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河 南 科 技 大 学 文 件河科大安 20192号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现将河南科技大学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河南科技大学2019年4月18日2河南科技大学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学校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法制化、智能化、专业化,建立健全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提高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管理水平,根据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厅文2016 87号) 和河南省教育系统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实施细
2、则(试行)(教办 20171079号)精神, 结合我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科技大学各职能部门、学院、直属机构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紧紧围绕“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抓住“关键 少数” ,强化担当意 识,促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综合治理与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第四条 严格落实“ 谁主管、 谁负责和管业务必 须管安全” 的原则,着力构3建党委领导、行政主导、综治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师生积极参与的
3、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格局。第五条 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第六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查,落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成员抓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责任,保证学校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第二章 责任内容第七条 各部门、各学院对本单位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负总责,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学校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领导,要将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二)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单位综合治理
4、与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三)正确处理本单位发展与安全稳定的关系,及时分析研判安全、稳定形势,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强基层基础建设,预防4和化解校园矛盾,健全立体化安全防控体系,力争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案事件、暴力恐怖案件、防范宗教渗透、邪教类案事件、极端上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火灾案件事故、刑事治安案事件、公共安全事故、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四) 认真主动参与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主动承担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校园安全、校园稳定的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五)深入开展平安单位
5、创建活动,加强本单位及主管领域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和干部职工法治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事件的发生;(六)加强对干部职工及服务管理对象参与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安排部署本部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七) 认真完成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事项,及时向校综治委报送重大问题信息并提出解决建议;(八)其他应当履行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方面的职责。第八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把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切实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综合治理与
6、安全工作;(二)及时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传达贯彻学校综合治理与5安全工作部署,制定工作举措,重要工作亲自部署并督促落实;(三)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形势,对重大工作事项及时作出决策,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四)主持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督办解决影响校园安全的突出问题;(五)其他应当履行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方面的职责。第九条 各单位党政分管负责同志是本单位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围绕学校总体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形势研判和统筹谋划,积极主动提出工作意见;(二)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突出
7、问题,推动各项措施全面落实;(三)创新思路举措,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等重点工作;(四)推动本单位完善体制机制,有效治理突出安全问题,着力解决影响校园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五)积极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妥善处置各种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履行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方面的职责。第十条 6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 的要求,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学校党委、行政和综治委的总体部署,协助主要负责同志、支持分管负责同志抓好措施落实,统筹谋划、推动分管部门的综合治理与
8、安全工作;(二)指导、推动和监督分管部门依照规定开展校园安全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执行法律政策;(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分管部门中影响校园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组织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抓好落实,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蔓延;(四)指导、推动分管部门落实责任、创新举措、破解难题、争先创优;(五)其他应当履行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方面的职责。第十一条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在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各单位开展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校园安全状况,提出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思路、措施,供党委、行政决策参考;(二)对每年度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作出安
9、排部署,并督促实施;(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通报校园安全形势,指导、协调、推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7(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组织有关单位加强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理论研究;(五)组织实施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责任考核、责任监督,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见附件1、2);(六)办理党委、行政交办的有关事项。第三章 责任落实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见附件3),把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查制度、考核制度和评价奖
10、惩制度,把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单位,落实到责任人。责任书一年一签,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签订,主要内容包括应当完成的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重点任务、应当达到的工作目标等。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于年底前向学校综治委报告年度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第十五条 8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将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督查工作由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健全落实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完善考核评价
11、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第十七条 每年年底之前,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年度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整体工作情况、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以及执行领导责任制情况等。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考核评价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解决,抓好督促整改。第十八条 学校将强化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干部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基层党政
12、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进行任9职考察、办理晋职晋级和综合性奖励时,须征求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意见,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的情况。第二十条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或扩大会议,通报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情况,安排部署重点工作,督导推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第四章 表彰奖励第二十一条 设立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专项奖励经费,以奖代补,用于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第二十二条 根据年度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考核结果,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全校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第二十三条 对受到表彰的校级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优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
13、志、分管负责同志,综合治理委员会可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报有关情况,以作为干部选任工作的重要参考。第二十四条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组织、人事、财务部门要配合做好校园平安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10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一)不重视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工作机制不建全,工作措施不落实,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二)安全秩序严重混乱或阶段性治安案件多发的;(三)本单位发生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重大案事件、重大邪教类案事件,或在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四)本单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火灾案(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五)对师生反应强烈的突出公共安全问题、严重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整治解决措施或出现反弹的;(六)本单位发生违法违纪重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本单位没有完成年度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目标,或年度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八)学校党委、行政及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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