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产品创新管理,加强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风险管控,促进全行金融产品创新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全行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效益,根据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监管法规以及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创新是指我行根据市场变化、客户需求变化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的全新产品研发和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进等产品管理行为,具体包括需求发起、立项、研发、审批、开发、上线准备、上线、后评价等阶段。第三条 产品创新管理原则(一)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全行产品创新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合规
2、开展,对涉及的风险进行全面和客观的分析,并在上线前落实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和监管报备程序。同时,应在上线后加强风险监控,并视情况适时追加风险缓释及控制措施。(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全行产品创新应有明确的目标客户群和目标市场,重视客户体验,注重开发效率。 2 (三)综合效益最大化。全行产品创新应在上线前进行全面的成本收益分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证全行综合效益最大化。(四)注重时效性。全行产品创新应注重时效性,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产品创新工作,安排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以保证全行产品创新工作的时效性。(五)操作流程明确,产品核算清晰。新产品上线前,应明确业务操作流程、会计处理办法及分产品核算规则
3、,并在后台操作、员工培训、营销推广、系统支持等方面做好准备,保证推向市场后产品效益可计量、运营高效率和客户服务高质量。(六)动态更新改进。新产品上线后,应及时跟踪客户和市场反应、销售及业务运作情况等,并根据以上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一级分行。第二章 创新产品的范畴及分类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具体包括:(一)全新产品,指从未向外部客户提供过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以及金融市场业务中新增的用于投资和交易的金融工具。(二)现有产品的改进,是指我行对现有产品进行的将导致我行所承受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声誉风险
4、等)发生变化 3 的功能优化、产品组合等改进行为,具体包括:1.现有产品增加新功能或原有功能发生变化;2.产品组合(捆绑或包装两个以上现有产品或服务) ;3.金融市场业务中现有金融工具由于币种、结构等发生变化而引入新的风险因素;4.其他改进。以下对现有产品的改进,如未新增我行所承受风险者,则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范畴,具体包括:(一)产品名称的改变;(二)营销方案的改变(比如改变产品的外观等) ;(三)部分分行已投产的新产品引入其他分行或跨条线运用;(四)符合监管规定的标准类理财产品;(五)新增联名借记卡、信用卡以及信用卡分期产品、增值产品;(六)现有产品向电子渠道的迁移或电子渠道产品的优化
5、,或就已有产品开发相应的业务支持系统;(七)业务模式及增信方式未发生改变,只涉及基础资产类型或通道载体变更的业务;(八)其他产品改进或整合。第六条 全行产品创新应“机会与风险”并重,以为我行带来新的市场机会为开展前提,注重潜在风险。按照创新产品 4 给我行带来的风险增加程度,将创新产品具体分为以下四类:(一)一类创新产品。将给我行带来相当高的风险或者使我行已承担的风险有显著增加,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有四项及以上为“高” 。(二)二类创新产品。将给我行带来较高的风险或者使我行已承担的风险有较大增加,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有一项以上、三项以下为“高” 。(三)三类创新产品。将给我行带来一定的风险或者使我
6、行已承担的风险有一定增加,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最高风险级别为“中” 。(四)四类创新产品。不符合以上标准的新产品,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各项均为“低” 。第三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七条 创新产品审批机构及审批权限(一)总行产品创新管理委员会根据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产品创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委” )是全行产品创新的规划、决策、审议、协调和监督机构,通过会议等形式履行职责,负责对一类创新需求进行终审。(二)总行创新管理委员会专业小组总行创新管理委员会专业小组为创新委下设机构,按板块分为公司、零售及金融市场三个专业小组,负责对二类创新需 5 求进行终审。公司创新业务专业小组由公司银
7、行部牵头,零售创新业务专业小组由零售银行部牵头,金融市场创新业务专业小组由投资银行部牵头。(三)总行前台研发部门总行前台研发部门是指由总行创新管理委员会专业小组指定的,研究审议本条线或部门的产品创新规划,负责具体推动产品创新的总行前台部门,负责根据审批权限按照内部流程对三类、四类创新需求审批后报主管行领导终审。(四)一级分行一级分行应根据审批权限按照内部流程对四类创新需求进行终审。该类创新产品上线前应向总行前台研发部门报备,如10 个工作日后总行前台研发部门无书面异议,方可正式上线。产品创新过程中如涉及总行风险内控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委” )和总行信息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息委” )职责范
8、围的,前台研发部门应按相关程序报送总行风险委和信息委进行审批。第八条 创新协调机构(一)创新委秘书处创新委秘书处为创新委下设的具体办事机构,现设在总行金融同业部,负责汇总、协调各专业小组牵头部门制定年度规划;建立全行产品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并更新相关产品目录;承担会议日常组织以及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并对创 6 新委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二)专业小组牵头部门专业小组牵头部门负责本板块产品创新管理工作的协调、支持和推动,包括:协助有关中后台管理部门对产品创新实施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核,督促和检查总行和分行的新产品后评价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产品投产后情况开展独立评估。(三)分行创新协调
9、部门分行应指定分行创新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按照本办法和分行产品创新开发管理细则的要求,在产品创新开发流程中承担规范、协调、支持和推动职责;向总行报送分行产品创新信息和同业创新信息;根据秘书处要求开展产品管理工作。第九条 创新产品研发机构(一)总行前台研发部门研究审议本条线或部门的产品创新规划,推动产品创新,在产品创新发起、立项、研发、审批、准备、上线及后评价的过程中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权限履行相应职责。(二)总行研发团队总行研发团队是指各前台研发部门中负责具体产品或产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二级部,负责在产品创新发起、立项、研发、准备、上线及后评价的过程中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权限履行相应职责。(三
10、)分行前台研发部门 7 分行前台研发部门是指与总行前台研发部门相对应的分行部门,负责在产品创新发起、立项、研发、准备、上线及后评价的过程中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与权限履行相应职责。第十条 中后台管理部门(一)办公室负责指导前台研发部门实施新产品品牌管理;对新产品涉及的声誉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就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建议;指导部门对产品投产后的品牌和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后评价。(二)计划财务部负责明确创新产品适用的税务政策,协助总行前台研发部门进行新产品投入产出的分析评价工作;负责根据对外信息披露和内部管理需要明确分产品、分客户、分部门的核算要求,并与产品创新需求负责机构、会计部、运营管理
11、部、资产负债部等共同研究制定实现方案;协助创新管理机构对新产品投产后的效益和相关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后评价。(三)资产负债部负责新产品定价方案的审定,并根据需要向监管部门履行相关报告职责;负责制定新产品内部资金定价规则;负责对新产品涉及的流动性风险、资本充足性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就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建议;统筹管理和协调新产品的利率定价;统筹管理和协调新产品的 8 服务收费定价工作。(四)会计部负责制定与新产品相关的会计核算流程与制度。(五)风险管理部负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政策和基础制度的制订以及市场风险的评价和审核,就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建议;协助创新需求负责机构
12、对产品投产后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后评价。(六)信贷管理部负责对信贷类产品创新的放款、贷后管理、资产分类等制定制度并相应进行管理。(七)法律保全部负责对新产品涉及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就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建议;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审查,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八)合规部依据外部监管规定及我行规章制度对创新产品涉及的制度办法、业务流程、操作细则等进行合规审查;对创新协调机构或业务部门所提出的创新业务的操作风险点和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审核。(九)网络银行部负责相应电子渠道新产品需求统筹,协助其他部门进行电子渠道新产品开发的可行性论证,设计渠道实现方案和业务处 9 理方案,编写业务
13、操作规程,识别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就风险防范措施提出建议;为电子渠道新产品投产和运营提供支持和保障;对新产品投产后的运营情况进行后评价。(十)信息技术部对新产品开发的 IT 技术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技术解决方案;对涉及新产品开发的 IT 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编写新产品系统软件规格说明书,并组织创新需求负责机构及相关专业机构对系统软件规格说明书进行评审;组织实施 IT 系统开发以及测试和投产工作;对新产品开发涉及的系统风险、有关 IT 系统的操作性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就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建议;对新产品投产后与 IT 相关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后评价;审核新产品的数据结构、数据定义等
14、数据标准。在业务处理系统中为创新产品设定并保存的唯一可追索的产品码标识,并与创新需求负责机构、计划财务部、会计部等部门共同研究分产品、分客户核算以及计算部门所分配利润的系统实现方式,包括新产品核算相关信息的采集、分析、报表制定等。(十一)运营管理部负责对系统开发需求创意进行业务架构分析,并反馈分析意见;负责受理总行各前台研发部门提交的业务系统开发需求方案,牵头组织方案评审;负责组织系统开发需求立项;负责组织业务系统开发需求团队开展系统开发需求调研、整合及业务系统开发需求说明书编写工作;负责组织总行信息技术部及 10 相关前台研发部门对业务系统开发需求说明书进行确认;负责与牵头前台研发部门共同提
15、交业务系统开发需求;配合总行信息技术部组织的系统开发需求分析及软件系统开发需求规格说明书确认工作;配合业务系统开发需求团队组织的业务验收测试;配合投产上线后的业务培训、推广支持等工作;配合前台研发部门制定与新业务、新产品相配套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协议等文件等。第四章 新产品开发和上线流程第十一条 产品创新流程包括需求发起、立项、研发、审批、开发、上线准备、上线、后评价等阶段(具体流程图请详见附件 1) 。第十二条 需求发起总分行相关业务部门为产品创新需求的发起部门。发起产品创新需求前,总分行相关业务部门应在综合考虑市场变化、目标客户需求以及我行现有产品的基础上,编写创新产品开发申请书 (具体请详见附件 2) , 创新产品开发申请书中应重点明确该产品创新的市场前景、产品收益与成本的归属部门以及潜在风险等。由分行业务部门发起的产品创新需求,分行业务部门应征求分行中后台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完成创新产品开发申请书的风险综合评估部分,对各相关部门会签意见进行汇总并明确风险等级评定的具体理由,最终形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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