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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29项目房屋与征收补偿方案.DOC

1、W 1 G329项目房屋与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合政秘 2015 126号)、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 2015 107号)、巢湖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指导意见(巢政 2017 15 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际情况,拟定本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本项目共涉及柘皋镇 合浦行政村白安吴村,峏山行政村田埠村、小唐村,板桥行政村柴埠荚村、河东孙村、张倪村 六个自然村 28 户,房屋面积约 3600m2;庙岗乡 沿山村委会小钟、杨洼、老坝墩、童集村委会后徐自然村四个自然村约 36

2、户,房屋面积约 6500m2。 (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规划局出具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户数以三榜终审公示数据为准。 ) 一、项目名称 G329 建设 项目 二、项目基本概况 三、房屋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 柘皋镇人民政府、庙岗乡人民政府 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时间 W 2 自市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 1 个月内。 五、 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的认定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有 效面积: 1.已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按照证载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2. 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按

3、照下列方式进行认定: ( 1)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 45 ( 含 45 ) 的,按照人均 45 计算有效面积; ( 2)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 45 大于人均 30 ( 含 30 ) 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 3)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 30 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 200 元 / 申请补齐人均 30 后计算有效面积。 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 30 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1.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证照的,按照证载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2.未办理建设工程规

4、划许可证等合法证照,但在被征收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可以参照前款计算有效面积。 本条“非住宅类房屋”是指设计用于经营、办公、生产、仓储等用途的房屋,不包括住宅房屋的附属用房。 W 3 (三)无论住宅房屋或非住宅类房屋,属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不得认定为有效面积 1.不在市规划局出具的征收红线范围内的 。 2.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 房屋有效面 积的认定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收办等部门联合对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复审结果进行认定,并经市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六、 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就产权调换和货

5、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自行选择; 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内容 1.对被征收人合法产权房屋重置价的补偿; 2.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费用的补偿; 3.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用(房租)的补偿; 4.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房屋室内装 饰装修和室外附属物的补偿; 5.因征收造成对正在合法生产经营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贴)。 (三)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经认定为有效面积的,按合政秘 2015 126号文件附表 15房屋重置价格表(详见附件 1)、W 4 附表 14被征收房屋成新系数表(详见附件 2)的规定,对应其类别、结构、标准的价格进行补偿。

6、 2.被征收人的非住宅类房屋,经认定为有效面积的,以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评估机构在作出评估结果时应充分考虑被征收房屋的证照办理情况。 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 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协商搬迁补偿不成的,可以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依据。 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 2011 77 号)的规定执行。 3.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红线范围图上未记载且为非违法建设的房屋,按下列标准给予适当补偿:砖混结构 450-600 元 / 、砖木结构350-450 元 / 、简易结构 200-330 元 / 。 被征收人在签约

7、期限内签订协议按约搬迁,对该部分房屋可酌情给予不超过 150 元 / 搬迁奖励。具体奖励分段标准与本方案第十条“征收房屋有 效面积搬迁奖励”规定一致。 5.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七、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一)安置位置及户型 : 庙岗乡 集镇安置点,具体位于庙岗乡 X100 县道西侧、 庙岗粮站北侧。 (二)选房顺序规定 1.被征收人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腾空房屋,交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工作W 5 人员组织对腾空的房屋进行验收并发放交房验收单 , 被征收人应及时凭交房验收单换领选房顺序号。 2.被征收人依据“先签订补偿协议移交拆除,先选

8、择安置房源”的原则,凭选房顺序号依 序选房。 (三)选房面积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 30 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非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小于人均 30 的,按照 200 元 / 申请补齐人均 30 后,按照人均 30 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 30 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面积确认后,被征收人可申请增购,增购面积控制在人均 15 建筑面积之内。被征收人按照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选房办法,结合终审认定的应安置人口及实际有效面积选择建筑面积相 等或最临近的产权调换房屋。 (四)安置人

9、口认定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为基准日。具体认定方式按照巢政 2017 15 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 8)。 八、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本条货币补偿方式是指相对于安置点产权调换、乡镇安排宅基地、划地安置而言。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 1.实有房屋补偿 W 6 被征收人选择将其全部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可以将该户全部房屋的实有面积认定为其有效面积,并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但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房屋,仍按原标准执行。 2.实有房 屋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将其全部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并 在市政府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腾空房

10、屋交付拆除的,可在其实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的基础上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补偿,即实有房屋面积 重置价 成新 40%。 (二)宅基地补偿 1.区位价补偿 对拥有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且其家庭书面承诺不再要求乡镇村安排宅基地或划地安置,再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在区域区位价的 30补偿,其补偿金额按合政秘 2015 126 号文件附表 16住宅房屋区位价格表(详见附件 3)的 规定标准执行。 2.退出宅基地奖励 对拥有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且其家庭书面承诺不再要求乡镇村安排宅基地或划地安置的前提下,被征收人能够提供本市行政区域范围

11、内任一处建房或购房证明的,并在市政府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再按 6000 元 /安置人口给予奖励。 九、其他补偿 W 7 (一)简易搭盖(厕所、畜圈、禽舍等)及看护房的补偿 按合政秘 2015 126号文件附表八简易搭盖(厕所、畜圈、禽舍等)补偿费标准(详见附件 4)的规定标准执行,不予安置。 (二 )附属物及附属设施等补偿 附属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合政秘 2015 126号文件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5-附件 7)。 (三)搬迁费 1.住宅房屋: 500 元 /次,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补偿两次;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搬迁费补偿一次; 2

12、.非住宅房屋:按认定的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予以补偿。办公用房按 5 元 / 计算,经营、生产、仓储等非住宅性质房屋按 7 元 / 的标准计算。 (四)过渡方式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房租)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原则上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实有建 筑面积(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除外),集镇规划区内按 6元 /平方米月计算,集镇规划区外按 5 元 /平方米月计算。 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超过 18 个月,自逾期之月起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 5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 10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13、。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一次性安置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W 8 3.临时安置费结算时限为: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出住宅房屋钥匙且领取交房验收单之日至房屋安置公告规定的交房时间。 4.征收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以临时安置费补偿。 (五)停产停业补助费 征收单位和个人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内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面积,按每年 20-50元 / 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 500 元 / ;生产、办公、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每月按照房屋重置价的 5标准定额补助,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安置的,一次性给予 6 个月补助。 (六)经营补贴 被征

14、收人利用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自行改为非住宅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但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200342 号)第四条等规定,对集体所有土地上“住改营”等经营性质的房屋,以其合法有效的工商、税务证照的累计年限和完整的纳税凭证为依据,按“一层一进”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年 20-30 元 / 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 10 年及其以上的最高不超过 300 元 / 。 (七)违法建筑自拆补助费 本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前,对已下达违法建设执法文书的建筑,违建人在项目正式启动或公告发布后 10 日内和 11 日 -20日期

15、间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分别给予 100元 / 和 50元 / 的W 9 拆除工时补助费。 本房屋征收项目启动或公告发布后发生的新增违法建筑将依法拆除,不予补助。 十、征收房屋有效面积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搬迁的,按其认定的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 150元 /的奖励。具体奖励分段标准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状况制定,并报市征收办备案。 对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或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十一、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服从项目所在乡镇规划建设需要,积极配合办理房屋征收手续,被征收人在腾空房屋时,要保证房屋结构完整,如有损毁,将在补偿款中扣除。 (二

16、) 对在规定期限内,征收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并不再享受面积奖励和安置优惠等规定。 (三)征收和拆除出租(出借)的房屋,对承租(使用)人不予以补偿(安置),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好租赁等关系。 (四)在征收过程中,应严格分户规定及其相应手续,并执行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的通知 (2018)(皖公通 2018 6号)和合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规范(暂行)以及巢湖市的相关规定。 (五)自本项目实施之日起新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W 10 附属物、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一 律不予补偿。 (六)本项目房屋拆除工作、拆除扬尘围挡维护及其拆除安全由项目所在

17、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房屋残值归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七)本方案涉及的补偿安置及测绘、办公经费等各项资金由 市财政局支付。 十二、如涉及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按巢湖市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未尽事宜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次本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未尽事宜按合政秘 2015 126 号文件和巢政 2015 107 号、巢政 201715 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三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依据国家、安徽省、巢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征收 办负责解释。 附件: 1.房屋重置价格表 2.房屋成新系数表 3.住宅房屋区位价格表(节选) 4.简易搭盖(厕所、畜圈、禽舍等)补偿费标准 5.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6.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7.各类树木移植费补偿标准 8.巢湖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指导意见(巢政 2017 15 号)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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