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12.27 修訂 國立臺灣大學 申請 科技部 補助延攬 研究學者 申請書 學院 (中心 ) 系 (科 ) 所 中文 姓名 聘任 狀態 新聘 續聘 英文 姓名 申請 科技部 補助 等級 科技部講座 正研究學者 副研究學者 助理研究學者 本校 擬聘 職稱 科技部講座 正研究學者 副研究學者 助理研究學者 身分證 (護照)字號 性別 男 女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 國籍 第二 國籍 聘期 起迄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護照所載國 籍 最高 學歷 (請以中文 填寫 ) 學校 名稱 所獲 學位 博士 碩士 學士 系所 名稱 畢業 年月 年 月 現職 及 重要 經歷 (請以中文 填
2、寫 ) 服務單位 專 (兼 )任 職稱 任職起迄日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研究計 畫名稱 計畫主持 人 簽 章 年 月 日 系 (科 )所 意 見 本案申請補助資格等級, 業經 年 月 日第 次教評會 、 (或相關學術審查會名稱 ) 初審 通過,請同意聘任。 主管核章: 年 月 日 學院(中心 ) 意 見 來校參與研究計畫,請同意聘 任 。 主管核章: 年 月 日 人事室 意 見 資料核符 。 擬於 奉核定後, 將申請名冊函送科技部 , 並上該部網站確認本件申請。 承辦人 組長 專門委員 主任 以上,謹陳請
3、核示 教 務長 主任秘書 學術副校長 校 長 繳送資料及注意事項,詳見次頁說明。 106.12.27 修訂 繳 送 資 料 1.最高學歷證書影本暨現職或經歷證件各 1 份。國外科技人才應加附現職機構提供正式留職停薪、休假研究、離職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 (現職或經歷證明須為正本,其所載年資須符合擬聘等級最基本資格條件 )。申請助理研究學者,應提供博士學位證書。 2.科技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申請書 (1 份 )。 3.科技部個人資料表 (1 份 )。 4.科技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 (1 份 )。 5.申請截止日前 5 年內 (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 7 年內,曾服國民義
4、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著作至多 5 篇 (1 份 )。 6.申請補助延攬助理研究學者之本國籍男性申請人,須檢附退伍、除役、免服兵役或服畢兵役 (含替代役 )之證明文件。 7.完成學術審查程序之 相關證明文件 (1 份 ) 8.前一聘期研究工作報告表 (1 份 )( 新聘者免填)。 注 意 事 項 1.申請科技部 講座 務須於聘期開始 3 個半月前提出,聘期屆滿如有必要延長應於聘期屆滿 3 個半月前提請續聘 (前述期限係含本校作業時間 )。 2.申請正 (副、助理 )研究學者,依該部規定,每年辦理 1 次,依科技部通知期限辦理。 3.補助期限每次至少 1 年,至多為 3 年。但同一申請人在同一補助年度內,以執行 1 件研究計畫為限。 4.計畫完成 (聘期結束 )3 個月內,延聘單位應督促應聘人繳送研究工作報告表。 5.申請人應先至科技部網站 (http:/ www.most.gov.tw/mp.aspx)進入 學術研發服務網 ,線上製作相關表件資料上傳科技部,再列印表件書面資料報校核定,彙整造具申請名冊,於期限內報送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