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志中 律師/法學碩士,侵權行為法-以車禍事件為例,1,侵權行為體系,一般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特殊侵權行為:民法第185條第191-3條、民法第28、149、150條等,2,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要件,行為:作為、不作為皆屬行為主觀要件:故意、過失侵害權利違法性因果關係損害,3,主觀要件,故意、過失:故意或過失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效果而言並無差異。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其本意
2、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預見其發生但確信不發生。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二七四六號判例要旨: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固因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苟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即係採社會上平均一般人之客觀標準,而非以侵害人個人主觀之狀態為斷。,4,侵害權利,權利:人格權、身分權及物權皆屬之。債權?債權雖屬私法上之權利,但如因債務人之事由,致債權內容無法實現,則係屬債務不履行問題。期待權?,5,違法性,侵權行為之成立,尚須為違法或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原則上均為違法行為,惟倘具備阻卻違法事由,即可阻卻其違法性。主要之阻卻違法事由包括:正當防衛
3、、緊急避難、自助行為、無因管理、權利行使、被害人允諾、正當業務等。,6,因果關係,因果關係區分為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及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二層次。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係指可歸責的行為與權利受侵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則指權利受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如甲駕車撞傷乙,乙支出醫藥費,住院期間感染傳染病、家中遭竊時,乙之支出醫藥費、感染傳染病、家中遭竊等損害與其身體健康被侵害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7,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我國判例學說之認定公式為:無此行為,則必不生此損害;且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8,損害,現實損害: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三六三號判例:關於侵權行為
4、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所受損害:係指因損害事故之發生,使受害人現有財產減少之額數,意即積極損害。所失利益,則為受害人因損害事故之發生,其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之額數,亦即消極損害。,9,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金錢賠償我國損害賠償方法,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其法文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國八十八年四月所增訂之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此一規定使損害賠償之債於回復原狀非以金錢為標的之情況下,成為法定選擇之債,賠償請求權人因此
5、取得選擇權。由此觀之,回復原狀似已不再是我國損害賠償方法之基礎原則。,10,損害賠償的範圍,所受損害:所受損害表現於外界之現象,包括人身之死亡或受傷、物之毀損或滅失、人身自由或物之占有之剝奪等等。所受損害之衡量,應就損害事故直接造成之財產減少加以計算。所失利益:所失利益表現於外界之現象,例如勞動力喪失或減少之損害、物之市價與交易價格差價之損害、交易機會受到侵害之損害。所失利益本質上為期待權之一種。,11,車禍事件之處理,12,立即停車,冷靜處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 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 意移動肇事
6、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 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 不妨礙交通之處所。,13,法律Q&A,Q.野原一向遵守交通規則,某日上班途中, 開車行經十字路口與闖紅燈的美雅發生擦 撞,野原認為自己無過失,趕著上班便開 車離去,野原的行為是否妥當?A.野原之行為仍可能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 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車禍肇事致人死傷,肇事者無過失而逃逸, 是否論以本罪?,14,報警處理、送醫急救,撥打110報警處理(若事發地點較偏僻,手機 無訊號時,可撥112手機緊急救援號碼
7、尋求 協助),告知警方車禍地點、有無人員傷亡 ,若有人員傷亡警方將通知救護車到場。救護車未到場前切勿任意移動傷者,如扶起 傷者、搖晃傷者等將可能致受傷程度加重。切勿使用肇事車輛移送傷患,救護車離開時 詢問傷者姓名及送往的醫院。,15,法律Q&A,Q.車禍遭撞倒地後,身體並無不適,是否仍 須就醫?A.不僅是自己於事故後應就醫,並應要求對 方就醫,一方面避免有外表看不出來的傷 害,導致遺憾的發生;另一方面則在確認 傷害即所謂損害的範圍,以免事後求償時 再生爭議。,16,報警處理、送醫急救,警方到場時,第一時間向警方告知肇事。 自首。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 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
8、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請求警方對雙方做酒測。警方現場草圖、筆錄等詳細閱覽,切勿任意簽名,若有不符應向警方更正,若 拒絕更正則得於簽名後加註。,17,保留現場,以利蒐證,車禍事件常因第一時間證據蒐證不足, 導致後續訴訟程序中,難以舉證及釐清 肇事原因,第一時間的證據保全非常重 要。安裝行車紀錄器,幫助還原事發過程:,18,保留現場,以利蒐證,現場概況:拍攝現場概況(如四周設施、斑馬線位置、標線、可能影響行車之障礙物、路邊臨停車輛等),再將肇事車輛全貌、整體拍下。標示車輛位置:用粉筆標示車輛停倒的位置及車輪的方向後拍照存證。,19,保留現場,以利蒐證,輪胎痕跡拍攝地面煞車痕、輪胎胎紋。道路痕跡拍攝
9、刮地痕、擦地痕。散落物車輛碎片散落點、血跡、車上物品散落位置。車輛毀損狀況及撞擊點部位、程度、方向。人員受傷狀況部位、程度、方向、是否附著肇事車輛之塗 漆等。,20,保留現場,以利蒐證,尋找現場是否有目擊證人:若有目擊證人時,留下目擊者聯絡方式,於後續作筆錄時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並將證人資料提供警方。,21,車禍事件後續處理,刑事責任: 1、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 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22,業務的定義: 反覆從事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 會活動,有無
10、收取報酬、是否合法 、是否為營利目的,均不在考慮範 圍內。從事主要業務之附隨義務也 包含在內,但此附隨之義務,必須 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 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法律Q&A,23,【業務過失】Q.小明因金融海嘯遭工廠減薪,為維持 生活,下班後開計程車打工,但未考 取職業駕駛駕照,某日工作疲累,不 慎撞到路旁之拾荒婦,致拾荒婦右手 骨折,請問小明應負何刑事責任?A.小明仍應負業務過失致傷罪之刑責。,24,2、刑法第284條-過失致傷罪:告訴乃論.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
11、上之過失傷害 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車禍事件後續處理,25,3、刑法第185-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 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 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 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車禍事件後續處理,26,酒駕Q&A,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
12、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25)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27,酒駕Q&A,酒測值0.25以上未滿0.55:行政罰。酒測值0.55以上:依刑法第185-3條移送法辦,若無罪,始課予行政罰。,28,4、刑法第185-4條-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 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車禍事件後續處理,29,民事責任 1.請求權依據: 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91-2條、 第192195條,車禍事件後續處理,30,2
13、.請求權時效: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 時起二年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車禍事件後續處理,31,車禍事件後續處理,3.如何請求賠償: (1)和解 (2)調解 (3)提起民事訴訟 (4)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32,車禍事件後續處理,4.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1)醫療費用 國術館、按摩師是否可算入? (2)減少之勞動能力損害:實務上須 經醫院鑑定其殘廢之等級,而依 勞工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等及計算 減少勞動能力之比率,自事發後 計算至退休。,33,車禍事件後續處理,(3)必要物品費用:如輪椅、拐杖、尿 布等,務必保留發票、收據。(4)減少工作收入:受傷期間無法工作 之天數所損害之薪資所得。(5
14、)看護費用: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事 務,須請看護之費用,若是親屬代 為照顧仍得請求。,34,車禍事件後續處理,(6)交通費用:往來就醫、復健之計程 車車資,務必向司機索取單據。(7)交通工具修理費用:請車行先行估 價,並將零件費用及工資分開計 算,實務上計算時會扣除折舊費用。(8)精神慰撫金:法院會考量雙方資力、 年齡、學經歷等,綜合考量判給。,35,車禍事件後續處理,(9)喪葬費: 倘被害人死亡,家屬可請求喪葬費。 法律上被害人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 務者,則可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亦得請求 慰撫金。,36,法律Q&A,【過失相抵】Q.鐵雄開車超速撞到闖紅燈的珍珍,導 致珍珍
15、車子損壞,維修共20萬元,法 院認定,鐵雄應負六成肇事責任,珍 珍向鐵雄請求20萬元損害賠償,珍珍 的主張有無理由?,37,車禍事件的保險問題,Q.強制汽車責任險的保險範圍?A.強制汽車責任險不理賠駕駛人本人, 僅理賠第三人(如本車乘客、他車駕 駛、乘客等) 僅理賠受害人傷害或死亡部份,不賠 償財物損害。,38,車禍事件的保險問題,Q.強制汽車責任險的保險給付項目及上限?A.包含下列事項:1.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實支實付,最高20萬/人 2.殘廢給付: 依殘廢給付標準表給付,共分15級, 最高200萬/人 3.死亡給付: 每人200萬元,39,車禍事件的保險問題,Q.應如何請求給付保險金?A.
16、(1)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 (2)受害人得直接向對方所保強制汽車責任 險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3)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 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 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40,車禍事件的保險問題,Q.若受害人死亡,誰可以申請給付保險 金?A.請求權人順位如下: (1)父母、子女及配偶 (2)祖父母 (3)孫子女 (4)兄弟姊妹 若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 平均分配保險給付。,41,車禍事件的保險問題,Q.小明開車不慎與阿華發生車禍,阿華 當場死亡,經法院判決小明應賠償500 萬元,本案強制汽車責任險已理賠200 萬元,阿華另有人身保
17、險理賠200萬 元,小明應再給付多少賠償?A.目前實務上,強制險視為被保險人損 害賠償金額之一部,被保險人受賠償 請求時,得扣除之,人身保險金額則 不得扣除。,42,謝謝!,43,王志中律師-學經歷,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畢業(2000)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2006/01)國立成功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2011迄今)中華民國律師高考及格(2003)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2003)土地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地政士)(1996)經歷: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諮詢律師(2011迄今)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律兼任講師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律(2005/102009/12)建業法律事務所 高雄所 資深律師(2010/12011/09),44,聯絡方式:,王志中律師 電話:07-2227930 傳真:07-2222832 手機:0982-807366 住址: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1 E-mail: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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