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 教 育 前 台 聘 用 合 同 书根 据 国 家 劳 动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本 公 司 员 工 聘 用 办 法 ,甲 方 招 聘 乙 方 为 正 式 员 工 , 双 方 在 平 等 、 自 愿 基 础 上 , 经 协 商 一 致 签 订本 聘 用 合 同 , 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一 聘 用 合 同 期 限聘用期为_ _个 月 , 自 _年_ _月_日至_ _年_月_日止。根 据 甲 方 的 工 作 安 排 , 聘 用 乙 方 在 前 台 工作岗位,因工作岗位的特殊需要,正式聘用前请交 800 元工作押金。工 作 职 责 :1 工 作 记 录 ,工 作 资
2、料 的 保 存 、 分 类 、 归 档 、 保 管,文 件 归 档 、 保 管 2信 息 的 上 传 下 达 , 接 听 电 话 做 留 言 记 录 、 讯 息 处 理 3 来 访 客 人 通 报 及 接 待 4本 工 作 区 域 清 洁 主 要 工 作 5完 成 公 司 、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它 事 项 , 追 踪 结 果 及 时 汇 报.二 、 甲 方 聘 用 乙 方 方 式 :1.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 确 定 按 月 工 资 工 资 形 式 执 行 。2. 甲 方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为 每 月 首 至 每 月 末 日(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不 得 超 过 1 个
3、月 ) , 定 每 月 5 日 前 为 上 月 发 薪 日 , 如 遇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则 推 迟 到最 近 的 工 作 日 支 付 , 甲 方 将 每 月 基 本 工 资 调 整 为 1200 元 整 支 付 予 乙 方 。 3.迟 到 每 次 扣 30元 , 旷 工 每 半 日 扣 100元 , 请 假 减半 扣 除 。 4.完 成 每 月 招 生 基 本 任 务 ( 招 生 两 名 或 等 价 任 务 ), 完 不 成 基 本 任 务 者 每 月 扣 发 基 本 工 资 100元 , 超 额 完 成 后 每 多 一人 多 奖 励 50元 。三 、 甲 方 的 基 本 权
4、利 与 义 务1. 甲 方 的 权 利a.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b. 在 职 期 间 , 乙 方 如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 甲 方 有 权 没 收 工 作 押 金 后终 止 合 同 。c. 乙 方 在 职 期 间 不 得 兼 职 , 如 有 兼 职 情 况 , 经 甲 方 查 实 由 于 乙 方 兼职 缘 故 造 成 甲 方 相 应 的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并没 收 其 所 得 收 入 ,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提 出 终 止 合 同 。2. 甲 方
5、 的 义 务a. 为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b. 负 责 对 乙 方 进 行 职 业 道 德 、 业 务 技 能 及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教 育 和 培训。四 、 乙 方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1.乙 方 的 权 利a. 享 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的 一 切 公 民 权 利 。b. 享 有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可 以 享 有 的 福 利 待 遇 的 权 利 。c. 在 职 期 间 如 变 更 单 位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甲 方 ,双 方 协 商 终 止 合 同 。2. 乙 方 的 义 务a.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6、法 规 、 当 地 政 府 规 定 的 公 民 义 务 。b. 遵 守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员 工 手 册 、 行 为 规 范 的 义 务 。c. 维 护 公 司 的 声 誉 、 利 益 的 义 务 。d. 乙 方 离 职 时 必 须 配 合 甲 方 做 好 交 接 该 岗 位 的 工 作 和 移 交 有 关 文件 , 处 理 好 相 关 的 未 尽 事 宜 。五 、 双 方 约 定 下 列 文 件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1 本 公 司 的 管 理 条 例 、 岗 位 说 明 等 所 有 规 章 制度。2. 本 合 同 ( 含 附 件 ) 一 式 两 份 , 双 方 签 字 后 , 甲 方 必 须 将 其 中一 份 交 给 乙 方 持 有 ,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劳 动 合 同 签 收 手 续 。 如 甲方 不 把 其 中 一 份 交 给 乙 方 持 有 的 , 由 甲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甲方:乙 方 : 住 址 : 身 份 证 号 :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