 答 :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 2004 年 234 号文件规定:严禁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