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444总会计师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
2、决策。 第六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第二章 总会计师的职责 第七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2 / 444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
3、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
4、,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3 / 444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第十三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
5、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五条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三)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3 年; (四)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
6、规、方针、4 / 444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7、; (四)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有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 第十八条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对偷税漏税,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5 / 444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
8、五)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总会计师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阻碍总会计师行使职权的,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3 年 10 月 18 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
9、员会、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 、1978 年 9 月 12 日国务院发布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有关总会计师的规定同时废止。6 / 444企业财务通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定本通则。第二条 本通则是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第四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
10、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二章 资 金 筹 集第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7 / 444第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
11、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八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第九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企业借入的资金为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
12、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应付及预收款项等。第十一条 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8 / 444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第三章 流 动 资 产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第十三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发生的坏帐 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发
13、生的坏帐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第十四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以及商品等。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等,在领用后,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摊入费用。存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其中,存货毁损的非常损失,计入当期损失。9 / 444第四章 固 定 资 产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
14、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以前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用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的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运转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营业性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折旧办法以及计提折旧的范围由财政部确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确定加速折旧幅度。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
15、产提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取分期摊销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10 / 444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使用期限或者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分期推销。第二十一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
16、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 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第二十二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等。第六章 对 外 投 资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第二十四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以购买债券方式对外投资的,实际支付款项与债券面值差额,为企业债券的溢价和折价,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摊销或者转销。以购买股票方式对外投资的,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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