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副 本 证书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行业类型: 排污许可证类别: C 证 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公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持证需知 一、本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发放,是污染物排放的法律凭证。 二、本证不得伪造、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三、持证者必须严格按照本证核准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去向、排放方式等要求排放污染物。 四、各级环保部门检查、监督和监测企业排污状况时, 企业应主动出示此证。 五、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监时排污许可证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持证者向原
2、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换证。 六、持证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强度、速率发生重大变动的,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或改变排污口位置或者数量的,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应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 七、 持证单位应当按时参加排污许可证年度检验。每年12 月 15 日至次年 1 月 20 日,携带 以下 材料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排污许可证审核 : (一) 排污 许可证原件及副本 ; (二)经 环保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 表; (三)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需要提供的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四) 上 年排污费缴费收据 ; (五)工业企业需提供 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 生产 经营内容及规模 生产经营天数 产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艺、设备 废水排放量(吨 /年) 是否有污水处理设施 有 ( ) 无( ) 年燃料消耗量 有无 废气 处理设施 有 ( ) 无 ( ) 排污口情况示意图 (粘帖处) 注: 1、 示意图应明确排污口(排气筒)的数量、位置、编号。 2、示意图可另行粘贴。 年审情况 年度 审查意见 年审机关 (章) 年 月 日 年审机关 (章) 年 月 日 年审机关 (章) 年 月 日 验证记录 违章时间 违章事项 处理结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