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 绿色食品协 会;英文译名为:China Green Foo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GFA。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由从事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贮运、销售、管理、科研、教育、监测、咨询、技术推广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为指导,落实科学 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于“三 农” ,致力于促 进我国绿色食品事 业(包括有机食
2、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发展,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农村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 协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与职能:(一)研究并大力宣传绿色食品发展相关理论;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绿色食品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会员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会员、事业、政府服务。(二)指导推动绿色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经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3、三)组织绿色食品调研,了解、掌握国内外绿色食品及相关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情况和信息,为绿色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获得新技术和引进先进设备提供咨询。(四)组织绿色食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包装的研究和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咨询、推广和科学普及等服务。(五)宣传、推广和普及绿色食品知识,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报刊、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建设协会网站,搭建全国绿色食品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绿色食品技术有关培训,提高绿色食品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生产企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七)组织或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合作组织绿色食品生产、经营、科研等单位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多学科的学习、考察、交流活动。
4、(八)配合相关部门制定、修订绿色食品标准,保护绿色食品知识产权,维护绿色食品在消费者中的信誉。(九)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及本行业的正当权益。(十)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十一)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绿色食品发展的需要组织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构建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平台。(十二)协调绿色食品科研、生产、监测、贮运、销售等方面的关系,开拓国内外市场,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提高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十三)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本会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增强会员的自律
5、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护会员的市场利益。(十四)加强与绿色食品事业相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特别是与各地各级绿色食品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十五)开展市场流通信息的调查研究,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推动绿色食品持续健康发展。(十六)开展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许可管理工作,落实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开发推广优质安全绿色食品投入品及配套技术,为绿色食品发展提供物质和技术支撑。(十七)承办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与本协会有关的其它事项或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会员:凡认可协会的章程,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绿色食品及相
6、关行业的管理、科研、教育、生产、贮运、销售、监测、咨询和推广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二)个人会员:凡认可协会章程,从事绿色食品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科研、教育、生产、贮运、销售、监测、咨询和推广等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可申请入会。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的活动;(三)获得协会有关资料、信息和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
7、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向社会宣传绿色食品知识。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 会员及会费的具体管理,由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规范。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
8、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
9、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
10、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
11、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
12、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以下职权:(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二)监督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三)监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四)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建议议题。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
13、捐赠;(三)企业资助;(四)政府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维持本协会秘书处正常工作运转,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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