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部104年度教師資格分階段與分級授權說明會,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04年6月1日,簡報大綱,壹、前言貳、政策策略参、授權範圍肆、實務配套伍、法令函釋陸、法令修正柒、結語,前言,教師法第9、10條、大學法第20條、審定辦法,大學法21條,大學法18、20條、教師法11條,大學法21條,4,壹、前言-大學發展,壹、前言-升等制度,政策與策略,教師升等制度,貳、政策推動-實施理念,一、落實學術自主及學校自我特色之發揮回歸大學自主權責,使各校可依據自己的辦學特色及發展需要,自行建立符合本身需求之教師評審組織、審查方式、評審項目、標準及制度等,落實學術自主,發展自我特色。二、世界先進各國皆由大學自行審查
2、教師資格 世界各主要國家,其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其資格審查概由大學自行負責,未有政府主管部門負實質審查責任並發證者。三、教育部由管理轉為監督角色 面對高等教育數量的增加及教育市場的競爭,本部應有效轉換為建構有利學術發展的政策制定者及監督者的角色。,貳、政策推動-目標,9,升等制度改革方案,貳、政策推動-改革方案,授權副教授層級授權自審,配合多元升等輔導學校健全校內審查機制,貳、政策推動-推動策略,授權範圍,参、授權範圍-逐步回歸學校自審,13,各非授權自審之大學(計65校,含國防及軍警校院),應於104年6月30日前完成修正校內聘任及升等相關規定,並報部備查後,授權自行審查依任用條例第17條各款
3、送審副教授以下教師資格,自104學年度(104年8月)起實施。,参、授權範圍-大學校院(副教授以下),参、授權範圍-大學校院(副教授以下),15,各學院及專科學校(除停招或新設學校,計43校)並報部備查後,應於104年6月30日前完成修正校內聘任及升等相關規定後,授權依任用條例第自審助理教授以下資格,自104學年度(104年8月)起實施。,参、授權範圍-學院及專科(助理教授以下),参、授權範圍-學院及專科(助理教授以下),舊制教師升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 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講師升副教授),不受大學法第
4、二十九條之限制(講師升助理教授) 。 所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係指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86年3月21日)擔任教職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兼任教師若每學期皆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亦同。 服兵役之義務得視為任教未中斷,如係個人生涯規劃或服務單位規定,則不得視為服兵役之義務。依舊制升等,係保障依原教師等級送審升等程序,不能降低水準,故送審時仍須符合修正分級後較高等級教師之要求水準,將論文及其他著作辦理實質外審。舊制教師不得以同一學位論文或著作重複送審兩種教師等級。-如先送助理教授審查通過後,不得再送申請副教授等級升等;惟如送審副教授未通過,可申請送審助理教授資格。非自審案件需於
5、報部時將教評會會議紀錄影本及著作審查意見表送部備查。,参、授權範圍-舊制教師,實務配套,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審查及外審委員遴選機制應符合462號精神。學校各級教評會會議紀錄、外審資料應妥善保存與建檔健全教師評鑑及教學獎勵制度健全校內教師申訴及救濟制度,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28,尊重專業判斷,著作送
6、請評審時,所選任之審查委員俱為與該著作有關之學者專家,針對送審著作是否已達到升等之條件予以審查。評審作業係由審查委員獨立進行,其專業見解雖有仁智之見,惟仍依照學術專業作出判斷,應予尊重。,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有關碩、博士論文與指導教授著作權歸屬爭議,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一、本部定期於網路公布學校師
7、資資訊:於高教簡訊、技職簡訊或本部網站公布各校教師升等送審數、各等級教師送審通過率、授權複審辦理情形及訪視評鑑結果報告等,以為大眾周知。二、教師資格審查制度作為改制、改名大學或學院、校務評鑑、獎補助及行政考核之重要參考項目。三、學校審查如有疏失或未盡嚴謹者,除限期改善,並列入行政考核作為公私立大專校院獎補助及核定招生名額之參考。四、教師升等係屬大學自主事項,無須於相關升等辦法內訂定經教育部備查等文字。,其他配套,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法令函釋,伍、法令依據,一、本部重要法律及法規命令(一)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三)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四)專
8、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五)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二、本部相關行政規則與函示(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二)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複審作業程序要點(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四)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審核參考原則(五)其他本部重要函示解釋(詳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法規選輯)。三、學校:各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伍、重要法令修正及函釋-法令,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9條(102.12.11) 刪除有關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之文字,使在學術上具有傑出之貢獻者(包括本國及外國優秀人士)得經特定程序審定後擔任大專校院教師。,在學術上有傑出
9、之貢獻,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得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 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伍、重要法令修正及函釋-法令,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增訂15-1條(102.08.01) 增訂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研究所、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畢業納入條例中之研究所、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畢業之範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所稱研 究所、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畢業,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符合教 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研究所、大學、獨立學院及 專科學校畢業。,大學辦理國外
10、學歷採認辦法(103.08.05)*上述規範屬大學辦理學生入學之作業,教師資格審查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簡化作業將另行修正於審定辦法。,伍、重要法令修正及函釋-法令,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之結果通知與送達事宜(103年6月9日臺教高(五)字第1030084228A號函)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1條規定:本部審定完成後,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為求行政程序之完整性,相關結果通知除依校內電子公文交換相關規定辦理外,請各校務依上開審定辦法規定,於規定時限內以書面方式通知並確定送達送審人,以杜爭議並確保送審教師相關救濟權益。,伍、重要
11、法令修正及函釋-函釋,送審教師國外大學專任教師年資及專門著作採計方式(102年5月13日臺教高(五)字第1020066733號函) 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略以,送審教師資格之專門著作應符合於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出版公開發行者。為利延攬國外優秀教師回臺任教,其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取得,應不以取得我國教師資格為限。爰此,教師之國外任教符合同辦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得採計送審人國外學校專任教師之年資,其國外任職期間之專門著作得併同年資採計,惟曾作為送審我國教師資格之代表著作者,不得重複作為送審高一等級教師資格之代表著作。,伍、重要法令修正及函釋-函釋,教師升等著
12、作期刊論文線上刊登與紙本刊登日期不同之疑義(103年1月9日臺教高(五)字第1020184947號)期刊論文線上刊登與紙本刊登日期不同之疑義,如屬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則以線上刊登日期認定;惟如僅以紙本出版無線上刊登機制,則以紙本正式出版日期認定,請依審定辦法第11條規定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第3點辦理。所稱DOI(Digital Object Identifier)係為數位物件識別號碼,透過DOI僅能查詢數位資料之註冊資訊,故教師升等著作即使可由DOI方式查詢其註冊碼或著作部分內容,尚難據以認定其是否符合開規定所稱出版公開發行。,伍、重要法令修正及函釋-函釋
13、,法令修正,陸、審定辦法修法方向,一、配合現行法規修正 審定辦法自99 年11月24日修正發布以降,配合迄今已修正之相關法規包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施行細則、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以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放寬採認範圍。二、配合政策修正 為配合本部擬定之高等教育制度鬆綁、教師送審制度 變革、教師多元升等、全面授權自審,以及大學國際化延攬國外優秀人才等政策,擬修正本辦法,以符合現況需求。,陸、審定辦法修法方向(1/3),陸、審定辦法修法方向,陸、審定辦法修法方向(1/3),結語,教師法第9、10條、大學法第20條、審定辦法,大學法21條,大學法18、20條、教師法11條,大學法21條,52,柒、大學發展與教師發展,簡報完畢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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