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石 方 爆 破 协 议甲 方 : 乙 方 : 甲 方 因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 同 乙 方 就 爆 破 施 工 方 面 的 有 关 事 宜 进 行 协 商 , 达 成本 协 议 。一 、 工 程 项 目1、 工 程 名 称 : 2、 工 程 地 点 : 3、 工 程 内 容 : 二 、 工 期 要 求自 年 月 日 开 工 , 年 月 日 前 结 束 。 乙 方 未 按 进 度 完 成 工 程 内 容 , 每 拖 延 一 日 , 甲 方 可 处 以 结 算 额 1%的 罚 款 。三 、 施 工 要 求1、 爆 破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均 应 按 国 家 现 行 的 爆 破
2、安 全 规 程 ( JTJ07-95) 以 及 当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对 爆 破 作 业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2、 乙 方 在 爆 破 施 工 中 , 应 合 理 布 设 炮 眼 位 置 及 装 药 量 , 爆 破 后 的 石 块粒 径 较 大 的 石 块 , 乙 方 负 责 进 行 粉 碎 处 理 , 处 理 后 粒 径 不 得 超 过 25厘 米 , 否 则 甲 方 可 以 拒 绝 使 用 , 该 部 分 的 石 方 不 予 计 量 。3、 乙 方 对 爆 破 过 程 中 的 所 有 安 全 工 作 负 责 , 由 于 爆 破 施 工 对 第 三 者 造- 2 -成 的
3、 任 何 安 全 损 失 和 隐 患 以 及 产 生 的 地 方 纠 纷 全 部 由 乙 方 负 责 , 甲方 不 承 担 任 何 安 全 责 任 。4、 乙 方 负 责 爆 破 器 材 的 申 请 办 理 和 购 置 ; 爆 破 器 材 的 管 理 、 加 工 、 运输 和 检 验 ; 爆 破 作 业 相 关 手 续 的 审 批 ; 爆 破 过 程 中 的 凿 打 炮 眼 , 装药 , 起 爆 , 警 戒 区 域 的 设 置 , 警 戒 区 的 指 挥 和 警 戒 区 域 的 解 除 等 工作 。四 、 结 算 与 支 付1、 工 程 量 确 定 : 根 据 爆 破 前 实 际 地 面 高
4、程 、 面 积 和 挖 方 后 实 际 地 面 高程 、 面 积 计 算 爆 破 方 量 。2、 单 价 : 人 民 币 元 /m3。3、 支 付 办 法 : 业主支付到账后,按业主支付总计量比例的 70付给乙方,乙方应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发票或收据。余款待工程结算完后支付,乙方须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发票。4、 付 款 方 式 : 银 行 转 帐 现 金 五 、 违 约 责 任乙 方 如 不 能 按 照 业 主 、 监 理 、 甲 方 的 要 求 保 质 、 按 时 完 成 工 程 计 划 , 甲方 有 权 全 部 或 部 分 收 回 乙 方 所 承 担 的 工 程 施 工 任 务 , 造 成
5、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乙 方自 行 负 责 , 并 承 担 未 完 工 程 量 总 价 的 价 款 作 为 甲 方 的 损 失 , 在 最 终 结算 中 扣 除 。六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本 合 同 发 生 纠 纷 时 , 当 事 人 双 方 应 及 时 协 商 , 协 商 不 成 时 , 任 何 一 方 均可 申 请 双 方 上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的 , 可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仲 裁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或 直 接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七 、 其 它1、 本 合 同 一 式 五 份 , 甲 方 四 份 , 乙 方 一 份 。- 3 -2、 本 合 同 条 款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必 要 时 做 出 补充 协 议 条 款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3、 合 同 附 件 及 合 同 备 忘 录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4、 甲 方 公 章 : 乙 方 公 章 :甲 方 代 表 : 乙 方 代 表 :单 位 地 址 : 单 位 地 址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电 话 :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 附 件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