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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doc

1、 - 1 - 重医大文 2017 291 号 重庆医科大学 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 实施意见( 2017 年修订)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学生资助的新政策,结合工作实际,我校对原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 2016 年修订)(重医大文 2016 214 号)进行了再次修订,形成了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 2017 年修订)。 经 2017年 7 月 4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 2 - 附件:重庆医科大学学 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 2017 修订) 重庆医科大学 2017 年 8

2、 月 9 日 - 3 - 附件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 ( 2017 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资助工作,根据 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 13 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 学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教财发 2017 10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银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 2009 45号)和重庆市教育

3、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财 2012 4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重视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坚持 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重要举措,是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校乃至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也是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促进学校发展的有效手段。学校各级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性,把学生资助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 4 - 二、健全

4、机构,加强领导,确保学生资助政策的落实 为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资助政策,使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学校决定成立“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一)重庆医科大学学生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校 长 副组长:学生工作分管校领导 成 员:党办、校办、学生处、财务处、研究生学院、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科研处、校团委等部门领导。 (二)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处) 主 任:由学生处领导兼任 成 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校团委调剂安排。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助学贷款办公室”和“勤工助学办公室”,其办公室人员由学生处调剂安排。 各院(

5、系)成立由院(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具体 组织和审核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学生资助工作;各院(系)以学生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原则上每学年度选定一次),负责本班级或本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资助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学生总人数的 10%(为便于工作开展,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纪检委员原则上列入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之中,可不占比例)。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无异

6、议后,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备案; 院- 5 -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确定后,其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学生资助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5+3”进入研究生段学生按照研究生奖学金评比有关规定执行)。 2.奖励标准: 8000 元 /年 /人。 3.奖励人数:以重庆市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 4.经费来源: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3”进入研究生段学生按照研究 生奖学金评比有关规定执行

7、,重庆市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教育医学生,原则上不再具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2.奖励标准: 5000 元 /年 /人。 3.奖励人数:以重庆市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 4.经费来源:由中央、重庆市财政按 8: 2 比例分担。 (三)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3”进入研究生段学生按照研究生助学金评比有关规定执行,重庆市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教育医学生,原则上不再具备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2.资助标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程度分为三等,一等4000 元 /年 /人;二等 3000 元 /年 /人;三等 2000 元 /年 /人。 - 6 - 3.

8、资助人数:以重庆市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 4.经费来源:由中央、重庆市财政按 8: 2 比例分担。 (四)校内学生资助 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按规定提取经费,主要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和学校资助工作经费。 (五)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根据学生在不同时期申请贷款的情况,学校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制定相应实施办法(见附件 1)。 (六)勤工 助学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见附件 2),多渠道开辟学生勤工助学途

9、径,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七)社会捐资助学 积极开拓社会捐资助学渠道,欢迎校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到我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见附件 3)。 (八)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资助工作。 (九)做好“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补助”的评定和发放工作。 (十)做好“重庆市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教育医学生” 的相关资助工作。 (十一)保证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畅通。 四、学生资助的操作办法 - 7 - (一)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程度 ,结合当年度我市城填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消费情况、学生

10、生源地经济水平、学生家庭状况等,由班级(专业)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和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进行综合评定, 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 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等 3个 档次。该项工作的具体操作遵照重庆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17 年修订)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办法 1评审条件 ( 1)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获得当学年度“校三好”(

11、“校优干”)称号。 在当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智育成绩、基础素质、综合素质排名原则上均列本单位学生的前 10%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 (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学习成绩优秀,获得当学年度“校三好”(“校优干”)或“系- 8 - 三好”(“系优干”)称号; 家庭贫困,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 为本年度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 在当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智育成绩、基础素质、综合素质排名原则上均列本单位学生的前 1/3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 ( 3)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

12、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家庭 贫困,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 本年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2评审及发放办法 ( 1)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办法 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学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个人)评比的基础之上进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教委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既考虑不同院系当学年度所评出校级三好(优干)学生人数多少,又照顾具有代表不同院系广泛性”的原则,将名额下达各院系(各学生工作办公室)。 符合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

13、交相应学生工作办公室,各学生工作 办公室组织师生评议小组,结合本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评审条件和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同等条件下,原则上参照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总分选定),提出候选人报院- 9 -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评审条件对候选人进行初审,确立推荐人选,在本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中进行初次公示,无异议后,完善相应推荐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根据评审条件,结合各院(系)推荐材料和全校名额分配情 况,对推荐人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

14、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经学校批准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张榜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教委; 上级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奖学生名单和金额统一造册交学校财务处负责发放。 (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办法 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学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个人)评比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之上进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教委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既考虑不同院系当 年度所评出校、系级三好(优干)学生人数多少,又对贫困学生比例较高的院系有所倾斜”的原则,将名额下达各院系(各学生工作办公室)。 符

15、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交相应学生工作办公室,各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各学生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结合本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评审条件和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 议(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 10 - 程度较高的学生;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当,则参照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总分选定),提出候选人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及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评审条件对候选人进行初审,确立推荐人选,在本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中进行初次公示,无异议后,完善相应推荐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学生资助

16、管理中心组织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根据评审条件,结合各院(系)推荐材料和全校名额分配情况,对推荐人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经学校批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张榜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 上报市教委; 上级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奖学生名单和金额统一造册交学校财务处负责发放。 ( 3)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办法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教委下达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既考虑不同院系所辖学生人数多少,又对贫困学生比例较高的院系有所倾斜”的原则,将名额下达各院系(各学生工作办公室)。 符合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交相应学生工作办公室,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各学生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 组,结合本班级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评审条件和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将申请人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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