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遥感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 德、智、体、美全面 发展 的 社会主义 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院实际,依照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2017年 9 月修订) 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 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
2、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 、全面 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 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社会实践与社会活动能力四 部分, 四 部分比例分别为 10、 66、 12 、 12%。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合计满分为 100 分 。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年 9 月份进行, 凡在本院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 , 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为 单位进行测评。全班同学推选出 5名学生代表,与班级 导师、 当 学年度团支书、班长、学习委员共同组成班级测评小组,测评小组人数一般为单数。 第
3、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测评中所有加减分依据均限当学年(上年度 9月 1日至本年度 8月 31日)获得有效,水平类证书长期有效。基本素质 由 测评小组统一评议计分 ;课程学习成绩由学院统一下达; 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社会实践与社会活动能力 由学生本人进行 填报 ,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审核。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后实施。学生工作部对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八条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
4、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九条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 20 分,共 100 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二)个人品德修养。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
5、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状况。 1. 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 2. 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3. 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2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 、暴力恐怖 书刊和声像制品。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
6、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 1有健康的体 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 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任务。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条 基本素质测评时, 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测评小组根据学院 、班级 的日常管理记录 ,根据以下有关情况进行扣分。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的最终得分,每项累计 减 分不超过 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
7、面( A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于祖 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经查实,减 20 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2 分 /次;在公开场合发布、发表不当言论的 ,经查实,减 2分 /次; 因个人原因影响集体荣誉的, 经查实,减 2 分 /次;应当支持 集体工作 而未支持的 , 经查实,减 2 分 /次; 被发现进行 宗教活动的 , 经查实,减 2 分 /次 。 (二)个人品德修养方面( A2):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 4 分 /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
8、查实,减 3分 /次;所 在寝室在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差)的,减 2 分 /次 ;人际关系紧张矛盾严重的 , 经查实,当事人减 2 分 /次;超出个人能力的消费的, 经查实, 减 2分 /次。 (三)学习态度状况方面( A3):无故旷课 减 2 分 /次;上课迟到 、 早退减 1 分 /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 2 分 /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 1分 /次;考试舞弊者,经查实,减 20分 ;通过学院 非规定渠道找老师修改成绩的 , 经查实, 减 2 分 /次。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 A4): 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暴力恐
9、怖书刊和声像制品 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 减 2 分 /次;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经查实,减 2 分 /次;在校内饲养、携带动物的 , 经查实,减 2 分 /次; 因玩游戏影响宿舍同学学习、休息的, 经查实,减 2 分 /次; 夜不归宿、失联超过 5 小时的 , 经查实,减 2 分 /次; 寝室无人未锁门的, 经查实,减 2 分 /次 。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 A5): 体育不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减 8 分; 应参加军训而未完成军训任务的,减 6 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的,经查实,减 2分 /次;未完成应修体育学分的,经
10、查 实,减 2 分 /次 。 第十一条 此项在第十条的基础上进行加减分。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 20 分 /次;记过处分减 15 分 /次;严重警告处分减 10 分 /次;警告处分减 5 分 /次;受到 校、院 通报批评的减 3 分 /次 ,直至基本素质评议分减完 为止 , 以上记为 A6。 受到学院通报表扬的加 3 分 /次,直至 基本素质评议分 加满 ,记为 A7。 第十二条 基本素质评议基础分 A 减去五个方面评分 ,减去处分 和通报批评 方面的评分, 加上通报表扬的得分, 累计 最终 分值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 (记作 F1),其计算公式为: 6171+iiF A A A 其中, A
11、i表示各项测评内容 得 分 值 。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 三 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 学籍 所 在 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 B1)以及公共选修课程( B2)所取得的成绩。 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 85、 75、 65分和 50 分。 第十四 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的计算公式为: mi mi nininin YYXB 1 1 其中, 其中, n 表示课程的类型, Xni 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课程的成绩, Yni 表示相应课程 的学分, m 为纳入测评的课程总门数。即课程成绩为:学年所有课程成绩与课程学分
12、乘积之和除以该学年总学分之和。 第十四条 测评课程科目以学生参加测评时所在专业上一学年度培养方案建议的课程进行认定, 因重考、重修等原因出现 的 成绩 均不算 在内 ,未参与学习或考试的课程以 0 分计算 ( 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免修的课程除外 ) ,在计算总学分时,该课程学分要计入总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 F2): F2=B1 98%+B2 2%。 第四章 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测评 第十 六 条 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指学生在专业相关领域内表 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专业相关领域内的科技发明、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13、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100 分。 第十 七 条 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 (一) 学习、科技竞赛 获奖 ( C1)。 学科竞赛 获奖 的,按表 1 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团队、集体获奖严格以奖状或证书上所署姓名排名位置值为准,按表 1 相应分值除以申报者排名位置值计分,证书标明排名不分先后者,按表 1 相应分值除以署名总人数计分。 表 1 学科 竞赛 获奖 评分 名次 获奖等级 国际竞赛 全国竞赛 省部(市) 、 级竞 赛 (行业、公司) 校级竞赛 院级竞赛 1 特、一 20 18 15 12 6 2 4 二 17 15 12 9 3
14、5 8 三 14 12 9 6 1 优秀奖 7 6 4.5 3 0.5 (二) 发表学术专著或论文( C2)。 公开出版学术著作的须经学院认定,按表 2加分。不同著作可累计加分,合著(参编)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发表学术论文须经学院认定,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为教师、第二作者为学生的,视作学 生为第一作者;第三作者及其后的不计分),按表 3 中相应分值计分。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同一论文被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 表 2 出版学术著作评分 独(合)著 主(参)编 10 万字 3 至 10 万字 1 至 3 万字 10 万字 5 至
15、10 万字 1 至 5 万字 1 万字 30( 15) 每万字 2( 1) 分 6( 3) 20( 10) 14( 7) 8( 4) 6( 3) 表 3 发表学术论文评分 SCI/SSCI/ EI/CPCI-S 国家 权威期刊 国家 核心期刊 公开发行的 学术刊物 出版的 学术论文集 合法的内部 学术刊物 20 15 10 5 3 1 (三) 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 C3)。 参加 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 , 取得发明专利 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的,参加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已立项、结题或经评定的,按表 4加分。 不同发明或不同科研项目可累计加分。团队发明专利或科研项目集体获奖的,严格以证书
16、或奖状上所署姓名排名位置值为准,按表 4相应分值除以申报者排名位置值计分,证书标明排名不分先后者,按表 4相应分值除以署名总人数计分。 表 4 科技发明和大学生科研评分 国家发明专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限 3 项 ) 学生参与科研项目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限 3 项) 国家级、省部级 校 级 结题 立项 结题 立项 20 5 5 15 7 10 3 (四) 外语与计算机水平( C4)。 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 425分者,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者,按表 5加分。取得英语以外其它外语语种国家考试合格证书者,参照本评分标准酌情加分。取得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 NCRE
17、) 合格证书者,取得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按表 6 加分 。 表 5 外语水平评分 CET-4 级通过 CET-6 级通过 CET-4 级口语通过 CET-6 级口语通过 1 3 2 4 表 6 计算机水平评分 取得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证书 ( NCRE)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1 2 3 4 取得 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初级 中级 高级 3 4 5 第十八条 学术与科研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总评分(记作 F3),其计算公式为: 4 13 i iCF 其中, Ci 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
18、值。 第 五章 社会实践与社会活动能力测评 第十九条 社会实践与社会活动能力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综合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文化文艺体育素质、社会活动及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活动方面获得的成果。 (一) 文体竞赛 获奖 ( D1)。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30分。 参加文体竞赛获奖的,按表 7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团队、集体获奖 成员 按 表格所列 相应级别加分的 50%计算加分 , 企业、行业 举办的相同级别的比赛低一档加分 。 表 7 文体竞赛 获 奖 评分 名次 获奖等级 国际竞赛 全国竞赛 省部(市) 级竞赛 校级竞赛 院级竞赛 1 特、一 18 16 13 10 4 2 4 二 15 13 10 7 2 5 8 三 12 10 7 4 1 优秀奖 6 5 3 2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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