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1 办理条件1.1 申请人资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b)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c)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或离婚的单亲父亲家庭,男方年满49周岁);d)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e)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f)现无存活子女。1.2 申请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表1)表1 需要提交的材料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1 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2 原件 一式三份2 死亡特别扶助申请 1 原件3 申请人本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1 复印件 集体户口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户口本 页复印件 本人页原件4 申请人本人 份
2、证 1 复印件申请人 婚证 1 复印件 1、一方或 方 婚的, 提 离婚证、离婚 或法 ( )。离婚 复印件 加盖婚 章,存 的复印件 加盖 印章。2、一方 人的, 提供 婚时的单 currency1复印件(一份,加盖婚 章)及本人生育“个人currency1。3、一方 fifl的, 提供 有 证的本人生育“个人currency1。 申请人单位或fi”出具的子女“证currency11 原件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 复印件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 提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 。 出具的子女死亡户证currency1或死亡证currency1 或 有死亡证currency11 复印件9 申请
3、人本人 的 材料 fi”出具的证currency11 原件 生育的子女 户口 死亡的 提 。1 公 出具的 户及户籍 证currency1 1 原件 收养子女的 提 。11 收养 证 1 复印件 1992年4月1日 后 法收养子女的 提 。12 收养 的有证currency1 1 复印件 子女 收养 的 提 。13 出具的原 偶死亡户证currency1或死亡证currency1 或 有死亡证currency11 复印件 原 偶死亡的提 。1、 材料 ,提 原件的,申请人 原件 生 存;提 复印件的,申请人 原件 生 , 复印件 生 存, 生 原件后 原件 申请人。2、 婚 的, 领 对 婚证currency1材料 证, 婚证件 有的 公 。1.3 申请地点(表2)申请人 本人户籍 fi”提出申请。2 办理程序2.1 申请人 1 3条 的fi” 1 2条要求提 申请材料。2.2 生。2.3 人口 生”。2.4 市人口 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