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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基地和鉴定站设施设备标准.doc

1、 1 / 7民职鉴办201248 号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 的通知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鉴定站: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和鉴定考务工作,保障培训和鉴定质量,提高培训和鉴定效率,依据有关规定,2012 年 6 月 29 日至 7 月 2 日在京召开的民政部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附件: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

2、二一二年七月四日2 / 7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2012 年 7 月 2 日民政部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7 月 4 日 民职鉴办 201248 号文件公布)前 言本标准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104号 2011年11月14日)起草。本标准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本标准由民政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归口并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根来、孙钰林、仝伟、魏兵等。

3、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资质要求,人员配置和资质要求,通用器材、设备、物品,专用器材、设备、物品,培训场地和鉴定场地等基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站,作为培训基地、鉴定站成立、合格和评优等评估验收的重要依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624.1-2003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总则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11年修订版)3 机构资质要求开展

4、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鉴定站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具有下列证照之一:3.1 人事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事业法人证书;3.2 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3.3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证书;3.4 试行培训和鉴定的分离,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必须是不同的法人机构,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许可,持有相关证书,具有相关资质。3 / 74 人员配置和资质要求4.1 培训基地人员配置和资质要求序号 人员 数量 备注要求4.1.1 培训基地负责人 (主任) 1一般为培训基地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担任,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认证合格4.1.2 培训基地业务负责人(副主

5、任) 1-2 一般为培训基地所在单位的主抓业务的副职或者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指定人员担任4.1.3 培训基地联系人 1一般为培训基地所在单位的综合部门或者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指定人员担任4.1.4 培训基地教务员 1一般为培训基地所在单位的综合部门或者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认证合格4.1.5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师 1一般为培训基地所在单位的业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高技能人才担任;取得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师资资格证书4.2 鉴定站人员配置和资质要求序号 人员 数量 备注要求4.2.1 鉴定站站长 1一般为鉴定站承建单位的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6、)担任,经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认证,取得上岗证书4.2.2 鉴定站业务副站 长 若干一般为鉴定站承建单位的负责业务工作的副职担任(综合站亦可由省级民政厅局业务主管部门的副职担任),经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认证,取得上岗证书4.2.3 鉴定站人事副站 长 1一般为鉴定站承建单位所在省级民政部门的负责技能人才和鉴定工作的人事处副职担任,经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认证,取得上岗证书4.1.4 职业技能鉴定考 评人员3 人以上(每增加50名考试相应增加 1名考评员)(一)基本条件(具备其一即可)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省会城市福利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从事管

7、理工作三年以上,由所在福利机构出具证明;从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福利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二)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规定,掌握本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技术要求;(三)熟悉了解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本职业(专业)理论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热爱考评工作。4 / 7经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认证,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考评员资格证书。考务员由部职鉴中心聘任、选派和考核评估4.2.5鉴定站考务员(考务管理岗位、试题管理岗位)1-2一般为培训基地所

8、在单位的综合部门或者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具有计算机、文字、沟通、协调能力,经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认证,取得上岗证书,一般为专职工作人员4.2.6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管理员(宣传信息员、技术支持和财务人员岗位)1-2 一般为培训基地所在单位的综合部门或者财务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培训教师不能担任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培训教师、考评人员应经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认证,取得资格证书或者考评员证卡。5 通用器材、设备和物品培训基地和鉴定站统一使用的器材、设备和物品。序号 物品 规格 数量 备注5.1 鉴定考务专用计算 机 1-3 台 2010 年 1 月以后生产的主流机型5.2 鉴定

9、报名录入器 考务专用 1-2 个 人社部职鉴中心指定公司购买5.3 打印机 A3 A4 各 1 台 符合保密要求5.4 复印机 A3 1 台 符合保密要求5.5 手机信号屏蔽器 市场先进型号 4-8 个 每个考场 2 个5.6 考务用计算机 主流机型 50 台左右符合技术要求,联网在线考试使用(可以租用,要有租用协议)6 专用通用器材、设备和物品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可统一使用。鉴定基地具备本标准规定,具有一定规模,可以申请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基地匾牌(样式另附)。序号 鉴定设备名称单位 数量01 护理床 台 402 床头柜 个 403 海绵床垫及套 套 404 床罩

10、个 4*205 棉被胎 床 406 被罩 个 4*207 防水中单 块 408 毛毯 条 409 枕芯 套 1610 枕套 个 16*25 / 711 毛巾 条 2012 浴巾 条 413 气垫床 台 114 轮椅 辆 415 轮椅餐桌 个 416 轮椅座垫/套 个 4/817 床刷/套 把 4/818 隔离衣 件 419 手刷 个 420 人体模型 个 221 上下服装 套 822 男性生殖器模型 个 223 女性生殖器模型 个 224 口腔模型 个 225 手拐杖 支 226 四角手杖 支 227 肘拐杖 支 228 腋拐杖 副 129 助行器 个 130 定向轮助行器 个 131 万向轮

11、助行器 个 132 三轮多功能助行器 个 133 四轮多功能助行器 个 134 康复助行器 个 135 坐便器 台 436 男便器 个 237 女便器 个 238 护理车 辆 439 1000 毫升量杯 个 440 保护手套 付 441 塑料脸盆 个 742 不锈钢水壶 个 443 换药包 个 844 口护包 个 845 导尿包 个 846 鼻饲包 个 847 会阴冲洗包 个 848 灌肠包 个 849 膀胱冲洗包 个 850 大号托盘 个 451 氧气瓶 个 252 湿化瓶及表 个 453 吸痰器/管 台 154 雾化器 台 255 开口器 个 256 热水袋/套 个 4/857 冰袋/套

12、个 4/858 冰帽 个 159 血压计 台 460 三通式听诊器 个 461 肛/口/腋体温计 支 4*462 小闹钟 个 263 喷咽壶 个 264 无菌手套包 包 865 一次性手套 包 866 试水温度计 个 267 治疗车 辆 268 摆药盘/碗 套 469 乳钵 个 170 围嘴 个 471 水杯 个 472 牙刷 把 473 指甲刀 个 474 手电筒 支 475 义齿模型 个 276 假牙盒 个 477 充气式洗头盆 个 478 梳子 个 46 / 779 吹风机 台 480 手动剃须刀 个 281 电动剃须刀 个 282 鼻毛剪 个 283 挖耳勺 个 284 眼罩 个 48

13、5 洗头液 瓶 186 沐浴液 瓶 187 润肤霜 瓶 188 中号塑料桶 个 889 体重秤 台 190 脚踏转盘 个 291 覆膜人体挂图 套 17 培训场地为培训基地使用的场所。序号 场地 规格 数量 备注7.1 培训办公室应设置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接待场所1-2接待服务场所各类物品、设施的整洁、有序,保持场所安静,并定期对接待服务场地及其各类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和维护7.2 理论知识培 训教室 同时容纳 30-50 人上课 1-2应整洁、干净、安全;多媒体电教设备齐全,含电脑、上网口及网线、投影仪、扩音设备;具备条件的可以设录音、录像设备7.3 操作技能培 训教室 同时容纳 30-50

14、人上课 2-3应整洁、干净、安全;活动座椅,便于开展互动式教学、演示、情景模拟等活动8 鉴定场地为鉴定站使用的场所。序号 场地 规格 数量 备注8.1 鉴定办公室应设置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接待场所1-2接待服务场所各类物品、设施的整洁、有序,保持场所安静,并定期对接待服务场地及其各类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和维护8.2 理论知识考 试考场每个标准考场25-30 人每个考场 70 平米左右2-3应整洁、干净、安全;人员前后距离不低于 80CM(以座椅中心为准)、左右不低于 90CM(以座椅中心为准)8.3 操作技能考 核考场 20 平米2 个以上应整洁、干净、安全;根据考试人数和实际需要确定7 / 7

15、8.4 侯考区 20 平米3 个以上应整洁、干净、安全;与操作考场配合使用,在操作技能考场外设立隔离区域。容纳一人,入口与出口隔开8.5 备考区 同时容纳 30-50 1 个应整洁、干净、安全;用于容纳没有参加过任何操作技能模块考试的考生准备考试8.6 待考区 同时容纳 30-50 1 个应整洁、干净、安全;用于隔离考试过一个或者几个模块但没有完成全部模块的考生与没有考过这些模块的考生8.7 试卷保密室 1 用于保存试卷。内置铁皮柜 1-2 个。符合保密要求,做到“三铁一柜”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通讯地址】:北京东三河燕郊开发区燕灵路 2 号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实训楼 2 层 【邮政编码】:101601【办公电话】:(010)61595400、61591726、61595454、61595451【传 真】:(010)61595400、61595454、61595451【咨询和质量投诉热线电话】(010)61595449【邮 箱】 【鉴定微博】http:/ 址】http:/ 电话(010)61595454.5449鉴定 QQ 群:133028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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