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深圳市仪器仪表与自动化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市仪器仪表与自动化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Instrument & Automation Manufacturersm Association,简称:SIA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深圳市及其周边地区仪器仪表、自动化及元器件制造企业为主体,吸收与仪器仪表制造及应用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包括经销商以及相关的公司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同时也肩负着深圳市总商会仪器仪表同业分会的职能。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做好双向服务
2、,在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单位愿望和诉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引导企业产品走出去,面向国际市场;制定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以及行规和行约;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单位,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会员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协会的地址在
3、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中浩一路科尔达大厦 2楼 A 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包括的业务范围: (一) 包括的专业范围有: 数显仪器仪表、智能仪器、电子测量仪器、信息技术电测仪器、电工及电能检测仪表、自动化仪表与测控系统、工控自动化系统与设备、电源与设备、楼宇自动化与设备、 材料试验机与设备、环境试验设备、分析仪器、医疗仪器与设备、环保仪器与设备、办公自动化仪器与设备、生物工程仪器、科学仪器、教学仪器、核仪器、电气自动化、智能控制、汽车仪表与电子设备、自动化装置、集散控制与 DCS、PLC、RTV 设备、ERP/PDM/CAD/CAM/CRM 系统信息与设备、执行机构、3D
4、打印、光机电一体化设备、现场总线及设备、各类传感器与报警器、仪器仪表元器件及工艺加工设备等。 (二) 全面做好本行业的调查研究,积极沟通政府与会员单位的纵向联系,经常性向政府反映所属会员单位的情况、困难和诉求,向政府提供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标准、经济立法、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取得政府的支持和帮2助,同时经常性向会员单位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为会员单位的成长壮大和发展服务。 (三) 本协会将逐步形成信息、技术、标准、咨询、检测、监督和管理能力的机构;并着力收集、统计、整理,综合行业数据、信息,逐步具备出版能力;向会员单位提供本行业有关的科技、经济、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资料,组织行业国
5、内外技术、经济交流活动;沟通各种渠道,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本行业健康向前发展。 (四) 为企业培训各种技术和管理人才,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攻关、总结经验、组织推广,促进企业科技水平的提高。 (五) 组织制订行约、行规及本行业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协调产品的质量、价格和销售,推动会员单位向国际化发展。 (六) 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行业的生产发展和专业化协作,利用外资技术和人才引进、生产替代、进口产品等方面向政府提出建议,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编制行业中期、长期发展规划,并根据市场需求协助会员单位制订经营规划和发展规划。 (七)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与
6、的调查、统计或咨询任务,并提出引进来料加工及产品进出口工作的建议,避免和防止不适当的内部竞争、重复引进和低水平开发。 (八) 组织行业人才、技术、经营管理、职业培训;组织会员单位产品鉴定和技术评鉴;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完成本行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九) 本协会对外代表深圳市仪器仪表及自动化行业,与国内外开展广泛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帮助会员单位开发国内外市场,疏通和扩大纵向横向之间的联系。 (十) 组织国内外仪器仪表行业先进产品和先进技术展览会;编辑出版本行业的资讯刊物与文献史料。 (十一) 承办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各种有益本行业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
7、会员为单位会员。第七条 凡属本市本行业取得法人地位的单位,从事仪器仪表、自动化及其元器件、材料、工艺设备的制造企业、经销商以及有关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公司、团体,不分规模大小、单位性质,承认本协会章程并交纳会费,自愿申请、协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入退会手续 申请入会会员必须填写会员申请表协会交秘书处,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会审议备案,即可成为会员。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交理事会通过除名生效。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3(一)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和有关分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
8、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向本协会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以及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和先进经验; (七) 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理事单位 1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重要活动的,视为自动辞去其理事职务;会员单位如果 2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
9、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修定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及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
10、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4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审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
11、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理事会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
12、硬;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 4 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13、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 可代表会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聘任、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审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
14、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理事会提名审议、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及秘书工作处会议。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
15、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6(2)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3)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4)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5) 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6)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
16、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坏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对本行业和社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通报表扬: (一)为促进本行业发展、维护本行业权益和群众利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热心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 (四)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被表彰的。
17、 第三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事故或三年内每年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违反行约行规,情节严重的; (四)拒不执行本协会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五)其他本协会认为应受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本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7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
18、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19、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30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
20、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8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3 年 11 月 23 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仪器仪表与自动化行业协会2013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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