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師升等資料準備說明會,報告單位:人事室報告日期:103年5月26日,國立屏東科技大學,NPUST,National Pingtu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教師升等,升等法規升等程序升等作業日程規定資料準備,升等法規依據,教育部規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升等法規依據,本校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辦理教師著作外審作業要點各系(所、中心)學院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教師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考核辦法教師升等評量表(A+B+C),升等法
2、規依據,本校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辦理教師著作外審作業要點各系(所、中心)學院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教師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考核辦法教師升等評量表(A+B+C),校內升等規定,資格:升等前一職級滿三年到本校一年以上評分方式:總成績70分以上為升等通過A項:研究(70%):A1 :外審(80%) 、 A2 :成果(20%)外審通過標準:送三人(四人)審查至少二人(三人)列70分以上各系、院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A2由各學院自訂B : (20%):14分以上C :與服務(10%):各子項成績需達配分成績70%以上 二級外審送請院長及學術副校長辦理院、校外審作業,外審結果分別送
3、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查,7,升等方式,學位送審非學位送審專門著作 技術報告藝術類作品(分為美術、音樂、舞蹈、戲劇、電影、設計、民俗藝術七類)體育成就 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以代表著作(成果)之屬性決定為學術著作或其他類別。代表著作如屬學術著作,其參考著作亦可包含研發成果之技術報告等其他類別;代表成果如屬技術報告,其參考成果亦可包含學術著作及其他類別之成果。,專門著作應注意事項,專門著作:代表著作: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申請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原則擇定一篇為代表著作,但屬系列相關性研究得合併為代表著作(應附相關性說明)以接受函證明送審者,因於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但若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事由未
4、能於一年內發表者,得檢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向校教評會申請展延,並以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合著人證明例外: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得免合著人之簽章;其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得免國外合著人之簽章。但仍均應繳交合著人證明,並填寫貢獻度。(新修正送審作業須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摘要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論文比對報告(暫供校內審核)參考著作: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申請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專門著作應注意事項,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
5、,不得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專書應出版、期刊論文得以接受函證明研討會論文:具正式審查程序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之著作附出版頁證明:載有作者、出版者、發行人、出版日期、地點、出版者登記字號等相關資料教師資格履歷表:出版者及ISBN碼填列出版期刊欄符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人文及社會科學經典譯注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並經該會審查通過出版之經典譯注,得列為參考著作(新修正送審作業須知)前次送審未通過之專門著作,重新提出申請若其著作內容經相當之改進並出版者,仍得以同一題目之著作送審,惟須附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以非屬具個人原創性之學術性著作僅得列為參考資料,不能列為參考著作,如編著
6、、翻譯、教材研製、委託研究計畫、專業調查報告、教科書發表於國際或大陸地區學術期刊之論文,必須掛名Taiwan或R.O.C.,如掛名China或Taiwan, China,一概不承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所定之專門著作規定)及應注意事項,專門著作應注意事項,技術報告應注意事項,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8條及附表二範圍:專利或創新之成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書面報告格式:研發理念、學理基礎、主題內容、方法技巧、成果貢獻,技術報告應注意事項,符合送審時間規定二種以上研發成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
7、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其屬一系列相關之研究者,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果合著人證明: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名證明之產學合作請附學校與廠商之產學合作契約書參考成果如係以專利送審,仍須符合技術報告撰寫格式,不宜僅附專利證書,技術報告應注意事項,王明源專門委員101年10月31日大專校院師升等審查制度與實務-以技術報告送審為例簡報技術報告之組織要嚴謹,文字要正確通順,圖表要清楚,論述要面面具到,分量要夠,至少要與學術論文同一水準遵守合作廠商保密要求,除專利可公開外,技術報告可不公開要儘可能申請發明或新式樣專利,因為有專利審查,可以證明技術夠水準。另新型專利自93年7月1日起已採形式審
8、查制,不進行案前檢索與實體檢查參加國內外發明競賽並且獲得不錯的成績,技術報告應注意事項,除了發明創作外,期刊論文與研討會論文盡量不要掛零,對升等有加分作用在指導學生專題製作方面有具體貢獻,尤其是學生參加全國性競賽得獎,表示送審人在技術上的貢獻經公開審查之後得到肯定在代表作與參考著作之外,也可以增加個人資料等有利於審查的資料,尤其是要對於自己成果寫出一些具體優點,以方便審查委員下筆其他成功與失敗案例(P.87P.91),其他事項,藝術類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8條及附表一之規定辦理時間點計算:取得升等前一職級資格後及送審前學術研究成果升等生效日為103年8月,98
9、年8月以後為五年內、96年8月以後為七年送審前有懷孕或生產者,得分別申請延後前開著作年限二年符合專門著作規定者列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並彙集成冊;另升等前一職級內所有專業與學術成果得一併自行列表於履歷表參考資料欄升等複審通過之代表著作、學位論文、藝術作品、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等應於學校圖書館公開、保管,研究項目A2:各學院得自訂教學:除教學經驗得採計校外同職級年資外,其餘均採計本校升等前一等級且五年內之教學具體事蹟輔導與服務:採計本校升等前一等級且近五年內輔導與服務具體事蹟,救濟規定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為獨立審級未通過升等以校函通知,並敘明具體事由及教示條款申復、申訴、再申訴、訴願,貳、升等程序,
10、教師升等申請,系教評會,院長室,學院教評會,學術副校長,本校教評會,教育部,一、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等項目之初審二、通過初審教師,送學院提請學院教評會複審;未通過者,以校函通知申請教師,辦理院外審,外審結果送學院教評會,一、評定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等項目複審成績二、通過複審教師,送人事室提請本校教評會決審;未通過者,以校函通知申請教師,一、評定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等項目決審成績二、通過者決審教師,報送教育部請頒教師資格證書;未通過者,以校函通知申請教師三、生效日溯及該學年度起始日,辦理校外審,外審結果送本校教評會,請頒教師證書,參、升等作業日程參考,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19條之1
11、,肆、資料準備,校內審核資料申請升等教師校內審核相關應提送資料(一)教師資格審查資料查核表(P.82)送審人自我檢核(二)教師升等個人資料表及佐證資料(P.78)個人基本資料(三)系(所、中心)、學院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應送審查之資料表件系(所、中心)、學院升等門檻檢核(四)各學院自定之教師升等評分量表1.教師升等五年內研究計畫獎助及其他學術成就 (A2項)及認證表2.教學考核評分表(B項)及認證表3.輔導與服務考核評分表(C項)及認證表送審人自評(附佐證資料)及相關單位檢核評分,肆、資料準備,申請升等教師外審相關應提送資料(一)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乙表)(P.57)(
12、二)代表著作(附合著人證明、中文摘要)(三)參考著作(需符合教育部規定專門著作要件)(四)參考資料涉及個人資訊者(如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個人學經歷證明文件等)應與送審著作、成就證明、技術報告或藝術作品分別裝訂成冊。(新修正送審作業須知)本校教評會審查教師升等案件時,將事先通知送審教師在校準備,本會審議時若有疑義,立即通知送審教師列席說明,肆、資料準備,(五)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P.75)請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網站登錄大專校院教師資格審查系統(https:/www.schprs.edu.tw/index.jsp)填列個人審查資料乙表(外審審查用)學歷欄填至大專以上學歷、經歷欄填寫專兼任職務、歷次送
13、審之代表作應填寫(通過與否都要填)碩、博士論文及指導教授英文姓名 (英文姓名拼音應參考護照或逕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查詢),違反教師資格審定規定,違反教師資格審定規定(審定辦法第37條及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處理一定期限不得提出升等申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一年至三年。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五年至七年。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七年至十年。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一年至五年。(例如:引註不當、一稿二投、一稿多投、論文掛名
14、等) 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二年。,學位論文著作權歸屬說明 著作權歸屬於學生之情形 若指導教授僅作大綱修正、方向指引、資料或意見之提供,再由學生獨立以文字表達撰寫 著作權由學生、指導教授共同擁有之情形 指導教授不僅為觀念的指導,甚至實際參與文字表達撰寫並與學生共同完成論文 事先協議論文著作權之歸屬及事後權利行使方式,教師升等著作(或技術報告)可能出現之學術倫理問題,代表著作(或成果):共同著作或掛名問題、匯集數篇參考作而成代表作,而參考作有多人合著,代表作卻僅列送審人一人(履歷表未誠實填寫)、跨大送審人貢獻度問題、未符學術專長問題、竄改研究數據、複製或抄襲自己舊作、挪用、抄襲他人著作及以他人博、碩士論文略作修改而以自己名義發表、未適當引註出處、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一稿數投、未參與計畫逕用以為代表作.等參考著作(或成果):可能發生抄襲、未適當引註、剽竊、造假、以譯代作及其他違反學術倫理問題專利:數人合作,貢獻度問題,常見問題多篇代表著作:擇定1篇列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之代表著作欄,其他篇依次列於參考著作欄,並予備註(代表著作二、代表著作三、)參考著作已逾規定期限以接受函送審者,應註明接受函日期研討會論文應為具審查制度且已出版者,未註明出版頁資訊(如ISBN)期刊論文應為學術專門著作,預 祝勝 利 成 功,人 事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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