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交通产业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筹措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完成云南省道网规划修编(2016-2030 年)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云发2016 19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十三五” 高速公路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 68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云南交通 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交通投 资 公司” )以其自有资 金采用市场
2、化手段发起设立,并以股权投资方式将资金投入确定项目单位的私募股权基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基金的发起设立、资金募集、资金投放、投后管理及清算退出。第四条 省财政自 2017 年至 2030 年每年统筹安排 75亿元专项资金,并以资本金方式注入省交通投资公司;省交通投资公司以其包括资本金及经营收益在内的自有资金设立、运作产业基金。第五条 按照市场运作、防范风险的原则,由省交通投资公司组织将产业基金投资至已纳入省级规划的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职责:(一)负责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库建设,为产业基金投资的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提供项目信息、协
3、调项目对接。(二)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确定产业基金投资项目、项目年度投资额度,并对产业基金的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省交通投资公司职责:(一)负责产业基金设立的合同谈判、签订合伙协议及相关法律文本。(二)以自有资金出资并持有合伙企业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向基金合伙企业派遣代表,监督产业基金投向,并根据约定参与投后管理。(三)每年通过比选方式选择代理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承接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 75 亿元注入的资本金;按照产业基金协议约定将资本金分别拨付各合伙企业监管账户、托管专户。(四)按照产业基金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投放的合同谈判,并对投放项目实施投资管理。(五)定期向省
4、交通运输厅报告产业基金的募集投放、合伙企业份额变化等重大情况。第三章 发起设立和资金募集第八条 产业基金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以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投资顾问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以产业基金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由金融机构按照约定进行托管或监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协议约定,产业基金合伙企业对产业基金投放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管理。第九条 由产业基金合伙企业确定产业基金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受产业基金合伙企业委托,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事务、负责产业基金日常经营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第十条 托管或监管银行接受产业基金
5、合伙企业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或监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等事务,并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募集及管理的 综合成本,原则根据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 0.6%的固定费用确定,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募集及管理的 综合成本费用,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支付;产业基金募集及管理的综合成本,由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支付,产业基金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再列支相关费用。第四章 基金投放和投资管理第十三条 申请产业基金投放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纳入省级规划的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项目已获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初步设计批复、且具
6、备开工条件。(三)按照每公里 1000 万元落实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第十四条 申请产业基金应遵循下列程序:(一)由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产业基金投放申请,并附项目具备产业基金投放条件的承诺函。对已设立项目公司的项目,承诺负责协调项目公司全体股东与产业基金合伙企业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办理项目公司工商变更登记、配合开立银行监管账户;对尚未设立项目公司的项目,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承诺批准设立项目公司的期限,负责协调项目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与基金合伙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办理项目公司工商注册登记、配合开立银行监管账户。(二)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是否符合产业基金投放的条件,对符合产业基金投放条件的项目报省政
7、府审批;根据省政府审批确定的项目和投放额度,省交通运输厅下达州市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投资公司执行。第十五条 省交通投资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将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项目及投放额度通知产业基金合伙企业,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投放。按照产业基金出资占项目概算批复总投资的比例确定产业基金合伙企业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并按其持股比例行使股东权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州市政府出资代表持股比例低于 10%的,由产业基金合伙企业与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另行确定持股比例,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不得低于 5%,并按照产业基金出资占项目概算批复总投资的比例享有分配权。第十六条 产业
8、基金合伙企业出资金额超出其持股比例对应注册资本金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由产业基金合伙企业享有其对应的所有者权益。产业基金合伙企业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不控股所投资的项目公司、不主导项目经营管理,不在约定额度范围外增加投资、不承担其经营亏损及风险。第五章 基金退出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合伙企业通过项目公司分配取得投资收益。省交通投资公司在 2020 年至 2030 年期间,通过购买金融机构持有产业基金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取得金融机构持有产业基金合伙企业的份额。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存 续期满,由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省交通投资公司依法做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的清算工作。在产业基金存续期内及清算终止后,产业基金合伙企业
9、所持股权可依法进行转让或按照有关规定及约定进行处置。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产业基金合伙企业可无条件选择解除或变更投资协议:(一)省交通运输厅下达项目和投放额度后,州市超过三个月未按照规定程序组建项目公司的。(二)产业基金合伙企业首期投资到位后,项目超过三个月未实际开工的。(三)未按照产业基金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四)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或监管银行提出项目违规使用资金的整改要求,项目公司在三个月内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要求的。(五)项目或项目投资人发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变更,影响产业基金投资安全的。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对产业基金的运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产业基
10、金的募集、设立、投资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开展业务指导,促进产业基金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投资公司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对基金管理机构、托管或监管银行、项目公司等主体参与产业基金的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产业基金发起设立、资金募集、资金投放、投后管理及清算退出按照本办法执行,发现投资风险等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置。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基金的运作合法合规,做好风险识别、风险防范、投资执行、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基金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托管或监管银行应当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执行投资指令,及时办理资金交割、清算
11、事宜,监督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运作,保障产业基金投资者权益。第二十四条 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项目公司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司 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与内部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定期收集、汇总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管理信息,及时报送产业基金合伙企业。第二十六条 产业 基金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经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报备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七条 省交通投资公司应当主动接受省交通运输厅、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审计检查。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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