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电梯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制 定1目 次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要求 .25 使用管理 .36 禁止 .6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8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自行检查表 .14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15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电梯定期自行检查记录表 .23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电梯故障记录表 .25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电梯故障统计表 .26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电梯维修保养监督记录表 .27附 录 H (资料性附
2、录) 电梯使用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 .28附 录 I (资料性附录)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资料目录单 .302福建省电梯使用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电梯使用安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使用管理和禁止等方面的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电梯。本规范不适用于单个家庭或者个人自用的电梯。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 7
3、588、GB/T 7024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电梯 lifts,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3.2 使用单位 the elevator unit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首负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3.3 乘客 passenger电梯轿厢、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梯级(踏步)运送的人员。4 基本要求4.1 使用单位4.1.1 使用单位确定的原则4.1.1.1 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
4、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34.1.1.2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产权单位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其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及其电梯安全管理相关要求,使用单位按相关要求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4.1.1.3 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4.1.1.4 电
5、梯所有权人或业主委员会既未自行管理又未办理委托手续,但存在实际管理人的,电梯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4.1.1.5 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前,原登记的使用单位仍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4.1.2 电梯使用单位是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使用条件,确保电梯安全使用。4.1.3 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负责电梯日常运行的安全管理。4.1.4 使用单位应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修理。电梯维保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福建省电梯维护保养合同,
6、合同文本参照附录 A,维保单位按维保合同履行维保职责。4.2 乘客4.2.1 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4.2.2 遇有电梯运行不正常时,应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并停止使用电梯。4.2.3 遇有电梯困人故障时,及时通过轿厢内报警装置或者电话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服从有关工作人员指挥,积极配合救援,不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4.2.4 乘坐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时应监护好随行儿童,抱住宠物,握住扶手带。4.2.5 在轿厢内禁止吸烟。4.2.6 不应使用乘客电梯轿厢运送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小型儿童车除外)。4.3 特殊人群不宜单独乘坐电梯的特殊人群(如幼童
7、、老人、病人、残障人士等)应由监护人陪同乘梯。4.4 非电梯专业人员不应使用电梯钥匙或其它物品强行打开电梯层轿门;无电梯专业人员监护不应进入轿顶、井道、机房;不应对电梯进行任何非正常操作。5 使用管理5.1 管理机构及人员45.1.1 使用单位应参照附录 B 要求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5.1.2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制订的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电梯安全运行。5.1.3 电梯分布在不同区域
8、或地点的使用单位,应按楼盘、连锁店或分支机构等分别配备至少一名电梯管理人员。5.1.4 使用单位管理的同一物业区域内电梯数量较多的,每五十台电梯至少应配备一名电梯管理人员。5.1.5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 2.5 m/s 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5.1.6 学校、医院、商场、车站、客运码头、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且无人值守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管理制度中规定作业人员巡查,确定巡查间隔和巡查内容,并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长期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牌和安全注意事项,标明使用单位名称、管理人和联系电话,
9、便于危机处理。5.2 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及附表参照附录C。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相关人员的职责;安全操作规程;日常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报检制度;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练制度;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维护保养监督制度5.3 使用登记5.3.1 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5.3.2 停止使用电梯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
10、办理报停、变更登记手续。5.3.3 报废或者转让电梯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5.4 定期检验55.4.1 使用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电梯定期检验计划。在用电梯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工作时应积极配合。5.4.2 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并提出复检申请。5.4.3 使用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电梯定期检验计划的,应当在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延期检验申请。5.5 日常巡视和自行检查5.5.1 使用单位应落实人员对电梯使
11、用状况进行巡视,并做好巡视记录。5.5.2 使用单位应每月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做好自行检查记录;自行检查记录参照附录 D。5.5.3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的检查,确保畅通,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5.5.4 使用单位应参照附录 E 和附录 F 做好电梯故障记录和统计;并于每年 2 月 1 日前将上年度电梯故障统计表上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5.6 维修保养监督5.6.1 使用单位应参照附录 G 的要求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认真履行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并在其维修保养、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并建档保存。5.6.2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有
12、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对电梯提供不间断的专业维修保养。5.6.3 使用单位对电梯维修保养有特殊要求的应通过合同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书面约定。5.7 安全标识使用单位应将电梯使用的电梯使用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参照附录H)、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5.8 钥匙管理使用单位应指定负责电梯管理的人员保管电梯的紧急开锁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非专业人员不得使用。5.9 应急救援5.9.1 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每年进行应急救援演习,并做好相关记录。5.9.2 电梯发生困人事件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
13、作业人员实施救援。65.9.3 电梯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参与救援,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5.10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5.10.1 使用单位应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参照附录 I 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有关资料、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5.10.2
14、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设备运行故障记录、年度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维保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至少保存 4 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5.10.3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5.11 停止运行5.11.1 电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a) 发生地震、火灾等灾害;b) 电梯和电梯附件受潮,以及安装电梯和附件的机房、井道、底坑等场所进水或严重受潮;c) 发现安全装置、安全附件、安全开关、安全触点等发生误动作,厅、轿门工作异常;d) 电梯发生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e) 接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因发现事故隐患而发出的电梯应停止运行的书面通知时;f) 监督检验或
15、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11.2 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委托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其它相应资质单位对电梯进行检查、修复,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需要重大修理或改造消除事故隐患的电梯,施工前应向当地质监部门办理开工告知,并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6 禁止6.1 使用单位禁止使用下列电梯a) 非法制造的电梯;b) 非法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c) 投入使用 30 日后,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d)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e) 已经向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报停手续的电梯;7f)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电梯;g) 未落实使用管理责任的电梯;h) 未落实维修保养
16、单位的电梯;i) 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电梯。6.2 乘客在使用电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a) 乘坐明示不得使用的电梯;b) 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c) 在电梯内蹦跳、打闹;d)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e) 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f) 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g) 强行阻挡电梯层轿门正常关闭;h) 火灾、地震时乘座电梯逃生;i) 其它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8A A附 录 A(资料性附录)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使用单位(甲方) 维保单位(乙方) 为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梯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17、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乙方为本合同 电梯保养时间和保养费明细表(附件 1)中列明的电梯提供维保和紧急救援服务单位。保养项目应覆盖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规定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保养项目和电梯制造单位技术文件所要求的特殊保养项目,以及与电梯安全运行相关的其他项目。第二条 乙方提供维保服务的方式:清包:只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不提供任何免费电梯零部件;半包: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并免费提供单价在人民币 元以下(含本数)电梯零部件;全包:提
18、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并免费提供大部分电梯零部件。服务方式为清包或半包的,乙方应提供本合同电梯设备保养和维修所需零部件的价格和人工费用明细表,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全包的,应在本合同中列明哪些部件和维修工作的费用需甲方另行支付。第三条 维保期限本合同约定维保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于期限届满前壹个月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条 维保费用共 台电梯,合同期维保费: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五条 结算1、甲方按(月 季 半年 年 )支付维保费, 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 2、甲方需支付零部件费用的,按(月 季 半年 年 )支付,支付时间为当次维保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之
19、内。3、支付方式:现金 支票 汇到乙方指定帐户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1、权利(1)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维保计划的情况,监督经乙方维保后的电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和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监督电梯安全性能是否良好。9(2)有权检查受乙方委派为本单位电梯提供维保服务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有权拒绝无证人员开展维保活动。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服从本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对不服从现场安全管理的乙方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3)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4)除国家规定的法定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外,有权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20、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维保工作的情况进行评定。2、义务(1)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关管理机构、制度,确保制度、人员、资金落实到位。(2)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维保和零部件款。(3)配备持有电梯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件的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在更换电梯管理人员时及时通知乙方。督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使用检查表完成电梯的日常检查工作和每月检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电梯钥匙使用管理有关要求对电梯钥匙进行管理,实行钥匙领用登记,不将电梯钥匙交给非持证人员使用。(4)督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乙方的电梯保养工作过程和结果、对乙方的维保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签收乙方提交的与电梯维保
21、工作有关的文件。(5)电梯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在电梯的日常使用时间内,确保值班人员可靠接收求救电话、警铃装置发出的求救信号,及时通知乙方抢修,并详细记录相关工作的具体时间。(6)制订有关电梯的应急救援预案(如:电梯困人、消防、电梯水浸、自动扶梯人身伤害等)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应急系统运行有效。(7)保证电梯供电、消防、防雷、通风等系统安全可靠,满足国家标准规定。(8)为乙方提供维保所需的工作环境。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确保作业环境中应由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22、避免无关人员进入。(9)采取有效措施监控电梯使用情况,积极主动开展文明乘梯宣传活动,及时制止乘客不文明乘梯行为或恶意破坏电梯的行为。(10)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保有关的工作。(11)应认真审核乙方书面提出的更换电梯零部件要求,并在乙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书面予以答复。(12)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13)电梯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火灾、水浸、风暴和地震等)所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1、权利(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保所需的工作环境,查询电梯相关资料。(2)当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乙方有权采取停梯措施及阻止冒险作业的权利。(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2、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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