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 立勤奋、 严谨 、求 实、创新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一一一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录取为本校的研究生必须持中央音乐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 须事先书面向研究生部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研究生部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
2、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 经 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
3、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注册,按旷课处理。学生未2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一一一 考勤、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 各学科专业教学方案内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考勤办法见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考勤管理规定。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如外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则可申请外语课程免修,成绩以 90
4、 分记册。博士专业必修课程如硕士阶段在本院已修,并且未超过五年(按课程实际修读年份计算),则可申请该门课程免修。申请免修课程的程序如下:由申请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须导师签字),经系主任批准后,报送研究生部批准备案。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考 试的课程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 分为 及格,主科 85 分为合格。凡有不合格的课程不予毕业及申请学位。第七条 学生修读的 课程若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可补考一次,如果补考仍不及格,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同一课程可允许重修一次,重修课 程成绩合格者按 60 分记册。第八条 学生一般不得跨校修读课程。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校外选课的,所 选课程应
5、是研究课题必需且院内课程未涉及的内容。须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部批准,具体要求详见关于研究生校外选课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无论何种原因及是否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3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须重修该门课程。因故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的重修者,成绩按实际考核所得分数记册;无故旷课重修者,除按规定给予处分外,成绩若合格,按60 分记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 2 周内向研究生部或任课老师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有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
6、成绩记录为“缓 考” 。因公假和病假 缓考的学生,按实际成绩记册;因事假缓考的学生,成绩若合格按 60 分记册。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旷考学生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 导师及系主任同意后报研究生部,经院长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补考,考试成绩若合格按 60 分记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成绩以“0” 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到处分至少 6 个月后,经系主任同意、院长批准,可获得 补考机会,考试成绩若合格以 60 分记册。对于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请人代考或代别人考试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一一一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4(三)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系部负责人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系部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
8、后,报研究生部审批。第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第十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第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市级以上医院诊
9、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研究生部办公室,经研究生部和市级以上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研究生部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交院长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最好是开学前)向研究生部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 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5一一一 退学
10、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两门的;(二)未请假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七)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八)本人申请退学的。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
11、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第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一一一 学习年限、毕业与学位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学习年限的规定:(一)凡入我院攻读硕士及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习年限均以三年为限,申 请学位年限最长可延至五年(含学位作品、学位音乐会及论文答辩)。(二) 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三年学习期满应一律离校,6按规定可获得毕业、结业或肄业证书。离校后两
12、年内可申请学位(包括提交学位作品、举行学位音乐会及学位论文答辩);离校两年后不再接受学位申请。学位作品、学位音乐会及论文答辩未通过,或虽通过了但未获得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者,申请学位年限自然延长一年。离校后又返校申请学位者须向学校交纳相关费用,学校不安排住宿,如使用琴房、乐器、图书等,按规定收费 。第十八条 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第十九条 关于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规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第三学期开学两周内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研究生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报院长批准后,方可接受提前毕业
13、的申请。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两年内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修满学分,且主科成绩在 85 分以上,其他课程成绩在 80 分以上,学位音乐会、毕业作品、学位论文通过,可提前毕业。第二十条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而未按规定修满学分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课程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虽经重修仍不及格,则不能申请学位音乐会及论文答辩。(二)在第三学年结束,因课程(未经重修)不及格或学位音乐会、论文答辩未通过,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二年内,课程经重修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学位音乐会、毕业作品和论文答辩通过者,由学生本人提出学位申请,经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发给学位证书。毕业和学位证书中
14、的毕业时间,按 发证日期填写。离校后二年内课程经重修仍不及格,或二年内不申请学位者,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凡已离校并按规定回校重修及申请学位者,其食宿、旅费自理。(三)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二十一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每年于 7 月中旬发7放一次。毕业、 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一一一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研究生(含留学生),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部2008 年 9 月 3 日2010 年 12 月 8 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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