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大学教师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海大办 2008 29 号 ( 2008 年 4 月 17 日印发) 为适应我校改革的需要,科学合理量化教师的教学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各项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我校人事分配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教学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教师普通本专科教学工 22 作量计算办法。 第一章 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构成与学年工作量额定 第一条 教师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量的构成与计算 教师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实验(实训)课教学工作量、指导课程论文(设计、创作)工作量、课程实习、 毕业实习工作量、 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工作量 等。 以上各项教学工作量
2、的加和即为教师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量。 第二条 按教师管理的各二级教学单位行政正职和副职领导每学年分别给予 136和 102个标准学时的工作量补贴。对系(教研室)等非学校直属教学机构(组织)负责人,是否给予相应工作量补贴及补贴标准由各二级教学单位自行决定,补贴经费由各二级教学单位自筹解决。 第三条 教师普通本专科教学学年工作量额定 教师每学年应完成研究生和普通本专科生教学工作量额定为 320 标准学时,教授和副教授每学年至少须为普通本专科生完整地 讲授 1 门课程。 第二章 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四条 理论课教学工作量 理论课教学任务包括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命题、阅卷、成绩评
3、定等。 理论课标准学时 =计划学时 ( 1+K1+K2) 普通本专科各类教学班学生人数最低要求:公共体育和外语类 课程 35 人;自然科学类课程 60 人;人文社科类(思想政治类除外)课程、艺术类理论课程 90 人;思想政治类课程100 人;艺术技法类课程按教学要求合理编制教学班级或小组。 在各类教学学生人数最低要求数量的基础上 ,每增加 (减少 )10 人 ,K1 增加 (减少 )0.03,增加(减少 )数不足 10 人按 10 人计。 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学生人数低于上述要求的教学班级,必须事先经教务处批准,不再计算 K1值( K1=0)。 K2为课程类型系数,按下表取值: 课程类型 K2取
4、值 1-5 人的艺术技法类课程 -0.6 6-20 人的艺术技法类课程 -0.4 大学英语、公共体育、大于 20 人的艺术技法类课程 -0.2 人文社科类课程、艺术类理论课程 0.0 自然科学类课程 0.1 双语教学课程 0.3 第五条 实验(实训)课教学工作量 实验(实训)课教学任务包括确定实验指导书、 制(修)订教学大纲、备课、学生实验方案确定、讲解、实验指导、批改实验报告、实验考核及成绩评定等。 实验(实训)课标准学时 =计划学时 K 3学生数 /45 K3 为实验(实训)课程类型系数,按下表取值: 实验(实训)课程类型 K3取值 专业实验 1.0 计算机上机实验 0.6 其它实验 0.
5、9 实训 0.7 如因客观条件所限或教学实际需要,学生数少于 45 人时按 45 人计。 第六条 指导课程论文(设计、创作)工作量 课程论文是指已列入教学计划的独立设置的 综合性课程论文。包括选题、指导、评阅、答辩等环节。 每指导 1 名学生课程论文(设计、创作)的工作量为 1.5 个标准学时。 第七条 课程实习、毕业实习工作量 该项工作包括实习前 准备、指导实习、批改实习报告、总结、考核等。 课程实习、毕业实习标准学时 =10K4实习周数 学生数 /45 K4为实习类型系数:集中实习为 0.7,分散实习为 0.3,社会实践为 0.1。 学生数不足 45 人专业按 45 人计算,实习周数不足
6、1 周的按天数 /5 折算。 以上工作量为某次实习总工作量,教师 工作量按专业计算后由学院分配给教师。 第八条 毕 业论文(设计、创作)工作量 该项工作量包括选题、指导、评阅、答辩、成绩评定等有关工作。 每指导 1 名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的工作量为:自然科学 12 标准学时,人文社会科学 10 标准学时 ,艺术类 8 标准学时,专科 2 标准学时。 第三章 参与津贴分配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九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 K) =教师学年教学工作量额定内标准学时数 职称系数( L)教学质量系数( E) +教师教学学年超工作量标准学时数 E1.1 L按下表取值,其它职称(职务)系列人员教学工
7、作量职称系数参照教学职称系列人员执行。 职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L值 1 1 1 0 0 9 0 7 E按下表取值,未参与教学质量评价的人员的 E值为 1.0。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进行。 教学质量测评等级 A B C D E E值 1.2 1.1 1.0 0.8 0.5 第十条 教师参与津贴分配的教学工作量( T) =K-136,其中 136 为标准学时数。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一条 普通本专科教学 工作量按学年结算。各教学单位于每学年结束前将本单位工作量按要求报送教务处审核,由人事处、财务处按规定发放津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7-2008 学年第二学期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