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防逃废银行债务的策略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不是所有的欠债不还都是逃废债,其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故意。确切地说,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是逃废债。所谓“有履行能力” ,是指有收入来源或者虽无收入来源但有可供履行债务的资产,能够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从债务人主观上来看,逃废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地逃避履行债务,另一种是消极地不作为。我们通常把前一种称之为“恶意逃废债”。近年来,经济下行和两链风险叠加,企业逃废债务现象增多,逃废债方式不断升级翻新。当前打击企业逃废债主要面临“四难” ,即认定惩戒难、取证举证难、处置执行难、政策落实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搭建综合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逃
2、废债管控与打击力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是打击企业逃废债的有效手段。案例背景浙江某药业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以公司名下厂房为抵押,向当地某信用社贷款 900 万元。该公司投资人候氏兄弟涉及非法集资,欠下不少高利贷,因无力偿还信用联社贷款而出逃避债,致使企业关停。2015 年 7 月 28 日,信用社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月 8 日,法院公开审理并依法判决该公司限期偿还本息。 2016 年2 月 1 日,信用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抵押该企业房产。2016 年 3 月 1 日,法院执行时发现抵押厂区内共有五家租赁企业,其中核心区被一个挂牌“中参药业有限公司”的企业租赁。五家
3、租户均提供了与该药业公司在 2014 年 7 月 1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都长达 18 年,并且房租一次性付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拍卖执行陷入了僵局。维权的措施、经验银行工作人员对照逃废债的手法和作假特征寻找线索,逐一进行了详细认真的摸查分析,调查后发现有以下疑点:(1)在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时,该药业公司全体股东向信用社出具了抵押物未出租证明等书面文件。(2)客户经理在贷后跟踪检查时,有证据证明大楼核心区为公司自营场所,公司法人还陪同客户
4、经理一起在公司实地走访检查,客户经理还对调查情况进行了拍照留档。(3)客户经理到当地工商部门核查时发现,中参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8 月 1 日,而提供的租赁合同上的签约时间为 2014年 7 月 1 日,租赁合同显然存在虚假问题。(4)中参药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时股东为候氏二兄弟,2015年 4 月公司股东变更为李某(候某前妻) ,法定代表人同时变更为李某。中参药业公司所经营的核心业务与该药业公司完全相同,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商也大致相同,实为同一家公司。发现以上疑点后,信用社经办人员及时向法院执行局递交了相关书面证据材料。执行局协同银行工作人员对租户逐一做了谈话笔录,同时张贴了限期十
5、天内各租户自行腾房的公告。信用社与各租户进行协调和解释,并配合法院帮助租赁企业寻找新的经营地。3 月 25 日,法院出动了 25 名执行干警和五辆警车,联动了公证处、搬家公司、开锁公司等人员进入该药业公司厂区进行“强腾” ,三家未及时搬迁的租户在交纳了腾房保证金后,该药业公司的房产顺利进行了拍卖处置。信用联社在处置抵押物后,向中参药业有限公司及其他责任人追偿余下的未还贷款,彻底粉碎了该药业公司逃废债务的企图。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策略建议加强对逃废债行为的监测。建立健全风险企业和大额贷款客户日常监测机制,通过贷后跟踪检查等形式,密切关注相关法人、自然人的各种非正常经营活动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苗头及信息
6、,特别是重点关注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动向,及时上报逃废债和相关隐性行为,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申请资产保全,依法采取制裁措施。建立逃废债企业黑名单制度。管理层应高度重视逃废债行为,对存在故意隐匿、转移资产和假倒闭、假破产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应及时列入失信黑名单,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制裁机制,加大惩戒力度,及时曝光逃废债典型案件,共同约束恶意逃废债行为,保护合法金融债权。对确因经营风险陷入困境的企业,允许其依法申请破产、重整,在破产程序中协商债权清偿事宜。加强对银行呆账核销的监管。对利用破产申请和诉讼方式、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收回的逃废债务,银行如果予以核销,可能会形成一种结构性的逃
7、废债倾向。因此,有必要加大对不良贷款呆账核销的监管,对不良资产的实际状况进行调查,对造成不良的原因进行甄别,对贷款资金尤其是异地贷款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时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动处置,防止结构性逃废债倾向扩大蔓延。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在绩效考核中做到量质并存,设置更加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对主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及贷款用途等的审核审查。在责任追究上,除民事诉讼外,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利用刑事手段等多元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区别对待不同案件,主动发现问题,主动报案,防止产生“捂盖子” 、护短等现象。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的从业管理。据公安部门统计,2014 年浙江全省公安机关侦办银行工作人员涉嫌经济犯罪案件 64 起,涉及银行工作人员 76 人,其中银行工作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类案件 25 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 7 起,而这两类案件都和逃废债行为紧密相关,从数字上看,相关问题较为严峻。因此,银行须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管理和警示教育,防止产生道德风险。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加强对企业风险文化的培育,强化对逃废债案件化解处置的正面宣传,严禁歪曲报道和恶意炒作,防止不实报道引发过度恐慌,从而加大风险化解难度,努力打造有利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优化区域发展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