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年), 中央财政设立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 (以下简称专项) 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 资金 主要 用于 支持 重大 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以 提高我国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专项 资金 的 支持范围 包括 : (一)基于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 术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 (二)基于已有重
2、大科学仪器设备(装置)创新成果的工程化开发; (三)重要通用科学仪器设备(含核心基础器件)的开发; (四)其它重要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 第四条 专项实施以需求为牵引,以应用为导向,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明晰各方权责,突出管理创新,注重实施绩效。 第五条 专项以项目方式、分年度实施,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 2 - 第六条 专项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 专项实行试点先行、稳步推开,充分发挥 中央
3、 有关部门(机构) 的组织管理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八条 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委员会 应 当 建立查重和协调机制 。 专项应 当 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委员会 “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和“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有效衔接,并加强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财政部 的 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科技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会同科技部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 三)批复项目预算(包括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下同); (四)会同科技部开展项目经费 管理使用 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科技部 的 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二)会同财政部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三)负责专项的总体协调,指导并监督项目组织部门的组- 3 - 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综合验收、项目成果汇总管理和项目后评估; (五)负责组织项目预算评审评估,向财政部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开展项目经费 管理 使用的监督检查; (六)建立适合本专项特点的专家 咨询评审机制。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部门是指 中央 有关部门(机构),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科学仪器设备创新和发展工作重点; (二)组织 本部门所属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的 项目申报、
5、实施方案评审论证,择优限项向科技部推荐项目; (三)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组织项目实施; (四)成立项目监理组,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 管理 使用情况,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按要求向科技部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六) 负责项目初步验收,负责本部门组织项目的成果管理; (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负责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总体目标的实现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用户、市场、技术及其他配套条件调研和分析基础上,负责开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向组织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设计项目
6、实施方案(含技术方案、应用和产业化方案、组织实施方- 4 - 式、经费预算等); (二)联合优势单位 共同 组建项目团队,并与项目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落实项目配套条件 和措施,确保项目各项任务和总体目标的完成; (四)建立激励和评价机制,调动项目团队成员积极性,促进项目有效实施; (五)组织用户代表成立用户委员会,参与专项成果的应用方法开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六)负责项目经费的 管理 和 使用 ; (七)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及时向项目组织部门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接受科技部、财政部、项目组织部门、项目监理组等
7、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 资金 支持的项目应 当 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支持范围 ; ( 二)国内外需求迫切,且相关理论、方法或技术已取得重要突破,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三) 拥有本领域的核心关键人才,且具有相关理论研究、设计、工程工艺、系统集成、应用研究以及产业化研究等相关方面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 ; (四)项目设计的运行机制良好,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实施方案可行。产学研用结合紧密,具 有明确的成果应- 5 - 用单位 和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措施明确可行。 第十四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 当 具
8、备以下条件: (一) 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二)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领域发展趋势,具有长期积累和明显的技术与人才优势; (三)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和较强的资源统筹协调能力,能充分调动国内外有关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开展相关工作; (四)在前期相关的科学仪器设备自主创新方面已取得重要进展和突破,相关工作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 项目牵头单位的确定,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的总体部署,并结合 中央 有关部门(机构)科学仪器设备开发的基础和能力,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及其项目推荐数量。 第
9、十六条 被确定为试点的项目组织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项目牵头单位联合优势技术力量,研究提出符合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现实需求且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项目,并编制实施方案,经过初步论证后,报项目组织部门。 项目组织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及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按- 6 - 照规定的项目推荐数量择优向科技部推荐项目(含实施方案)。项目组织部门在具备条件时,应当积极采取网络视频评审等方式,促进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 科技部将项目组织部门推荐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并结合 国家科技创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从 备选项目库 中择优遴选项目,形成年度 立项 项目 初步意见,并通知项目组织部门。
10、 第十八条 项目组织部门 根据立项初步意见和预算编制要求,组织项目牵头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申请书,审核后报科技部。 科技部组织项目预算评审 评估 ,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部批复 项目预算 ;科技部批复项目立项;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项目预算下达至项目牵头单位,并抄送项目组织部门;项目组织部门根据批复 组织 起草项目任务书(含经费预算),经科技部审核后,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起 始时间以预算下达时间为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遵循目标明确、突出重点,权责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
11、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 7 - 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 /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
12、出。 第二十二条 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团队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 实事求是地编制 ,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 咨询 ,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 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00-800 元 /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 300-500 元 /人天的 标准 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
13、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 元 /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200-300 元 /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 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60-100 元 /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 40-80 元 /人次的 标准 执行。 严格控制设备购置, 项目经费 原则上不列支设备购置费,鼓- 8 - 励共享、租赁 专用仪器设备 以及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二十三条 间接费用 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 实行总额控制, 按照 不超过项目 经费 中
14、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 具体比例如下: 500 万元及以下 部分不超过 20%; 超过 500 万 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 不超过 13%; 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 不超过 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 人员 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间接费用由 项目牵头 单位 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 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
15、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工作绩效水平。 第二十四条 项目 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 9 - 符性和经济合理性 原则 。 (二)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其他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企业为项目牵头单位的项目,企业投入的资金应 当 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0%。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
16、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项目下设多个任务的,应 当 同时编制各任务经费预算。 (四)项目预算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汇总编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 当 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在目标与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 、 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 出版 /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 务费和其他费用 如需调整, 由 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
17、项目总体组同意后, 由 项目牵头 单位审批,科技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设备费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 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 10 -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定期对项目经费管理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逐步建立专项 资金 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未完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
18、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中止 (含未通过综合验收) ,项目牵头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项目组织部门,由项目组织部门进行清查处理并报科技部备案,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 按照财政部关于 财政拨款结转 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负责,合作单位对所承担的任务负责。 第三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 当 组建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任组长,项目组织部门相关人员、合作单位相关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主要人员组成的项目总体组,具体负责项目和任务执行的协调工作、研究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三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 当 组建项目技术专家组和项目用户委员会,对项目的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提供咨询。 第三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 当 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规范从图纸设计、材料选择、部件加工到工艺安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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