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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合同.doc

1、电 梯 维 保 合 同使 用 单 位 ( 甲 方 ) 维 保 单 位 ( 乙 方 ) 为 贯 彻 “安 全 生 产 ,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 保 障 电 梯 安 全 运 行 ,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与 维 护 保 养 规 则 ( TSG T5001-2009) 等 规 定 ,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订 立 本 合 同 。

2、第 一 条 乙 方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一 电 梯 保 养 时 间 和 保 养 费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电 梯 提 供 维 保 和 紧 急 救 援 服 务 单 位 。 保 养 项 目 应 覆 盖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与 维 护 保 养 规 则 规 定 的 半 月 、 季 度 、 半 年 、 年 度 保 养 项 目 和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技 术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特 殊 保 养 项 目 , 以 及与 电 梯 安 全 运 行 相 关 的 其 他 项 目 。第 二 条 乙 方 提 供 维 保 服 务 的 方 式 :清 包 : 只 提 供 维 保 所 需 工 具 和 劳 务

3、 , 不 提 供 任 何 免 费 电 梯 零 部 件 ;半 包 : 提 供 维 保 所 需 工 具 和 劳 务 , 并 免 费 提 供 单 价 在 人 民 币 元 以 下 ( 含 本 数 ) 电 梯 零 部 件 ;全 包 : 提 供 维 保 所 需 工 具 和 劳 务 , 并 免 费 提 供 大 部 分 电 梯 零 部 件 。服 务 方 式 为 清 包 或 半 包 的 , 乙 方 应 提 供 本 合 同 电 梯 设 备 保 养 和 维 修 所 需 零 部 件 的 价 格 和 人 工 费 用 明 细 表 , 经 甲 方 确 认 后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全 包 的 , 应 在 本 合 同 中

4、 列 明 哪 些 部 件 和 维 修 工 作 的 费 用 需 甲 方 另 行 支 付 。第 三 条 维 保 期 限本 合 同 约 定 维 保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期 限 届 满 后 续 约 的 , 应 于 期 限 届 满 前 壹 个 月 重 新 签 订 合 同 。第 四 条 维 保 费 用共 台 电 梯 , 合 同 期 维 保 费 : 总 计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第 五 条 结 算1、 甲 方 按 ( 月 季 半 年 年 ) 支 付 维 保 费 , 具 体 支 付 时 间 和 金 额 为 : 2、 甲 方 需 支 付 零 部 件 费 用 的 , 按

5、( 月 季 半 年 年 ) 支 付 , 支 付 时 间 为 当 次 维 保 结 束 后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3、 支 付 方 式 : 现 金 支 票 汇 到 乙 方 指 定 帐 户第 六 条 甲 方 权 利 、 义 务( 一 ) 权 利1、 有 权 监 督 检 查 乙 方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维 保 计 划 的 情 况 , 监 督 经 乙 方 维 保 后 的 电 梯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强 制 性 标 准和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的 技 术 要 求 , 监 督 电 梯 安 全 性 能 是 否 良 好 。2、 有 权 检 查

6、 受 乙 方 委 派 为 本 单 位 电 梯 提 供 维 保 服 务 人 员 的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 有 权 拒 绝 无 证 人 员 开 展 维 保 活 动 。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人 员 服 从本 单 位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 对 不 服 从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的 乙 方 人 员 ,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更 换 人 员 。3、 除 国 家 规 定 的 法 定 监 督 检 验 与 定 期 检 验 外 , 有 权 委 托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机 构 或 第 三 方 中 介 机 构 对 乙 方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维 保 工 作 的 情况 进 行 评 定

7、 。( 二 ) 义 务1、 建 立 电 梯 安 全 运 行 的 相 关 管 理 机 构 、 制 度 , 确 保 制 度 、 人 员 、 资 金 落 实 到 位 。2、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按 期 支 付 维 保 和 零 部 件 款 。3、 配 备 持 有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员 资 格 证 件 的 人 员 负 责 电 梯 的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并 在 更 换 电 梯 管 理 人 员 时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 督 促 电 梯 安 全管 理 人 员 按 照 电 梯 使 用 检 查 表 完 成 电 梯 的 日 常 检 查 工 作 和 每 月 检 查 工 作 , 并 严

8、 格 按 照 电 梯 钥 匙 使 用 管 理 有 关 要 求 对 电 梯 钥 匙 进 行 管 理 ,实 行 钥 匙 领 用 登 记 , 不 将 电 梯 钥 匙 交 给 非 持 证 人 员 使 用 。4、 督 促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乙 方 的 电 梯 保 养 工 作 过 程 和 结 果 、 对 乙 方 的 维 保 记 录 、 修 理 记 录 签 字 确 认 , 签 收 乙 方 提 交 的与 电 梯 维 保 工 作 有 关 的 文 件 。5、 电 梯 发 生 故 障 或 异 常 情 况 时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 并 做 好 相 关 安 全 防 护

9、 措 施 。 在 电 梯 的 日 常 使 用 时 间 内 , 确 保 值 班 人 员 可 靠 接 收 求救 电 话 、 警 铃 装 置 发 出 的 求 救 信 号 ,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抢 修 , 并 详 细 记 录 相 关 工 作 的 具 体 时 间 。6、 制 订 有 关 电 梯 的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如 : 电 梯 困 人 、 消 防 、 电 梯 水 浸 、 自 动 扶 梯 人 身 伤 害 等 ) 。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定 期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确 保 应 急 系 统 运 行 有 效 。7、 保 证 电 梯 供 电 、 消 防 、 防 雷 、 通 风

10、 等 系 统 安 全 可 靠 , 满 足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8、 为 乙 方 提 供 维 保 所 需 的 工 作 环 境 。 保 证 机 房 、 井 道 、 底 坑 无 漏 水 、 渗 水 现 象 。 通 往 机 房 、 底 坑 、 滑 轮 间 、 井 道 安 全 门 的 通 道 畅 通 、照 明 充 分 ; 确 保 作 业 环 境 中 应 由 甲 方 提 供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到 位 , 避 免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9、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监 控 电 梯 使 用 情 况 , 积 极 主 动 开 展 文 明 乘 梯 宣 传 活 动 , 及 时 制 止 乘 客 不

11、文 明 乘 梯 行 为 或 恶 意 破 坏 电 梯 的 行 为 。10、 未 经 乙 方 书 面 许 可 不 得 允 许 非 乙 方 人 员 从 事 与 电 梯 维 保 有 关 的 工 作 。11、 应 认 真 审 核 乙 方 书 面 提 出 的 更 换 电 梯 零 部 件 要 求 , 并 在 乙 方 书 面 要 求 的 期 限 内 书 面 予 以 答 复 。12、 在 电 梯 使 用 标 志 所 标 注 的 下 次 检 验 日 期 届 满 前 个 月 , 向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机 构 提 出 定 期 检 验 申 请 。13、 电 梯 因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 如 战 争 、 火

12、灾 、 水 浸 、 风 暴 和 地 震 等 ) 所 造 成 设 备 损 坏 、 丢 失 的 , 自 行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第 七 条 乙 方 权 利 、 义 务( 一 ) 权 利1、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提 供 维 保 所 需 的 工 作 环 境 , 查 询 电 梯 相 关 资 料 。2、 当 电 梯 存 在 事 故 隐 患 时 , 乙 方 有 权 采 取 停 梯 措 施 及 阻 止 冒 险 作 业 的 权 利 。3、 有 权 拒 绝 甲 方 提 出 的 影 响 电 梯 安 全 运 行 的 要 求 。( 二 ) 义 务1、 乙 方 实 施 维 保 后 的 电 梯 应 符 合 安 全

13、 技 术 规 范 、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的 技 术 要 求 。2、 乙 方 提 供 24 小 时 的 紧 急 救 援 服 务 , 乙 方 维 保 负 责 人 : 。 联 系 电 话 : 。 24 小 时 紧 急 救 援 服 务 热 线 电 话 : 。当 电 梯 发 生 困 人 故 障 , 乙 方 应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30 分 钟 内 赶 赴 现 场 实 施 紧 急 救 援 ; 电 梯 发 生 其 他 故 障 , 乙 方 应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分 钟 内 赶 到 现 场 实 施 抢 修 。3、 根 据 电 梯 的 使 用 情 况 和 设

14、 备 状 况 , 经 双 方 协 商 确 认 后 , 提 供 全 年 保 养 计 划 和 各 项 定 期 保 养 计 划 的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表 。 每 台 每 次 保 养时 间 不 得 少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相 应 最 少 保 养 时 间 。 如 需 调 整 原 保 养 计 划 , 应 提 前 日 通 知 甲 方 并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方 可 调 整 , 但 应 保 证 保养 时 间 间 隔 不 得 超 过 15 日 ;4、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取 得 相 应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 为 有 效 实 施 保 养 计 划 , 乙 方 应 安

15、排 熟 悉 所 维 保 电 梯 原 理 、 结 构 、 性 能 、安 全 要 求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负 责 维 保 工 作 , 并 督 促 其 严 格 按 照 产 品 工 艺 要 求 、 安 全 及 技 术 规 范 进 行 维 保 。5、 作 业 过 程 中 应 服 从 甲 方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 落 实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保 证 作 业 安 全 。 需 要 安 全 监 护 作 业 的 内 容 应 书 面 告 知 甲 方 , 作 业时 , 作 业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二 人 。6、 现 场 需 采 取 停 梯 措 施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16、甲 方 并 及 时 组 织 抢 修 。7、 根 据 甲 方 的 故 障 统 计 记 录 , 乙 方 应 至 少 每 季 度 一 次 提 出 故 障 分 析 报 告 。 报 告 中 应 包 含 电 梯 故 障 的 统 计 分 析 、 整 改 措 施 和 预 防 措 施 ,以 及 有 关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8、 协 助 甲 方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配 合 甲 方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9、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将 维 保 工 作 非 法 分 包 、 转 包 。第 八

17、条 其 他 约 定1、 乙 方 已 于 年 月 日 对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电 梯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检 查 , 检 查 结 果 已 经 甲 方 签 字 确 认 , 并 作 为 电 梯 现 状 记 录 由 甲 、 乙 双 方保 存 。2、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本 合 同 约 定 内 容 以 外 服 务 的 , 如 强 化 保 养 、 增 加 保 养 频 次 、 安 全 保 障 需 求 、 驻 场 作 业 服 务 、 增 加 检 测 内 容 和 频次 等 , 双 方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另 行 约 定 。3、 维 保 记 录 是 记 载 电 梯 运 行 、 维 护

18、、 保 养 的 依 据 。 每 台 电 梯 均 应 当 建 立 独 立 的 维 保 记 录 。 维 保 记 录 应 当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保 存一 份 , 保 存 时 间 为 4 年 。 维 修 与 抢 修 记 录 均 应 当 长 期 保 存 。4、 根 据 电 梯 的 现 状 ,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非 使 用 原 因 导 致 的 电 梯 困 人 故 障 次 数 每 月 每 台 电 梯 不 超 过 次 。第 九 条 违 约 责 任1、 一 方 当 事 人 未 按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给 对 方 造 成 直 接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2

19、、 一 方 当 事 人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并 承 担 因 合 同 解 除 而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3、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按 照 约 定 期 限 支 付 费 用 的 , 经 双 方 确 认 为 无 正 当 理 由 每 延 误 一 日 应 当 向 乙 方 支 付 延 误 部 分 费 用 的 违 约 金 。超 过 双 方 约 定 期 限 日 时 , 本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赔 偿 事 项 依 照 合 同 法 规 定 执 行 。4、 甲 方 违 反 约 定 允 许 非 乙 方 人 员 从 事 电

20、 梯 维 保 工 作 的 , 应 当 按 照 标 准 支 付 违 约 金 。5、 除 维 保 工 作 不 到 位 外 , 因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原 因 导 致 人 身 伤 亡 或 设 备 损 坏 、 零 部 件 丢 失 的 , 由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6、 若 未 按 乙 方 的 书 面 要 求 期 限 同 意 更 换 应 该 更 换 的 电 梯 零 部 件 而 导 致 电 梯 故 障 或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 由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7、 乙 方 违 反 约 定 , 作 业 过 程 中 未 服 从 甲 方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落 实 现

21、 场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或 需 要 安 全 监 护 的 作 业 时 作 业 人 员 只 有 一 人 , 或 保养 时 间 不 足 , 甲 方 可 拒 付 当 次 作 业 或 保 养 的 当 台 当 月 保 养 费 。8、 乙 方 维 保 工 作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维 保 标 准 或 要 求 的 , 乙 方 应 当 返 工 , 并 按 照 标 准 支 付 违 约 金 。9、 在 电 梯 维 保 作 业 过 程 中 因 维 保 原 因 导 致 人 身 伤 亡 或 设 备 损 坏 、 零 部 件 丢 失 的 ,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民 事 责 任 。10、 因 维 保

22、 原 因 导 致 电 梯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 由 乙 方 承 担 电 梯 复 检 费 用 。 乙 方 维 修 时 需 要 更 换 电 梯 配 件 , 甲 方 给 予 支 持 ; 甲 方 如 不 支 持 更换 电 梯 配 件 , 电 梯 因 配 件 问 题 导 致 电 梯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 乙 方 不 承 担 电 梯 复 检 费 用 。第 十 条 合 同 的 解 除( 一 )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二 ) 任 何 一 方 违 约 导 致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的 , 另 一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此 外 , 任 何

23、 一 方 不 得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第 十 一 条 争 议 解 决 方 式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或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请 调 解 ,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按 照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解 决( 任 选 一 种 ) :( 一 )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二 )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第 十 二 条 附 则本 合 同 生 效 后 , 双 方 对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或 补 充 应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并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24、,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的 法 律 效 力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甲 方 执 份 , 乙 方 执 份 。甲 方 : ( 签 章 ) 乙 方 : ( 签 章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住 所 : 许 可 证 号 码 及 有 效 期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住 所 :联 系 电 话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员 及 证 号 :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电 话 :传 真 电 话 :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帐 号 :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 件 一 :电 梯 保 养 时 间 及 保 养 费 明 细 表保 养 时 间 (分 钟 ) 保 养 金 额 ( 元 /月 )序 号 梯 号 注 册 代 码 规 格 型 号( 层 /站 /门 )( 提 升 高 度 /角 度 )安 装 地 点半 月 季 度 半 年 一 年共 台 , 每 月 保 养 金 额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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