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 水务 局 2017 年 7 月 21 日发布 取水 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81003 2017 - 2 - 取水许可办事指南 一、 受理范围 1. 本行政许可 适用于在西畴县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受理 ( 1) 日取地表水 2 万立方米以 下 、地下水 300 立方米以 下 的项目; ( 2) 总装机容量 2000 千瓦以 下 的水力发电站 ; ( 3)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 省 、 州 的, 西畴县水务局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
2、同 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省 、 州 。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 3)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4)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 5)在取水总量已经达到该地区取水许可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 6)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 7)可能对第三方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 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
4、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 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9 年 10 月 1 日云南省人民政府 154 号令)第三条:“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和监督管理。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 201344 号)附件 2 第 98 项 “取水许可 ”,调整方式: “与相关项目同级审批 ”。 文山州
5、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政发 2013 61 号)附件 2 第 37 项 “取 水许可 ”,调整方式: “与有关项目同级审批。 ” 三、 实施 机关 本许可 实施 机关为 西畴县 水务 局 四、审批条件 (一) 新 办 、 改建 或 扩 建 予以批准的条件: ( 1)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 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 2)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
6、3 - ( 3)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1) 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 2) 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 取水量的; ( 3) 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 4) 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 5)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 6) 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 7) 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 8) 法律、
7、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依申请 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 1) 提交变更申请文件 ( 2) 变更事项符合区域水资源管理要求的 ( 3) 变更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范要求的 (4)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法定身份 证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 批准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1)变更事项不符合区域水资源管理要求的 ( 2)变更事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 3)变更事项资料不齐全的 ( 4)取水权转让而没有转让批准文件的 (三)依申请延续取水准予批准的条件 ( 1)提交延续取水 申请文件 ( 2)提交延续取水申请书 ( 3)提交延续取水评估报告 ( 4)提交有
8、效期( 5 年)取水总结和年度取水计划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1)延续取水评估报告评审没有通过的 ( 2)不按规定上报年度取水总结和下年度取水计划的 (3).不符合区域水 资源管理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依申请注销准予批准条件 ( 1) 连续停止取水满 2 年的 ( 2)及时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关停材料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 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 2 楼水务窗口 地址: 西畴县西洒镇普兰路政务管理局 交通 方式:县内可乘下新民 新县一中 到 政务服务管理局下车即到 。 六、申请材料 取水许可 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 4 - 注:复印件 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
9、 审批 时限 受理时 限: 1、通过网上预审 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 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 3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出的新办、改建、扩建、延续、变更、注销等业务办理的,办理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现场核验时间不计算在内) 1、 现场核验: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组成核验组,到现场核验 2、审核:县水务局 5 个工作日内对核验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发证:县水务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取水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 书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 审批 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 与 前置审批 (无)
10、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每年 12 月 31 日前上报年度取水总结及下年度取水计划。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 审批 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 1)窗口提交 : 地址: 西畴县政务中心 二 楼 水务窗口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原件 / 复印件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份数 新办 改建、扩建或变更 取水点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延续 注销 备注 1 单位(个人)建设项目 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请示文件 原件 纸 质 1 2 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批复文件(依据) 复印件 纸质 1 3 取水许可申请书 原件 纸 质 3 4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 复印
11、 件 纸 质 1 5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复印 件 纸 质 1 6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复印 件 纸 质 1 7 原取水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纸质 1 - 5 - ( 2) 网上 提交: 网址: http:/ 站点切换(西畴县) 办事指南 部门窗口 水务 网络咨询 2.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 11:30,下午 14:30 17:30 (二)受理 县 水务局 收到 申请人 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 企业 (申请人) 发送受理 通知 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
12、申请人 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 审 核 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 审 核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 核 。 (现场核验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 审批发证 县 水务 局 在 5 个工作 日内对 审核情况 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 日内向申请人颁 取水许可证 ;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 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 西畴县 政务服务中心 水务 窗口 2.电话咨询 : 联系电话:
13、 ( 0876) 3058089 3.网络咨询 : http:/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 当场得到回复 ,通过网上 咨询的, 3 日内在网上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 、 电话 和网上 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 果 审批证件为: 取水许可证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 制作 取水 许可证 ,由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 10 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满 60 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西畴县水务网站“公示栏”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14、 西畴县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水务窗口 电话投诉: 政务服务管理局 ( 0876) 3058089 西畴县水务局纪检办公室( 0876) 7622416 西畴县委编办督检股( 0876) 3032451 3032301 网上投诉: http:/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西畴县 政务服务管理局 通讯地址: 西畴县 普兰路 政务服务 管理局 ; 邮政编码: 6635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西畴县 人民政府或 文山州 水务 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 西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 五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 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 及办事指南 可到 下载地址 : http:/ 网上办事 审批部门 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 办事指南 表格 下载获取 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 6 - 取水许可审批流程 图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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