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罗马 III功能性食管胃疾病上海瑞金医院消化科 袁耀宗1. FGIDs时间限定的变化诊断前,症状必需出现超过 6个月,且近期 3个月处于活动阶段 (症状符合诊断标准 )。时间限定不似罗马 II标准那么严格,更易于理解和应用。2. 分类的变化已明确反刍综合征源于胃肠功能紊乱,故将其 从罗马 II标准中的功能性食管疾病 (A)移至功能性胃 -十二指肠疾病 (B)。罗马 III标准中的一些变化Douglas A.Drossman.Gastroenterology 2006;130:1377-1390.3. 功能性腹痛综合征 (FAPS)独立分为一类 这一修订是基于很多研究表明, FAPS更可能是中枢
2、神经系统放大了内脏正常调节信号所引起,而非胃肠道功能异常。4. 建立 2个儿科 FGIDs类别RomeIII标准将儿科 FGIDs分为了两个类别 : 婴幼儿功能性疾病 (G)和儿童及青少年功能性疾病 (H)。罗马 III标准中的一些变化Douglas A.Drossman.Gastroenterology 2006;130:1377-1390.5. 诊断标准的改变由于症状的复杂性 ,消化不良 (B1)不再被作为一种疾病过分强调,委员会建议将其分为餐后不适综合症 (B1a )和上腹疼痛综合征 (B1b ) 。餐后不适综合症和上腹疼痛综合征分别与罗马 II体系中的运动障碍样消化不良和溃疡样消化不良
3、相似。 如今, 功能性消化不良是用一系列具有生理学依据的症状来明确诊断的疾病, 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只需要符合上腹部不适的症状就可以了。罗马 III标准中的一些变化Douglas A.Drossman.Gastroenterology 2006;130:1377-1390.6. 功能性胆囊和 Oddie括约肌疾病标准更加严格 基于症状诊断 , 罗马 III体系的定义更加严密, 加入更多定义性的特征,同时也需要排除更多疾病。这么可以减少进行有创性检查 (如ERCP和测压 )来确诊和治疗的患者的数量。7. 对 IBS亚型的修订必需基于对粪便粘稠度的分类做出 IBS腹泻 便秘 混合型亚型的分型。 但在
4、罗马 II标准中使用的分型方法仍然适用。罗马 III标准中的一些变化Douglas A.Drossman.Gastroenterology 2006;130:1377-1390.功能性食管疾病n 分类(罗马 III)A1.功能性烧心A2.食管源性功能性胸痛A3.功能性吞咽困难A4.癔球症 罗马标准 II、 III的异同分类(罗马 II) A1. 癔球症A2. 反嚼综合征A3. 食管源性功能性胸痛A4. 功能性烧心A5. 功能性吞咽困难A6. 非特异性功能性食管紊乱诊断标准:排除与症状相关的结构组织生化方面的异常相关症状持续 6个月以上,且至少有 3个月完全符合诊断标准排除 GERD的可能排除其他所知的组织病理学的动力异常疾病罗马标准 II、 III的异同概述n 功能性食管疾病表现为典型的食管症状(如烧心,胸痛,吞咽困难,癔球症),而不能用结构障碍、病理组织学异常、动力紊乱或胃食管反流性疾病来解释n 如有食管异常酸暴露、相关症状与胃酸反流关系密切或抗酸治疗有效时,胃食管反流性病宜作为首选诊断概述n 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发病机制可以解释所有症状。n 感觉和动力异常包括中枢和周围神经功能障碍可解释其中部分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