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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DOC

1、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1条 (目的与依据)范食品安全企 准(以下 称企 准)的 案工作,为规 业标 简 业标 备根据中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 称食品安全法)、华 简中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施条例和 生部食品安全企华 实 卫 业标准 案 法的有关 定, 合本市备 办 规 结 实际,制定本 法。办第2条 (备案范围)本市食品生 企 制定以下食品安全企 准, 当向本市产 业 业标 应食品 品 督管理部 案,并药 监 门备 作 生 的依据为组织 产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 准或者上海市地方 准的;标 标(二) 于食品安全国家 准或者上海市地方 准的严 标 标 。第3条 (管辖)上海

2、市食品 品 督管理局(以下 称市食品 品 管局)药 监 简 药 监本市食品安全企 准 案管理工作,并承担以下工作:负责 业标 备(1) 本市食品安全企 准 案工作的技 指 和人负责 业标 备 术 导培 ;员 训(2) 向社会公布本市已 案、延 案和已被注 的食负责 备 续备 销品安全企 准;业标(3) 向本市相关部 通 已 案、延 案和已被注负责 门 报 备 续备 销的食品安全企 准。业标市食品 品 管局 生食水 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药 监 负责 产品、 照食品的企 准 案工作。辐 业标 备1区( )食品 品 督管理局(以下 称区( )食品 品县 药 监 简 县 药管局)承担市食品 品

3、管局委托的除前款以外的食品的企监 药 监 业准 案工作。标 备第4条 (组织与能力建设)各 食品 品 督管理局 指定 部 ,配 人级 药 监 应 专门 门 备专职专业 员开展食品安全企 准的 案工作。业标 备 企 准 案人 当 真业标 备 员应 认 负、恪尽 守,保守商 秘密。责 职 业市食品 品 管局 当 区( )食品 品 管局的机药 监 应 组织对 县 药 监构情况、基本 施、人 、技 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设 员资质 术 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加强对区( )食品 品 管局已 案的县 药 监 备 食品安全企准的 督 。 案不当的, 当及 正。业标 监 检查 发现备 应 时纠第5条 (备案申请)食

4、品生 企 当按照本产 业应 法第三条的 定,向本市食品办 规 药品 督管理部 申 企 准 案。监 门 请 业标 备集 公司或者 公司 制定的 用于本公司 一的企团 连锁 统 业标准的, 以 集 公司或者 公司 部,或者 一团 连锁 总 权生 企 向本市食品 品 管部 案产 业 药 监 门备 。 企 准 案 , 当该 业标 备 时 应注 用的各企 称以及注 地 。业委托加工或者 制 的食品,委托方或者 方已 案权 权 经备的企 准, 委托方或者被 方 案。委托方或者业标 权 备方 案 , 当注 委托方或者被 方的企 称及权 备 时 应 权 业注 地 。委托方或者 方 制定相关企 准的,以及 委托

5、方或权 业标者被 方不 行委托方或者 方企 准的权 执 权 业标 , 委托方或者被 方 当 委托方或者 方 面 ,制定企 准,权 应 经 权 书 业标2并按照本 法 案办 备 。企 注 地和 生 地不 一行 区 的, 当向业 实际 产 应 实际生 地食品 品 督管理部 理企 准 案。产 药 监 门办 业标 备第6条 (企业标准的基本要求)申 案的企 准除 合食品安全法第 条、第二 请备 业标条的 定外, 当 合以下 :规 还应(一)企 准业标 的技 当 食品 ( 、术 应配和用的食品加 )、生 工 、食品安全相关的指 、剂 产 艺 标等;(二)企 准的 当 合业标 编 应 GB/T1.1 准c

6、urrency1工作 第标 导则1部: 准的 构和 的 。标 结 编 规则第7条 (企业标准编号)企 准的 “ :业标 编 为 Q/(企 “)(fifl 业 顺“)S(fifl“)(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 准“和见 业标 备案“ 方法指)。编第8条 (备案申请材料)申 企 准 案 ,食品生 企 当 下请 业标 备 时 产 业应 :(1) 企 准 案 ”业标 备 记 (”1);(2) 企 工商 照 ;业 营业执(3) 生 ;产许 证(4) 企 准本业标 及 电 ;(5) 企 准 制 业标 编 说 及 ;电(6) 品技 的产 术 ;检验报(7) 的。企 的前款 当一二。 企 于 前业 资 应 办 业3

7、款第二 、第三 。项 项资于委托生 的,产 当 应 时 委托生 的合 产 。 于委托 理的,办 当 应 时 委托理人 , 法定资 证”人(或 人、 )负责 业 、委托 及委托理人 书 证 。延续案或备 案备 的, 当 应 时 企 准本业标 。第9条 (编制说明要求)企 准 制 当 企 准制定 ,以及相业标 编 说 应 详细说 业标 过关国家 准、地方 准、国 准、国外 准的 情况。标 标 际标 标 较企 准 制中的 准 , 当以下 :业标 编 标 较 应 则(一)有国家 准或者地方 准的, 当国家 准或者地标 标 应 标方 准 行 ;标 进 较(二)没有国家 准和地方 准的, 当国 准 行 标

8、 标 应 际标 进;较(三)没有国家 准、地方 准、国 准的, 当 以标 标 际标 应上国家或者地区的 准 行 ;标 进 较(fi)没有 照或 的 准 , 当 、加工鉴 标 时 应工 相 的 准 行 。艺 标 进 较第10条 (企业标准的签署)案的企 准 当 企 法定”人或者 人备 业标 应 业 负责。签 人负责 当 应 法定”人或法人” 人,以及 法权人 fl、 fl的单 单 实际经营者。第11条 (真实合法性)企 当 保 案的企 准的真 、合法 , 保根据业应 备 业标 实 备案的企 准 生 的食品的安全 业标 产 ,并 施 承担全部对 实法 。责4第12条 (受理)本市食品 品 督管理部

9、 企 准 案 , 当药 监 门 业标 备 时 应 全等 行核 ,并根据下情况 作 理对 齐 进 对 别 处 :(一)企 准依法不 案的, 当 业标 备 应 5工作 书面 当人 案;须备(二) 的不 全或者不 合 定 的, 当 齐 规 应 5工作 面 当人 正;书 补(三) 的 全, 合 定 的, 当 理 案齐 规 应 备 。第13条 (审核)本市食品 品 督管理部药 监 门 理企 准 案 , 当 业标 备 应理 10工作 企 的 行 核, 对 业 进 审 时应核。现场审合 的, 当准 案应 备 ,并 准本面加 案标 备 ,注 案“。标 备注的 案“和加的 案作 企 准 案 。标 备 备 为 业

10、标 备 证第14条 (备案号)企 准 案“的 :(业标 备 编 上海市国 行 区 (区、标)县 码)(fifl “)顺 S-(fifl“)。第15条 (存档)区( )食品 品 管局 当 准 案 县 药 监 应 备 10工作,向市食品 品 管局 本 法第 条 定的企 准相药 监 报 办 规 业标关, 准本一 , 一一。市食品 品标 药 监管局 当 一 保。应 统市食品 品 管局药 监 当 准 应 案备 20工作 ,向案企 区备 业 (县)食品 品 管局 案企 的全药 监 备 业 案备5,一一。区( )县 食品 品 管局 当 保药 监 应 。第16条 (公布与通报)市食品 品 管局 准 案药 监

11、备 20工作 ,或者 区 区( )食品 品 管局 的企 准县 县 药 监 报 业标 10工作 ,向社会公布 案的企 准,并 案的企 准本 备 业标 时 备 业标 发行 、 督、工商行 管理、商 、 currency1等部 。级农业 质 监 务经济 门企 不公开 及商 秘密的企 准的, 当 业 业 业标 应 备案 面 ,并 向社会公布的企 准本。时 书 见 时 业标第17条 (复审)有下情 一的,企 准 当 行 :业标 应 进 审(1) 国家及本市有关法 、法 、 和食品安全国家 准规 规 标地方 准 生 currency1的;标 发 变(2) 企 生 工 或者食品 ( 、配和用业 产 艺的食品

12、加 )及配方 生 的;剂 发 变(3) 照或者生 相关 生 的(法营业执 产许 证 发 变人、注 地 、 照注 称 等);营业执 变(4) 有 , 延 案的;过 续备(5) 当 行 的情。应 进 审第十八条 (重新备案)企 或企 准的, 当 业经 审认为 订 业标 应或 按照本 法第 条的 定,向 案部 申 订 办 规 备 门 请 备案。各级食品 品 管局 已 案的药 监 发现 备 食品安全企 准不 合业标国家法 、法 、 和食品安全 准的, 当通 企 及 规 规 标 应 业 时或 ,并按照本 法第 条的 定,向 案部 申 订 办 规 备 门 请 备6案。申 案采用方的,企 当填食品安全企请

13、备 业应 业准 (”标 单 2), 案部 理 案手 。备 门办 备 续第十九条 (有效期与延续备案)企 准 案有 三。业标 备 为有 届 延 案的,企 当 案的企 准满 续备 业应 对备 业标 进行 ,并填企 准延 案”(”审 业标 续备 3), 案有 备届 前满 30 案部 理延 案手 。备 门办 续备 续通 的企 准,企 准“ “, “不审 过 业标 业标 应 编。变第二十条 (告知延续)案的企 准有 届 ,企 理延 案手 的,备 业标 满 业 办 续备 续案的食品 品 管部 当及 通 企 理相关手 。备 药 监 门应 时 业办 续第二十一条 (注销)各 食品 品 管部 接 有关食品安全

14、管部 通 ,企级 药 监 门 监 门 报没有按照 案的企 准 生 的,且业 备 业标 组织 产 有关食品安全 管部监建 注 案的,门 议 销备 经食品 品 管部药 监 门 核 , 以注 。审 认 销各 食品 品 督管理部 级 药 监 门 企 理延 案手 业办 续备 续 ,企 定的 仍 理的,以及业 规 办 发现 案的企 准弄虚备 业标作假的, 当注 企 的企 准应 销该 业 业标 案备 。企 申 注 企 准的,业 动 请 销 业标 经 案部 核,备 门 以注销。第二十二条 (听证告知)本市食品 品 督管理部 按照本 法第二 一条第一款、药 监 门 办第二款的 定,注规 销企 准业标 案前, 当

15、 企 有听 的备 应 业 证 权利。企 听 的,食品 品 督管理部 当按照 定 听业 证 药 监 门应 规 组织7。证第二十三条 (延续或者注销通告)市食品 品 管局 当 药 监 应 延 企 准 案或者注 企 准续 业标 备 销 业标案 备 20工作 向有关食品安全 管部 通延 或监 门 续者注 情况,并向社会公布。销区( )食品 品县 药 管局 当 延 企 准 案或者注监 应 续 业标 备 销企 准 案 业标 备 10工作 向市食品 品 管局 ,市药 监 报食品 品 管局接 药 监 报 10工作 向有关食品安全 管监部 通延 或者注 情况,并向社会公布。门 续 销第二十四条 (依照规定处理)

16、企 制定食品安全企 准 依照本法 定 案的,有关食业 业标 规 备品 品药 督管理部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 七条的 定 行监 门 规 进 处理。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本办法 上海市食品 品 督管理局 解 。药 监 负责 释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和有效期)本 法自 布 施行,有 至办 发 20146月30 。8: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号和备案号编写方法指南一、企 准“业标(一)和含义Q/ S 企 :共业 码 4fl。首fl 各区( ) ,大字母 示为 县 编码 标(各区( ) 下”。 余县 编码见 3fl 大字母 成,各区( )组 县 按 案 自 合。别 备 顺 组”本市各区( )县 编码fl单 编

17、码 fl单 编码 fl单 编码 fl单 编码市局 北区闸 静安区 松江区 浦 区东 B 虹口区 G 宝山区 青浦区 Q徐 区汇 浦区杨 行区闵 奉 区贤 S宁区长 黄浦区 嘉定区 崇 县 T普陀区 湾区卢 金山区 “:顺 为4fl阿拉伯数字 S。前4fl数字 不 准的为 标 顺“,最 一fl大字母S,”示“食品”。 布“:用发 4fl阿拉伯数字”示。二、企 准 案“业标 备31 S 行 区 :码 上海市国 行 区 (区、 )标 县 码; 案 “: 备 顺 4fl阿拉伯数字及字母 成, 上先组 则按0001至9999 “,字母顺 编 S”食品。9 布“:用发 4fl阿拉伯数字”示。三、企 准延 案或 案 ,企 准“业标 续备 订 备 时 业标的“, “ 企 准。编 业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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