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责 任 书区(县)人民政府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二九年 月 日为确保北京市各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按期保质2顺利完成,明确各自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 34 号)、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 省级政府 2009 年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路 线图” 及时间表(全国校安 办20091 号)、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09 32号)等要求,特签订本责任书。一、责任主体(人)2009 年至 2011 年, 区(县)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中小
2、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的责任主体,区(县)长作为本区(县)“工程” 的第一 责任人,对本辖区内“ 工程 ”负总责; “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对 本辖区“ 工程”负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协调、督查、验收校舍安全工程的相关工作。 区(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主任,作为直接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工程 ”负直接责任。负责 本辖区内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务,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工程” ,处置解决 “工程 ”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组织验收“工程” 的预期效果,落实本辖区内“ 工程” 的相关工作。二、责任内容(责任目标)(一)责任主体(人)负责本区(县)辖区内地震重点监视3防御区、七度以
3、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公立、民办、教育系统、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使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二)责任主体(人)全面负责本区(县)辖区内“工程”的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1.统筹、指导、组织实施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2.结合本区县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制订“工程” 总体规划,制订、审核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3.根据经费共担职责,及时、足额落实本辖区教育系统公办学校“ 工程” 资金, “工程”
4、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健全“ 工程” 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监 督“ 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4.按市校安办文件规定,减免“工程” 建 设收费;5.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环节工作;6.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保证“ 工程” 进度和工程 质量;7.保证“工程 ”建设用地;48.监督检查学校项目建设期间校舍的使用、管理和安全情况;9.负责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数据采集、系统维护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本区(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10.组织、参与工程竣工验收;11.监督检查辖区内民办
5、和非教育系统学校举办者“工程” 落 实情况;12.定期向市校安办报告“工程” 进度和 实施情况;(三)责任主体(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学校实施涉及校舍安全工程的相关工作,及时排查、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监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施工期间的师生学习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三、行政问责对校舍安全责任不落实,未限时、限质、限量地完成年度和整体校舍安全工程工作目标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将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5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盖章)副市长(签字) : 二九年 月 日区(县)人民政府(盖章)区(县)长( 签字) : 二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