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二、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378 项 ;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 号) ;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 21 号)第四条; 6.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 第 24号)第十七条。 五、 实施机构 安徽省气象局 六、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2、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 3.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4.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申 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3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未按要求补正的。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电子 2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 /电子 3 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原件 1 纸质 /电子 4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 原件 1 纸质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所需材料均需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提交申请; 2、省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应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对不予受理
4、的申请,应说明理由; 3、受理申请后,省气象局 委托专业机构检测; 4、受托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跟踪检测和竣工检测并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 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据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作出防雷装置 竣工验收 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6、省政 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 将相关文件邮寄或送达申请人 。 申 请申 请 人 到 省 政 务中 心 气 象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材 料受 理省 政 务 中 心 气 象 窗 口 受 理 , 材 料 可 以 当场 更 正 的 , 允 许 当 场 更 正发 放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或 当 面 告 之省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依 据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报
5、告 作 出防 雷 装 置 竣 工 验 收 许 可 或 不 予 许 可 决 定送 达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气 象 窗 口 将 相 关 文 件 邮寄 或 送 达 申 请 人材 料 不 全要 求 补 正 材 料 的不 符 合 条 件不 同 意 受 理省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检 测发 放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当 面 告 之受 托 机 构 进 行 防 雷 装 置 跟 踪 检 测 和竣 工 检 测 并 出 具 检 测 报 告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流程图 九、审批数量 无限制 十、法定时限 10 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限 3 个工作日(不含委托检测时间)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名称 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十四、 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许可单位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和网站公示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将证件送达申请人。 十五、年检要求 无 十六、 服务对象 法人 十七、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十八、 结果时效 无 十九、 咨询电话 0551-62999811, 0551-62999812 二十、 投诉电话、办公地址和时间 投诉电话: 0551-62607289, 0551-62607287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 509 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 至 12:00, 13:30 至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