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卡拉 OK 著作权使用费分配细则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授权,拟定本细则,提交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鉴于协会成立时的特殊情况和复杂的权利状况,协会会员由直接与协会签订入会合同并进行登记的会员(下称“直接登记会员” )和代理公司与协会签订入会合同并进行登记的会员(下称“代理公司会员” )构成。参与卡拉 OK 著作权使用费(下称“使用费” )分配的会员为已加入协会,同时拥有音乐电视作品权利的直接登记会员和代理公司会员。 一、 投入分配金额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分配规则,每半年为一个分配周期进行一次分配。投入分配金额为:每个分配周期内所收取的使用费在扣除运营及管理成本和支付给
2、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使用费后的部分。鉴于本次分配为协会成立后的第一次分配,参与分配的使用费包括从2007 年协会筹备开始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所收取金额。二、 非会员预留费用参考非会员歌曲与会员授权曲目在卡拉 OK 市场上使用情况,拟从投入分配金额中预留 6%,用于支付非会员使用费及诉讼赔偿金。该预留费用保留两年,在支付了非会员的使用费和诉讼赔偿金后的余额部分,满两年后并入当期投入分配金额,重新参加对会员的分配。2三、 会员应分配使用费会员应分配使用费为:投入分配金额扣除非会员预留费用后的部分。分配原则:本次分配是第一次分配,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要求, “要深入研究惠及全体会员报酬分配
3、的合理机制,充分考虑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充分考虑到唱片业的长期发展的积累和对音乐市场的贡献;反映唱片公司的综合影响力和对支持协会的会员充分尊重;参照国际集体管理的惯例,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分配。 根据以上分配原则,考虑到协会的成立背景和会员的组成情况,按直接登记会员和代理公司会员在协会登记歌曲数量比例,计算直接登记会员和代理公司会员应分配的使用费的比例,然后再分别对直接登记会员和代理公司会员的使用费进行分配。经过计算,直接登记会员的歌曲数量和代理公司会员的歌曲数量比例为 30.60%:69.40% ,会员应分配使用费按照上述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办法如下。1、30.60%部分的使用费向
4、直接登记的会员进行分配。以会员在协会登记的歌曲数量为基础,结合卡拉 OK 市场实际使用歌曲数量、点击率和音乐市场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将会员划分为四档进行分配,各档内会员进行平均分配。 2、69.40%部分的使用费向代理公司会员进行分配。按照点播率或代理公司在协会登记的歌曲数量进行分配。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与代理公司会员协调确定具体分配方案。3四、 授权截止日授权截止日为本分配周期结束日,即在本分配周期结束日之前已向协会授权并进行登记的曲目有权参加本次的分配。比如,每年 3 月进行上年度 7 月-12 月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时,以上年 12 月 31 日会员已授权协会曲目为准,之后新增授权的曲目将参加下个分配周期的分配;新入会会员以入会日为准,入会日之前的使用费可参与非会员预留费用的分配。鉴于本次分配的特殊情况,本次分配的授权截止日为 2010 年 4 月 30 日。五、 权利声明每次分配授权截止日之前,会员应提供已授权协会歌曲权利期间变化的最新情况,分配周期内会员拥有歌曲权利有效期间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实际拥有权利期间来计算应分配金额。六、 有效期间本分配细则于 2010 年 6 月 23 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在召开下次理事会通过新的分配细则之前,每次的分配均按本细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