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行 政 许 可 办 事 流 程 图申请申请企业填写非煤矿矿山企 业 安 全 生产 许 可 证 申请表,携带相关材料,向我局驻行政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受理依法不需取得非煤矿矿山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
2、符合要求或者企业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安监局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非煤矿矿山企 业 安 全生 产 许 可 证 的决定。对决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安监局自决定颁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企业领取非煤矿矿山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对不予颁发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不受理安监局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决定2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行 政 许 可 程
3、 序许可主体: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权主体: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依据: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国 务 院 397 号 令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国 家局 号 令 )授权依据: 关 于 委 托 颁 发 管 理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的 通 知 江苏省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2005)22 号(一)申请申请企业携带申报材料向市安监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填写申请书,提出申请;(二)受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按下列情况
4、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非 煤 矿 矿 山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及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审查:对受理的申请,市安监局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由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审查意见书。(四)颁发行政许可:1、市安监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2、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安监局自决定颁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