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群众性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扶持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群众性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管理,进一步发挥其服务开发区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群众性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扶持工作,以“党委领导、政府支持、自主管理、社会监督”为基本原 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性文化团队,是指由开发区党政机关、驻区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自发组建,开展各类文化艺术活动(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 艺、摄影、 书法、 绘
2、画等),自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或社区)指导,并为区内职工群众服务的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组织。文化(体育)活动基地是指由开发区党政机关、驻区企事业单位、社区建设并管理,自愿以免费或优惠形式在特定时段向区内公众开放使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和活动场所。第四条 由工委宣传部、党群工作部、总工会、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组成开发区群众性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负责群众性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的申报、评审、管理、监督等工作。引入专家力量,参与项目审核和后期监管工作,确保申报规范、审核规范、资金发放及使用规范。第五条 设立开发区群众性文化团队和文化(体育)活动基地扶持专
3、项资金,由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由开发区财政局预算资金统一安排。其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以及经认定的区级群众性文化团队的扶持资金由开发区工委宣传部列项,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所属的群众性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扶持资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列项。第二章 扶持标准第六条 群众性文化团队扶持标准:(1(导向正确。群众性文化团队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文化,坚持为群众服务,遵纪守法,行为规范,在区域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二)机构健全。群众性文化团队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团队名称和专人管理,有基本的艺术形式和相
4、对固定的活动场地,建队及开展活动时间累计不少于 2 年。其中,驻区企事业单位所属的群众性文化团队,其所在单位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区级群众性文化团队应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三)管理规范。顾全大局,服从调配,能积极主动地支持和参与开发区宣传文化工作。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团队队员名册和艺术档案,做到工作有计划、活动有记录、阶段有总结,年度无不良事件发生,文明健康地开展各项活动。(四)队伍稳定。有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热心群众文化活动的团队负责人和较为专业的指导老师,团队建制稳定并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准。其中合唱团不少于 30 人,其他团队不少于 15 人。(五)活动经常。坚持深入基层,面向群众,
5、确保团队活动常年开展。不断创作好的原创文艺作品,出精品,创品牌;积极编排主题突出、思想向上的文艺节目,且每年推出不少于一部原创文艺作品参与开发区原创作品征集活动,每年参加开发区文化艺术节系列公益性演出不少于两场。第七条 文化(体育)活动基地扶持标准:(一)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必须建有可满足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摄影、书法、绘画、体育健身等一种或几种活动的公共场所,室外面积不小于500 平米或室内面积不少于 300 平米。(二)文化(体育)活动基地自愿根据开发区文体工作的需要,在特定时段内以免费或优惠形式向社会开放,保证每年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 200小时,并提供相应的设施和必备的服务。(三)
6、结合自身资源开设公益性培训课程,全年课程不少于 10 次。(4(批准挂牌的活动基地应统一悬挂“北京亦庄文化(体育)活动基地”标识牌。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八条凡具备相应条件并达到扶持标准,自愿参加区域文化建设、主动接受考核的群众性文化团队和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分别向社会发展局、街道办事处申报。(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的群众性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及申报区级群众性文化团队的在社会发展局进行申报。(2(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所属的群众性文化 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依据街道办事处相关细则,在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3(一个单位单一年度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个群众性文化 团队和一个文化(体
7、育)活动基地的资金支持。对一个单位拥有两个及以上在国家和北京市层面具有突出影响、对开发区文化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群众性文化团队或文化(体育)活动基地的所属单位,将增加申报名额,其增加数量由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另行议定。 第九条 社会发展局、街道 办事处作为初审单位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将拟扶持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通过领导小组评审的群众性文化团队和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获得当年的被扶持资格。第四章 经费扶持第十条 扶持资金为政府引导性资金,所有群众性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的日常经费均以自筹为主。扶持经费按照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发放。群众性文化团队人数在
8、 50 人(含)以下的,给予每年 10000 元活动经费的扶持;团队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给予每年 20000 元活动经费的扶持;文化(体育)活动基地给予每年 50000 元经费扶持。第十一条 对在国家和北京市 层面具有突出影响、对开发区文化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群众性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的所属单位,将加大扶持力度,其扶持方式和额度由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另行议定。第十二条 凡经认定扶持的开 发区群众性文化团队,由相关部门推荐,以开发区名义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并获一、二、三等奖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按照“ 专款专用、跟踪问效、文化惠民”的原则,所有扶持经费和奖励必须用于群众性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发展,不得截留,不得作为奖金发放或侵占、挪用。经费使用要符合财务规定,接受领导小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采取集中或分别考评方式,对当年受扶持的群众性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和考核。领导小组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群众性文化团队和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取消其继续获得经费扶持的资格,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小组各成员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