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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DOC

1、 1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 规范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 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 行政许可 包括以下项目 (一 )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二 )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三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四 ) 气瓶充装许可; (五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七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八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 国家 质检总局 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 (一 ) 特种设

2、备 设计许可证; (二 )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 ) 特种设备安装 、 改造 、 维修许可证; (四 ) 气瓶充装许可证; (五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八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 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 由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部门 (以下简称质检部门), 按照 条例 的 有关规2 定,分级负责 管理 。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 其 负责的行政许可 工作 委托下一级部门 负

3、责进行 。 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 )负责具体实施。 (一 )国 家质检总局 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 以及 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具体工作由 国家 质检总局或者 其 委托的 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分别 负责 ,以 国家 质检总局 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具体 分工 另行规定 。 (二 )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 具体工作 可 由省级 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 , 也可 按照本地区的 工作 实际 , 委托 设区的市 (包括未设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州、盟 ,以下简称市级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 负责 ,以省级 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发许可证。 (三 ) 特种设备 使用或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 办理 使用 登记或者告知。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 、 移动式压力容器 、客运索道的登记由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 ; 其他特种设备的登记 或者 接受告知由直辖市或者市 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 直辖市根据情况,可以将具体登记或接受告知工作委托 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 负责 , 使用 登记证 以直辖市的名义颁发 。 直辖市或者市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接受特种设备安装 、 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后

5、,应当通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必要时, 应当 通知下一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压力管道的登记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考核 合格 。各级 质检部门按照有关 规定负责 组织 ,并颁发 相应 证书。具3 体考核工作可以 按 有关 规定 委托 相关 机构 负责 。 第六条 许可工作程序 (一 ) 负责实施特种设备 生产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许可 、检验检测 机构 核准 具体工作的 部门应当在 正式受理申请后 的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许可 、核准 工作, 并 颁 发 相关的许可 、核准 证

6、件 。 其中组织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 提出鉴定评审报告, 以及因申请单位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 30个工作日内。 (二 )负责许可、核准的 部门根据 审查工作的需要 可以设立特种设备许可 办公室,负责接受许可、核准工作中有关文件的收发、转递、归档、建立数据库等事务性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按照特种设备的许可项目、级别、种类,确定若干检验检测机构或者 其他 技术机构作为鉴定评审机构 具体 实施 鉴定评审工作 。 国家 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 行政许可 具体工作 所设立的 鉴定评审机构 ,由 国家 质检总局规划,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提出,并经

7、国家 质检总局 核准后 公布。鉴定评审机构应该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工作 ,并对鉴定评审结果负责 。 (三 )特种设备的许可、核准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 颁发许可或核准证书。 1、申请 需要从事 条例 规定的生产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或机构 (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必须按照有关 规定, 具备 一定的 条件,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申请书,经 负责具体 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 构的下一级安全 监察 机构 (以下简称下 一 级安全 监察 机构 )签署意见后, 将 申请所需要的材料, 报送 负责具体 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 , 提出申请。 下 一 级安全

8、监察机构签署意见,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4 主要是确认申请单位 合法性和 申请材料 的 真实 性 ,不 宜 组织初审。 境外申请单位 的受理、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直接负责, 不需要下 一 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 2、受理 负责具体 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 应当在接受申请书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的 初步审查 。 对 符合规定的, 在申请书 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 ; 对不符合 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 单位说明不 受理的理由。 3、审查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 许可、核准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 的 鉴定评审 。

9、根据 有关 规定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约请具有型式试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约请后,应当按照申请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 30 日内,向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负责具体许可、核准 工作 的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派人对 鉴定评审工作 进行监督。 负责 对鉴 定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的安全监察机构 ,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 查。审核或者 核 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和鉴定评审机构 ,并说明理由 ; 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 4、颁发许可、

10、核准证 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 评审 报告进行审核, 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 由许可、核准部门 颁发相应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 发出不 许可、核准 通知书。 5 (三 ) 特种设备安装 、 改造、维修 单位在 施工前,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 , 向安全监察机构告知 。 安全监察机构,认为 存在不符 合规定的问题时, 应当在 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 ; 如果在 15个 工作 日 内,没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没有发现与告知材料不符的情况,不 得 以此 为由 进行行政处罚。 (四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程序 包

11、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 1、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 有关 规定,设立管理机构 、管理 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 并 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 , 在其使用前 或者投入 使用后的 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安全监 察机构进行登记。 2、受理 、审查 安全监察机构对 资料 齐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并进行审查 。 在资料审查中, 安全监察机构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实物检查。 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正。 3、颁发使用登记证 经 审查符合规定要求 的 , 安全监察机构应

12、当 在 15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 。 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必须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四 )人员考核 程序 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考核和颁发资格证。 1、申请 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经聘用单位同意, 应当 填写特种设备人员登记 表,向 办理 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证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6 2、受理 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资格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 予以 正式受理,并安排考核。 对 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的,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 在收到申请资料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考核时间 负责考核的

13、机构每年应当安排适当次数的考核, 一般每年 不少于 二次,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具体考核时间。对已经接受申请的 , 应当在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核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考核机构 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根 据 有关 规定或者考核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或者批准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考核的 实施 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应当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考核机构 应当 在批准 的工作范围 内 实施 考核工作。 5、发证 在考核完毕 15个工作日内,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 给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证书。 6、异地考核 人员的考核工作,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进行 。情况 特殊 的 ,经当地负责考核工

14、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以到 其它 地区进行考核,并由该地区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 依据 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颁发证书。 第七条 行政部门的受理、审查、颁发 相关证件 ,以及 鉴定评审 和 考核机构的 鉴定评审、 考核收费 ,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八条 其他规定 如下: (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没有规定单位许可、人员考核数量要求的,满足许可、核准、考核条件的必须受理。法律、7 法规、规章对单位许可、核准 和 人员考核数量有规定 的 ,需要进行 总量 控制,不再进行受理的, 应当 向社会公示。 (二 )各级 质检部门 应当建立许可工作程序,明确相关 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按照特种设

15、备许可审批表的要求,履行各项许可受理、审查、 审核 、批准手续。 (三 )申请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单位或人员 ,以及负责组织鉴定 评审 、考核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 有关 规定的申请、登记、鉴定评审、考核表格内容建立电子 信息 资料,连同文字资料送交负责行政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单位、人员、设备数据库,并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输入国家统一的数据库。 办理行政许可所用的申请书,施工前的告知书等有关文书,由 质 检 总 局 统一 制 订 , 同时 在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网 站( )、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网 站 ( )、 中 国

16、特 种 设 备 公 众 信 息 网()公布 ,供有关单位下载使用。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使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输入相关资料。 (四 ) 鉴定评审 、考核机构必须 建立 相应的 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工作程序 和 鉴定评审、考核人员的考核制度 等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总结,报 负责许可、核准具体工作的 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各级 质检部门 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考核机构监督管理 ,每年至少 进行一次检查。 (五 )在进行各项许可的工作中,应当告知 申请单位的权利 。 1、 各级质检部门负责 许可 工作的 机构对不予安排受理和做出不予 许可决定 的 ,在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 2、申请单位对审查过程有异议时,有权当场 要求中断审查,并向 负责 许可 工作的 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如果理由成立 , 应当 重新安排审查。 3、各级 质检部门应当 设立接受申请单位申诉的 机构 ,制 订 申诉程序和规定,公布举报电话。国家质检总局 将 对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 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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