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 有关精神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 由 中央财政 安排 , 是 用于 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以下 简称繁荣计划)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的专
2、项资金 。 第三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 坚持 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 繁荣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充分体现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赋予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管理权限。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条 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繁荣计划 专项资金 管 2 理制度, 研究制定预算安排的总体方案 。教育部负 责编制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 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考评机制。 第五条 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
3、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应当 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按要求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将项目 资金 纳入学校预算, 指导 和审核 项目预算编制,承担项目 资金 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 资金 使用,审核项目决算。 项目依托学校 的 财务和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 ,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 资金 使用的指导;注重科学管理、改进服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 管理和 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 资金 。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 使用
4、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 分为研究项目 资金 、非研究项目 资金 和管理 资金 。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 研究项目是指围绕繁荣计划建设任务设立的各类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研 3 究项目 资金 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包括图 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 /差旅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 /宣传费等。 其中: 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
5、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会议费 /差旅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 地区 、外国专家来华及港 澳台 地区 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
6、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 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印刷费 /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其 他 :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 他支出。其 他 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
7、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 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 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3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2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 13%。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 间接费用 应当 纳入项目依托学校 预算 统筹安排,合规合理使用。 项目依托 学校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 应当 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
8、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 应 5 当 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 十 一 条 非研究项目 资金 指支撑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机构、团队以及智库运行、优秀成果奖励等繁荣计划建设项目的 资金 。 非研究项目 资金 按照“绩效导向、稳定支持、协议管理、动态调整”的 原则 进行资助和管理 ,可以 通过第三方评估将相关优秀的研究机构(或 者 智库、团队)纳入资助范围。 在财政部、教育部核定的 资金 总额内,依托高校和相关研究机构(或 者 智库、团队)根据绩效目标,围绕实现培养拔尖人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出学术精品力作、扩大对外学术交流等任务, 按规定
9、自主编制 资金 预算,自主决定使用方向。同时,应 当 完善 资金 管理办法,提高 资金 使用效益,注重发挥绩效激励作用,尊重科研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体现知识创造价值。 教育部与依托学校、受资助研究机构(或 者 智库、团队)约定建设周期内的目标任务,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考核,根据实际绩效实行有差别的稳定支持,并采取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管理方式。 财政部、教育部按规定对获得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成果进行奖励,对被采用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有价值、高水平的咨政成果实行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学校不得 对奖励资金 提取间接费用。 6 第十 二 条 管理 资金 是指教育部在实施繁荣计划过程中组
10、织、协调、评审、鉴定 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 在繁荣计划实施过程中,应按照“管、办、评”分离原则,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第十 三 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中的相关开支标准,按照国家以及项目依托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四 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本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支出,不得用于繁荣计划建设项目之外的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在依托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 下使用项目 资金 ;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
11、截留、挤占和挪用。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 五 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繁荣计划项目 资金 时,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项目 资金 需要转拨协作单位的,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 7 并对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 资金 额度等进行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依托学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 六 条 教育部根据
12、繁荣计划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重点对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应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 七 条 教育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在部门预算“一上”时,将繁荣计划专项资金 三年 支出 规划和 年度预算建议数 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按部门预算程序审核后批复 年度预算 。 第十 八 条 教育部根据繁荣计划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 向项目依托学校下达项目预算。 其中,研究项目 预算 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分批 下达 。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停止 下达下一年度后续 项目预算 ;非研究项目 预算 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一次性 下达 。 繁荣计划专项
13、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九 条 项目依托学校应当将 资金 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应 当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 8 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 结转 结余资金 使用 等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项目 资金 的监督和管 理。 学校应 当 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规范预算调剂 程序,完善项目 资金 支出、报销审核监督制度,加强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外 拨 资金 、间接费用、结转结余 资金等的审核和管理。 学校应 当 强化对合作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
14、,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资金。 学校应 当 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 资金 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 二十 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额的,由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支出科目和金额 确需调剂的,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剂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会议费 /
15、差旅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 9 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 他 方面支出。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剂。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 金,需要增列的,或者已列示的外拨 资金 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 第 二十一 条 项目依托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 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
16、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依托学校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 二 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 资金 年度决算。项目依托学校应将繁荣 计划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第二十 三 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 当 会同学校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据实编报项目决算,并附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 资金 收支明细账,与项目结项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学校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二十 四 条 对于研究项目资金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 10 转 资金可以 在 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
17、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审核验收 2 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 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对于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 ,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五 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销,依托学校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送教育部。已拨 资金 或其剩余部分按原渠道退回 教育部 。 第二十 六 条 凡使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 管理 第二十 七 条 项目依托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繁荣计划建设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 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 资金 、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八 条 项目依托学校 应当 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自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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