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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doc

1、1附件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0 号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05 年 9 月 29 日通过,2005 年 12 月 2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 年 12 月 12 日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05 年月 29 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 年 12 月 2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 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维

2、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养老保 险实行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 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2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参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社会 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一)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二)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第六条 社会养老保 险应当遵循公平与效率相 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七条 养老保 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 账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保 证养老保 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养老保险基金、各

4、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第九条 市、区劳动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养老保险具体业务。3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称征缴机关)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十条 养老保 险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

5、收益;(三)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四)地方财政拨款;(五)社会捐赠;(六)其他收入。第十一条 养老保 险基金实行全额 征收。第十二条 被保 险人按本人上月工 资百分之八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本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本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第十三条 单位按照所属被保 险人上月 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的情况决定并公布,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4缴费工资指被保险人实际计征养老保险费的工资。第十四条 单位 缴纳

6、的养老保险费 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第十五条 每年 7 月至次年 6 月为 一个缴费年度。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 6 月底前公布下一缴费年度启用的上年度本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单位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工资变化情况于30 日内申报调整缴费工资。第十六条 从 1998 年 7 月 1 日起,按被保 险人缴费工资百分之十一的数额为被保险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其余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被保险人中断缴费时,其个人账户继续保留并计息,与重新缴费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个人账户用于本人养

7、老,在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支取。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社保经办机构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基准利率计息。第十七条 灵活就 业人员、失业人员 和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的缴费工资由本人在上年度本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三百之间选择申报,缴费比例按当年本市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百分之十一的数额建立。第十八条 单位和被保 险人必须按 规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逐月向征缴机关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的养老保

8、险费可由本人直接缴纳。征缴机关应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有效的征收到账凭据,作为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凭证。5第十九条 被保 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 工作单位,户籍已迁入本市,在本市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可在本市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男性超过四十五周岁、女性超过四十周岁,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超龄养老保险费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经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入本市的被保险人,其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缴纳了超龄养老保险费后,其调入本市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非

9、经本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户口迁入本市的被保险人,其超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其转入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累计计算,转入前的连续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第二十条 单位和被保 险人应参保而未参保需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单位和被保险人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程序,凭行政认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以欠费当年本市(区)执行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欠费当年本市执行的养老保险费率逐年补缴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并对用人单位从欠缴养老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

10、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被保险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补记本金。滞纳金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第二十一条 单 位未按时、足额缴纳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机关应当在单位欠费次月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征缴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征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养老保6险统筹基金。对连续欠缴养老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单位,征缴机关依法律程序无法追缴的,按中断缴费处理,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以后重新缴费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的,按实际补缴情况计算缴费年限。第二十二条 单 位暂时没有能力缴纳 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向征缴机关提出缓

11、缴申请,对符合缓缴条件的,由市征缴机关审核批准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单位及被保险人个人应当补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其利息,免缴滞纳金。补缴的利息按城乡居民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全部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个人。单位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提供有效担保,缓缴期满仍然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征缴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单 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 经营的,清算人、单位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征缴机关,征缴机关应当作为清算小组成员。养老保险费应当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分立、合并单位应当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第二十四条 养

12、老保 险基金实行市 级统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征缴机关、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必须分别核算。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参加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所有。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运营,收益全部计入养老保险基金。7第二十五条 养老保 险基金财政专户应 当设在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商业银行。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一)1

13、998 年 7 月 1 日(含本日,下同)后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二)1998 年 6 月 30 日(含本日,下同)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 险缴费年限指 单位和被保险人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 实施养老保险 制度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经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并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其在调出地实施养老保险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调入前国家机关单位或者参照、依照

14、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当地未启动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必须出示当地地级市以上社会保障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及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被保 险人在中断社会养老保 险关系后又重新参加的,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前后合并计算;未能重新参加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中断关系前的缴费年限8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被保 险人跨统筹地区转 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者退休时,单位或者被保险人欠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应当足额补缴后才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

15、移或者退休待遇审核手续。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被保险人,1998年 7 月 1 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1998 年 6 月 30 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如下:(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 120;(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被保险人 1998 年 6 月 30 日前缴费年限的百分之一点二(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为百分之一

16、)为基数,并从 2001 年 7 月 1日起每年按所在市(区)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四)调节金月标准为所在市(区)1997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离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加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从事过特殊工种的被保险人,按其 1998 年 6 月 30 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百分之零点二。被保险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每提前一年,减发本人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调节金之和的百分之二。第三十二条 基 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 调节金由养老保9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转由养

17、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每年 7 月调整。基础养老金按所在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同步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所在市(区)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调整。所在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以最后缴费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第三十三条 被保 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缴费年限不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998 年 7 月 1 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1998 年 6 月 30 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被保险

18、人,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老年津贴按 1998 年 6 月 30 日前的缴费年限 ,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第三十四条 本市 户籍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时,因缴费年限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本人可按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请。第一个延续缴费周期为五年(可按月累计计算)。缴纳第一个延续缴费周期后,仍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止。延续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延续缴费年限必须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一次

19、性趸缴。已按前款规定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达到按月申领基本养10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养老金从申领次月起给付。第三十五条 被保 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本人要求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出境定居已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又回本市工作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重新参保之日起计算。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如本人申请终止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市外农村户籍的被保险人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可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0、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第三十六条 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保 险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继承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报告,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被保险人,由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报告,办理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计发死亡待遇手续。逾期未报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按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处理。第三十七条 享受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保 险人,出现下列情形的,按如下办法处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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