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云南省建造师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云南省建造师协会。英文名称为:Yunnan Province Constructor Association简称(YPC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建造师所在单位与建造师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 本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恪守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同行间的交流,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
2、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2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和加强建造师管理的办法及措施建议;宣传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建造师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交流;(三)配合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造师注册、继续教育等事务性工作;(四)提供建造师考前培训、人才交流等服务;(五)经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开展省级优秀建造师评选活动,及时向国家有关协会和部门推荐国家级优秀建造师,并有组织地、以不同形式向社会推介;(六
3、)组织建造师开展国际国内考察与交流工作,鼓励会员参与国际建筑市场竞争;(七)提供信息交流的畅通渠道,营造良好的互动沟通平台与环境。3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
4、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4(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5第十五条 会
5、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
6、表机构和实体机构;6(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 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
7、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设立监事长 1 名,监事 4 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长无任期限制,可连选连任。7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二)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 2/
8、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8(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
9、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用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9(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有关重要事件由本会会长向法人代表汇报同意后,签署。第三十三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二)列席常务理
10、事会会议;(三)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四)对副会长等协会领导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10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七条 会费标准:(一)个人会员:300 元500 元;(二)单位会员:300010000 元。会员单位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将会费一次性缴纳,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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