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无锡市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为,提升公共体育服务质量与效率,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积极性,加快我市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 128 号)、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锡财购2015 3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市政府 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指通过规范程序,将应由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
2、用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式。第三条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应当遵循“有序推进、以需定供;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权责明确”的基本原则。立足群众需求,培育市场主体,规范购买程序,加强绩效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是指政府部门和体育机构单位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三类:2(一)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各种混合所有制企业。(二)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青年团体、工会等。(三)其他公益单位。如学校、部队、敬老院等不直接承担政府公共体育职能的公共部门。第二章
3、 购买和承接主体第五条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是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第六条 承接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力量 (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应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三)具有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备体育运动项目运营管理经验;(四)具备购买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资质要求;(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第三章 购买需求、方式和程序第七条 购
4、买主体应立足群众需求,以人为本,建立“上下结合、以需定供”的互动式服务方式,科学确定购买需求。(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预算安排等情况,对照无锡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指导性目录(2016-2020 年)(详见附件),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体育主管部门于每年 9 月份提出下年度拟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并采取网上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二)根据公众反馈意见,体育主管部门于每年 10 月份形成下一年度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年度购买项目),包括购买范围、种类、具体项目和数量、服务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考核办法、绩效目标等,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部门官方媒体
5、上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根据所采购公共体育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因地制宜,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一)凡是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购买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二)对于需要采用政府采购以外的方式购买服务项目的,由购买主体根据相关规定,对具有资质能够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力量,按照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预期目标进行购买。购买价格可采用成本核定、定额购买等方式,由购买主体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确定。4第九条 购买主体按以下程序实施购买行为:(一)购买主体根据年度购买项目,确定采购
6、方式,并于年度预算下达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根据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项目,可按照省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采购时间);(二)根据中标、成交结果,购买主体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1 个工作日;(三)经公示无异议的,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购买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考核验收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考核验收第十条 承接主体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按期完成,严禁转包
7、、分包行为。项目结束十五天内,承接主体须向购买主体提交项目完成报告、相关活动开展原始资料、取得成果证明等材料。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对购买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对项目开展、活动组织、运营管理、统计监测、业绩考核、经费使用等进行全程监督。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根据购买项目实际,采取日常考核、专5项考核、随机抽查、第三方监管、行业管理考核及相关职能部门督查等方式进行履约验收。其中: (一)对一次性举办(开展)的项目,采取专项考核方式;(二)对长期举办(开展)的项目,采取日常考核与随机抽查、第三方监管等相结合的方式;(三)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公共体育设施运营和管理等涉及群众利益较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
8、目,应采取第三方监管或市民测评方式。履约验收结果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部门官方媒体上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设立市民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市民投诉反映事项,及时会同购买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落实整改措施,并于 7 个工作日内反馈检查核实和整改情况。第十四条 建立由体育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项目的服务业绩评估,重点对目标达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源利用效率、公众参与度、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估。第十五条 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退出机制,购买主体对因经营不善、组织不力、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
9、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据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清退。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6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已确定的年度购买项目,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所需经费预算编入单位部门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购买主体年度预算。第十七条 确定承接主体后,项目资金由购买主体根据合同约定予以支付,资金支付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项目资金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其它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
10、中介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购买主体要按照“ 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于次年绩效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年度项目的购买过程、购买结果、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在体育主管部门官方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黑名 单” 制度,承接主体 弄虚作假, 骗取财政资金,或非不可抗拒因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一经查实,除即行终止7资金支付、追回已付资金,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资
11、格。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职能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 法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附件:无锡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指导性目录(2016-2020 年)8附件:无锡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指导 性目录(2016-2020 年)一、公益性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一)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二)全民健身新优项目创编和推广(三)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四)其他公益性
12、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二、公益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一)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二)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三)各类体育健身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公益性体育培训的组织与承办(四)科学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体质测试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五)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六)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七)其他公益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二)其他优秀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四、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9(一)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二)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
13、修维护和监管(三)学校、企(事)业等单位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运营和管理(四)其他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五、民办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一)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设施开放、项目指导与推广等免费或低收费服务(二)其他民办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六、公共体育辅助及技术性服务(一)公共体育政策、规划、法规、标准及重大课题研究(二)公共体育事项第三方评估、监督(三)公共体育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四)公共体育重大事项决策咨询、项目评审(五)统计分析、资料收集(六)涉及智慧体育的信息系统建设、升级、运行及维护(七)体育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升级、运行及维护(八)其他辅助性及技术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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