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 销 合 同甲方:天津市蒙牛乳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乙方: 住所地:甲、乙双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经销“蒙牛常温液体奶系列产品(以下简称蒙牛产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经销商应具备的条件1.1 乙方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且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具有合法经营权的经营单位。1.2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时及本合同期限内具备下列条件:a. 注册资金不低于 人民币;b. 从事销售的人员不少于 人;c. 具有并提供与经销蒙牛产品有关的所有合法手续及相关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卫生许可证等) ;d.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e. 专门用于配送蒙牛产品的机动
2、车不少于 辆。1.3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同时经营其他品牌的奶产品。第二条 销售区域的确定和保护2.1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销售区域为 。2.2 乙方的销售区域不包括本条第 2.3 款约定商场、超市或单位。2.3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前款约定的销售区域内授权其他经销商;但甲方有权对在前款约定的销售区域内的下列商场、超市或单位直接销售蒙牛产品:(1) ;(2) ;(3) ;(4) ;2.4 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直接经销蒙牛产品的商场、超市或单位销售。2.5 乙方应严格执行本条关于销售区域的约定,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严禁跨区域销售。2.6 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销售区域不受甲方授权的其他
3、经销商的侵犯。甲方授权的其他经销商侵犯乙方销售区域的,在取得确切证据并通知甲方后,甲方应责令该侵犯乙方经销区域的经销商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该经销商的违约责任。第三条 经销方式3.1 乙方以买断方式经销蒙牛产品。3.2 根据乙方的订货,甲方一经将蒙牛产品交付乙方,乙方即成为甲方交付的蒙牛产品的合法所有人。此后,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第四条 保证金4.1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50000 元人民币的保证金。4.2 保证金的用途:a.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在约定的销售区域以外销售蒙牛产品;b.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在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处订购蒙牛产品;c. 乙方保证不以低于或高于
4、约定的销售价格销售蒙牛产品;d. 乙方保证不销售假冒的蒙牛产品;e. 乙方保证不实施损害甲方的企业形象或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扣除乙方保证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4.3 本合同终止时,若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本条第 4.2 款约定的行为,则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不计利息)退还乙方。4.4 本合同终止时,若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且未依约定支付违约金,则甲方在扣罚违约金后将保证金余额(不计利息)退还乙方。第五条 乙方的购货任务5.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完成向甲方购买不低于 元人民币的蒙牛产品的购货任务。5.2 甲、乙双方同意将前款约定的乙方的购货任务
5、按下列分配表进行分配(单位:人民币)见附件一5.3 乙方完成当月购货任务的,可享受甲方给予的返利。 (见返利表如下)品项指标 返点百利包(白奶)利乐包(白奶)利乐包(白奶)完成月任务量100 2.5 3 3.580完成月任务量100 1.5 2.5 2.560完成月任务量80 无返利 无返利 1%完成月任务量60 无返利 无返利 无返利5.4 本合同期限内届满(连续经营八个月以上) ,乙方完成本合同全年约定购货任务的,甲方再按乙方购货金额的 5给予乙方返利。5.5 乙方在全年正常销售过程中,甲方对乙方实行季度指标奖励和年终综合评比奖励。 (见下表)奖项最佳铺市陈列奖最佳新品推广奖乳饮料占比最高
6、奖任务量达成率最高奖综合评比最佳奖名额 第 1 名 第 1 名 第 1 名 前 2 名 前 3 名奖金或奖品第一名奖价值 10000 元礼品或 10000 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第二名奖价值 5000 元的数码摄像机一台;第一名奖价值 10000 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第二名奖价值 5000 元的数码摄像机一台;第三名奖价值2000 元的数码相机一台评比办法每季度做一次评比 年终评比评比依据销量奖项以公司财务数据为准;铺市陈列以公司巡查调研数据为准季度评比获奖次数排名前三位备注与公司合作时间满 3 个月以上可以参与季度评比,与公司合作时间在半年以上可参与年终综合评比;季度内有窜货行为直接取消当季度
7、参评资格;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的存货金额超过当月销售额的 1/8 以上者取消当季度参评资格(新品指公司上市 6 个月以内的产品)5.6 甲方给予乙方的返利和补货不计入乙方的购货任务。5.7 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 17.3 款约定接受的原经销商的存货不计入乙方的购货任务。5.8 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上报订货计划或超出订货计划订货,致使甲方不能向乙方供货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乙方无权按订货数额要求甲方返利。第六条 订货计划与订货6.1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上报第一个月的订货计划。此后,乙方应在每月 10 日向甲方上报下月订货计划,计划量不得低于合同任务量的85,否则视为无计划,
8、不予发货;未在规定的时间上报,视为次月无要货计划,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付。6.2 乙方填写要货计划要分单品,分旬进行。甲方收到乙方的要货计划后,甲方在 28 日前分单品,分旬回复乙方。6.3 前款所称订货计划是指乙方拟从甲方购买的蒙牛产品的品项的计划。6.4 甲方在每月月底对乙方订货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条款:如果乙方超额完成甲方回复量(分单品、分旬)的 120以上,每超 5对乙方罚款 100 元/次,单品考核最高不超过 500 元;单品项完成公司回复量 95以下(分旬) ,每少 5对乙方罚款 100 元/次,单品考核最高不超过 500 元;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回复量,甲方同
9、等条件的赔偿乙方。 )6.5 乙方订货必须以书面订货单通过电脑订单的形式提前 24 小时通知甲方。6.6 甲方接到乙方订货单后应及时审核,如乙方的订货符合本合同约定且当月累计订货未超出其当月订货计划,甲方应及时予以确认,并通过网上订单通知乙方。如乙方的订货单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其当月累计订货超出其当月订货计划,甲方不能满足供应时有权不予确认,甲方对订货单不予确认的,应及时以传真或电话形式通知乙方予以变更。6.7 订货单经甲方确认后,即作为乙方付款及甲方供货的依据,非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不得修改。6.8 乙方提出变更订货单的内容,如原订货单尚未经甲方确认,或虽经甲方确认,但甲方同意乙方变更,则变更
10、订货单内容的行为视为乙方新的订货要求,甲乙双方应按本条第 6.4、6.5、6.6 款的约定执行。6.9 甲方不同意乙方对已经甲方确认的订货单进行变更的,乙方不得变更。第七条 付款与交货7.1 乙方向甲方订货后,应在提货前将全部货款支付甲方。7.2 乙方未支付全部货款的,甲方有权拒绝交货。7.3 甲方在其仓库向乙方交付货物,货物的运输及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7.4 乙方接受货物时应当面进行验收,一经交接完毕,货物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订货价格8.1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向乙方提供蒙牛产品。8.2 因市场或国家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约定价格进行调整。在每一
11、品项的价格增加幅度不超过原价格 10时,乙方同意接受。每一品项的价格增加幅度超过原价格 10时,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第九条 产品的补偿与调换9.1 为保障乙方的利益,乙方每次进货无论是否存在破损,甲方均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a. 对礼乐枕按每次进货额的 3给予补偿;b. 对百利包按每次进货额的 2给予补偿;c. 从工厂自提,无论礼乐枕、百利包均按 8给予补偿;d. 公司原则上安排整车发货(运费由公司承担,对经销商无其他补损) ;e. 甲方对乙方的补偿仅限于给付同品项的货物,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给付现金。9.2 甲方给予乙方补偿的货物与每次交货时一同交付。应补偿的货物不足一件的二分之一时,甲方累计到下月
12、补齐。9.3 在乙方经销蒙牛产品期间出现的因产品本身原因导致无法销售的,由甲方确认后予以调换,调换的运费由甲方承担。第十条 销售价格10.1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详见本合同附件二)销售蒙牛产品。10.2 购货价格因本合同第八条 8.2 款约定调整时,销售价格应按购货价格的调整幅度进行调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关于价格调整的通知之日起按调整后的价格进行销售。第十一条 铺市率11.1 铺市率,指在乙方的销售区域内,经营蒙牛产品的商家数量与全部依法有权经营奶产品的商家的数量的比例。11.2 通过乙方的营销工作,乙方的铺市率不得低于 85(具体品项铺市要求见附件三)11.3 乙方经销区域内的依
13、法有权经营奶产品商家的数量以甲方核定的为准。11.4 本合同签订后满两个月,乙方的铺市率不能达到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第十二条 货物的配送乙方应及时向终端销售点配送货物,不得出现断货、漏货、超时等情况。第十三条 售后服务13.1 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售后服务工作,接到客户投诉后,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积极配合甲方妥善处理顾客的投诉。13.2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关于售后服务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信息反馈14.1 乙方应在每月 4 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各销售点和各品项的销售报表。14.2 乙方的送货单、送货记录应于当日向甲方的业务主管提供。14.3 乙方提供的销售报表必须反映其真实的销售情况,
14、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五条 市场支持15.1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将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的对市场给予广告支持。15.2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销售业绩和当地市场的特点,不定期的向乙方免费提供产品的宣传资料。第十六条 商标专用权及甲方企业形象的保护16.1 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以外使用“蒙牛”商标或品牌。16.2 乙方不得实施有损甲方企业形象和合法权益的行为。16.3 严禁乙方制造或销售假冒“蒙牛”商标的奶产品;严禁乙方制造或销售“蒙牛”商标标识。16.4 乙方不得以“蒙牛”作为企业名称,即乙方出资所注册企业的名称及乙方变更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蒙牛”字样。第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乙方存货的处理
15、17.1 本合同终止,甲方尚未在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授权新的经销商的,乙方可继续销售。17.2 本合同终止,甲方已在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授权新的经销商的,乙方应将尚在保值期内的存货转让给新的销售商,价格视保存期限长短具体而定。17.3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授权新的经销商时,应当要求新的经销商按照前款约定接受乙方的存货。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18.1 甲方的违约责任a.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在乙方的经销区域内授权新的经销商的,应在乙方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纠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 因甲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甲方应承担调换责任。18.2 乙方的违约责任a.
16、 乙方跨区销售或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订购蒙你产品的,应按甲方销售政策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b. 乙方以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价格销售的,乙方应按 5000 元/ 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将价格调整至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乙方逾期调整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c. 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受到客户投诉,经甲方查证属实的,乙方应按 50 元/次/店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受到客户投诉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d. 乙方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未能完成购货任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8.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守约方有权以书面
17、形式要求违约方限期改正。违约方逾期不改正的,守约方有权立即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18.4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的,应在接到守约方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通知后立即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违约方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之前,守约方有权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方接到守约方的通知后拒不承担违约责任超过十天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故意或过失,发生的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19.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18、本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相关证明。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端,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第二十一条 销售政策21.1 甲方的销售政策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的销售政策包括下列内容:a. 天津市蒙牛乳业销售有限公司经销商管理制度及补充规定。b. 天津市蒙牛乳业销售有限公司经销商售后服务管理制度。21.2 甲方有权根据内部管理方式及市场的变化,对销售政策进行调整。只要对销售政策的调整是针对全国经销商进行的,乙方必须执行。第二十二条 附则22.1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
19、专用章且乙方交付保证金后生效。22.2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乙方发生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22.3 本合同期限届满,如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乙方要求续签协议的,应在本合同届满之日的 30 日前向甲方提出。22.4 本合同期限届满且双方不再续约时,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结算后,甲方处仍有应退还乙方款项的,甲方应及时退还余款(此款不计利息) 。22.5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能将对方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任何第三方。22.6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22.7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22.8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2.9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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