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PPT , 页数:127 ,大小:2.36MB ,
资源ID:3805176      下载积分:20 文钱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省得不是一点点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380517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培训.ppt)为本站会员(创****公)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培训.ppt

1、,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培训,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一部分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一、收入、成本扣除二、税收优惠(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三)国家创新示范区政策推广(四)其他税收优惠(五)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三、资产重组相关政策性文件四、纳税申报,一、收入、成本扣除,(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

2、企业所得税。总局文件解读: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公告明确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适用上述政策。2、如企业符合其他优惠的,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如: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资产划转等3、如何纳税申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长期投资),4、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1)纳税人在5年内必须每年报送:(填表说明):纳税人应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每年确认税收金额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2)按项目分别填写: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对同一家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业务,则应作为一

3、项投资项目进行填报;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两个及以上不同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投资业务,则作为不同的投资项目分别填报。,(二)关于工资薪金扣除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1、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1)总局文件是对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调整,解决了与财

4、企【2009】242号的差异。【国税函20093号: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财企【2009】242号: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

5、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2、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

6、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1)与2012年15号公告的区别和调整:【2012年15号公告: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4、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

7、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三)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1563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四)、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8、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2、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一)农户贷款;(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五)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1、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

9、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2、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

10、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六)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6号公告】1、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2、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3、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4、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

11、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5、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总局解读:例如,境内房地产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的商标或品牌进行房地产开发,如果该商标或品牌是境内企业在开发房地产过程中逐步得到市场认可,并由境内企业加以维护和推广,实现价值提升的,则按

12、照独立交易原则,境内房地产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6、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二、税收优惠,(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

13、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

14、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1)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

15、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注: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程序,2014年11月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季度、月份预缴申报表。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设计了小微企业各项判定条件的指标,在征管操作方面具备了简化备案的技术条件。为此,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

16、行备案手续。】,(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1、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国家创新示范区政策推广2015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

17、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在此基础上出台了三个相应的配套文件:(1)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2)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1号)(3)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财税2015116号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

18、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二)2015年81号公告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

19、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如果法人合

20、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

21、出资额的比例计算。,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附件1)。7、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提交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附件2)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2、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8、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2015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统一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同时废止,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税2015116号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23、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财税(2010)111号: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

24、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四)其他税收优惠一、研发费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1、该政策规定从2016年起执行。2、政策出台背景在10月21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双创”、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会议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

25、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二是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三是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3、新旧文件主要差别比较,(二)、特别事项的处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

26、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三)、会计核算与

27、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

28、准,并随之更新。,(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29、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研发费用归集(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优惠政策的叠加享受)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

30、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项至第项的费用之和10

31、/(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四)特殊收入的扣减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3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三、委托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

33、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五、核算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六、申报及备案管理(一)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

34、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三)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

35、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七、后续管理与核查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八、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

36、得税汇算清缴。特此公告。,政策解读:(五)明确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公告明确,此类收入应冲减当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为强化

37、政策导向,公告明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解读:(六)明确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据此,公告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解读:(十一)明确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申报及备案管理为保证优惠政策正确执行,公告明确,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

38、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3.此次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与原政策相比,此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调整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

39、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二是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三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四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

40、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往往不符合条件。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简化的多,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五是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

41、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在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更高效。,4.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5年第55号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1、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2、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

42、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五)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一、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3号公告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

43、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第六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第七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4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第六条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第八条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

45、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第十条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第十一条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

46、案。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企业已经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予以调整。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第十六条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

47、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同时,要全方位做好对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服务工作。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

48、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三、资产重组相关政策性文件,主要文件:1、财税(2015)65号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docx2、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docx3、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3号公告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docx2015年33号公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xls4、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docx5、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docx6、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0号公告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docx7、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8号公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docx,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